⑴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划。公安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建设安全基础设施、审核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方案、监控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违规案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等工作。人事训练部门协助科技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实,指导科技信息化部门开展公安信息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⑵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答卷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二__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2 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网络安全防护
网络安全防护是一种网络安全技术,是指解决如何有效干预和控制、如何保证数据传输安全等问题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术、网络结构安全分析技术、系统安全分析技术、管理安全分析技术,以及其他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策略。
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全面分析网络系统设计的各个环节,是建立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工程的首要任务。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抓好网络运行质量的设计方案。为了消除该网络系统固有的安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网络分段技术的应用将从源头上杜绝网络的安全隐患。由于局域网采用以交换机为中心、路由器为边界的网络传输模式,加上基于中心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功能和三层交换功能,采用物理分段和逻辑分段两种方法实现局域网的安全控制。目的是将非法用户与敏感网络资源隔离,从而防止非法拦截,保证信息安全畅通。2.用交换集线器取代共享集线器将是消除隐患的另一种方法。3、加强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非法用户进入计算机控制室及各种违法行为;注意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打印机等硬件实体和通信线路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有线攻击;验证用户的身份和访问权限,防止用户越权操作,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4.加强访问控制策略。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其主要任务是确保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或访问。各种安全策略必须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但访问控制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
总而言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其管理机构由安全、审计、系统分析、软硬件、通信、安全等相关人员组成。
⑶ 公安网安全保密纪律有几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四个严禁”等规定。
一、八条纪律
(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
(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
(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
(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
(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二、四个严禁
1、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
2、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
3、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4、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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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中负责人有什么责任
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中负责人通常是指平台的主管领导,其主要负责以下职责:
1. 确保平台的有效运转:负责人是平台的管理者和决策者,需要制定合氏让蠢理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平台正常、稳定地运营。
2. 安全政策制定:负责人负责制定平台的安全政策,明确平台安全目标、安全策略和安全措施,并负责保护平台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
3. 资源调配和协调:负责人需要对平台资源进行全歼陪面的调配和协调,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应用软件等,保证平台运作的正常性和优化性。
4. 平台开发和维护:负责人还需要对平台进行系统开发和维护,与技术人员密切合作,对平台进行及时调试、更新和维修等工作,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转。
5.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在遭受到攻击或其他安全事件时,负责人需要及时组织应急处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可能减少安全损失和风险。
总之,公安机关互滑凯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中负责人必须具备深厚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能够兼顾平台的实际需求和安全要求,保障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安全、稳定和高效。
⑸ 等级保护工作有哪些规定动作
等级保护工作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完善的政策流程支撑,有规定的流程动作。以下就是等级保护工作的基本流程
1.1 基本实施流程图
1.1.1 系统识别与定级
1. 确定定级对象:根据《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要求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确定保护对象。
2. 初步确定等级:通过分析系统所属类型、所属信息类别、服务范围以及业务对系统的依赖程度,确定系统被破坏后受侵害的客体以及侵害对客体的侵害程度,综合判定侵害程度。初步确定系统的等级。
3. 专家评审: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对初步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 主管部门审核:完成专家评审后,应将初步定级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5. 公安机关审核:将初步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不通过,其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重新定级;审查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1.1.2 系统备案
1. 资料准备: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准备备案材料,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2. 系统备案:由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3. 受理备案和审核:公安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定级准确、材料符合要求的颁发由公安部统一监制的备案证明。发现定级不准的,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
1.1.3 等级保护测评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需要聘请经过认证的安全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标准,对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报告模板》(2019版)编写等级测评报告。
等级保护测评工作采取询问情况、查问和核对材料、调看记录和资料、现场查验、渗透测试、漏洞扫描等方式进行。通过等级测评,分析判断目前信息系统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与等级保护标准要求之间的差距,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建设整改需要解决的问题,形成安全建设整改的安全需求。
1.1.4 整改
根据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和整改建议,运营单位按照等级保护要求和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安全建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安全手段,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1.1.5 周期性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据管理办法和检查规范不定期对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发现未履行等级保护职责,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处罚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
⑹ 公安部拟将网络分为几个安保等级
据人不同,公安部近日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拟将网络分为五个安全保护等级,拟规定未经允许或授权,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和处理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毁其收集的数据和个人信息,不得非授权访问、使用、提供数据和个人信息。
在重大隐患处置方面,《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要行业或本地区存在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网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
此外,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联网、停机整顿。
⑺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公安信息网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违反“一机两用”规定,将公安信息网及设备外联其他信息网络,或者擅自拆除监控程序、逃避监控、扰乱上网注册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五条编制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故意扫描、侵入公安信息系统,破坏公安信息网站、窃取数据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六条擅自在公安信息网上开设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网站(页)、聊天室、BBS等网站(页)的,给予警告处仿氏纳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七条在公安信息网上捏造或者核散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备没、诋毁他人,破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⑻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⑼ 违反公安机关信息数据保密安全六个严禁
依法保守公安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责任和义务。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十二)未公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十五)不宜公开的各洞渗乱种内部参阅资纳档料和内部教材;(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喊纤《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第二条
⑽ 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发现我们公司的网站上有安全漏洞 有可能造成危害,要进行罚款和关站,依据是什么
段时间我们公司也收到了网监下发的网站漏洞整改报告,说是不抓紧处理,就会收到处罚,限期3天内整改,并说明网站漏洞整改情况,一下次蒙圈了,从来没遇到过。问了在网络安全公司上班的朋友,说是这种问题得找专业的网站安全公司来处理,国内像SINESAFE,启明星辰,绿盟,都可以帮忙处理网监下发的网站漏洞整改。对网站漏洞机进行检测与修复,包括整改说明都可以帮你一站搞定,避免受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