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息安全经历了哪三个发展阶段
通信保密阶段、信息安全阶段、信息保障阶段这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以前,以通信保密和依照TCSEC的计算机安全标准开展计算机的安全工作,其主要的服务对象是政府保密机构和军事机构。
第二阶段:在原有基础上,1995年开始,以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江南科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德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光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批从事信息化安全企业的诞生为标志的创业发展阶段,主要从事计算机与互联网的网络安全。
从1999年起,将信息安全的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银行与电信信息化安全建设上。
2000年我国第一个行业性质的《银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规范》出台,为我国信息化安全建设奠定了基础和树立了示范。
这个时期主要提供的是隔离、防护、检测、监控、过滤等中心的局域网安全服务技术与产品,其主要面对病毒、黑客和非法入侵等威胁。到2001年,一时间全国成立1300多家从事信息化安全的企业。
第三阶段:以2002年成立中国信息产业商会信息安全产业分会为标志的有序发展阶段。这个阶段不仅从事互联网的信息与网络安全,而且开始对国家基础设施信息化安全开展工作,产生了许多自有知识产权的信息与网络安全产品。
㈡ 中国信息安全网的发展历程
2007年,君盾公司开始在信息安全行业探索,当时推出的“主动防御网”就是中安网的前身。“我们了解攻击,是为了更好的防御”,在相关职能部门和军队的大力支持下,主动防御网为国家政府、军队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发掘和培养了一大批懂网络、懂信息安全、有道德、高素质的信息安全专业人才,为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做出了杰出贡献。
2009年1月,君盾公司斥资60万元购得域名,开始了建设中安网的第一步。
2009年1月中旬,由技术副总亲自带队组成的20余人的网站开发专家团队,连日奋战,经过四个月的开发,终于在2010年5月1日使中安网(Beta版)正式上线。
2010年5月1日,中安网成功上线,标志着君盾公司在信息安全领域不凡的实力。
2010年5月4日,由30人组成的中安网运营团队正式成立,中安网正式进军中国信息安全门户网站并开始开展业务
2010年5月25日,中安网第一个项目“网络防御实验室”正式开始实施.
㈢ 提问:中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史
卜知道。有关网吧的信息安全算卜算啊/??
卜管算卜算,莪粘贴来鳓,!!
经营网吧要遵守一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应管理机构其他条例。
这条有直接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3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已经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八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着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完
㈣ 中国互联网发展历程
1、在1989年, 中国开始建设互联网——5年目标:国家级四大骨干网络联网。
2、在1991年, 在中美高能物理年会上,美方提出把中国纳入互联网络的合作计划。
3、在1994年4月,NCFC率先与美国NSFNET直接互联,实现了中国与Internet全功能网络连接,标志着我国最早的国际互联网络的诞生。中国科技网成为中国最早的国际互联网络。
4、在1994年, 中国第一个全国性 TCP/IP 互联网——CERNET示范网工程建成,并于同年先后建成。
5、在1994年, 中国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 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
6、在1994年, 中国终于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5月完成全部中国联网工作。
7、在1995 年,张树新创立首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瀛海威,让老百姓进入互联网。
8、在1998 年,CERNET 研究者在中国首次搭建IPV6 试验床。
9、在2000年, 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搜狐、新浪、网易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10、在2001年,下一代互联网地区试验网在北京建成验收。
11、在2002年, 第二季度,搜狐率先宣布盈利,宣布互联网的春天已经来临。
12、在2003年, 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工程CNGI 项目开始实施。
(4)网络安全发展史扩展阅读
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四大阶段
1、学术牵引期。指的是互联网从美国引入中国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科研单位历经数年的努力,推动互联网从信息检索,到全功能接入,再到商业化探索。
2、探索成长期。指的是逐步建立普通大众对互联网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稳步成长。在这一期间,我国最早一批互联网公司相继成立,热情高涨,一路高歌,不畏互联网泡沫期带来的考验,努力探索互联网的商业模式。
3、快速发展期。该阶段成熟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已经建立,“内容为王”的时代慢慢过去,开始转向“关系为王”的web2.0。互联网的角色关系也开始转变,内容的缔造者不再只是网站,个体用户也可以参与其中,逐步通过内容来拓展自己的关系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SNS时代。
4、成熟繁荣期。该阶段正是我们目前经历的成熟互联网阶段。从微博的盛行,到2012年移动互联网的爆发,移动应用与消息流型社交网络并存,真正体现了互联网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呈现空前繁荣的景象。
㈤ 信息安全在当前历史阶段主要体现为什么
客户对信息安全产品的需求将表现在四个层面。
首先,大的行业客户对安全的需求会“从单一信息安全产品发展到综合防御体系”,“从某一点的安全建设过渡到整个安全体系的建设”。
其次,信息安全部署的重点开始由“网络安全”向“应用安全”嬗变。“咨询+建设+外包”的模式会逐渐普及。
再次,自2005年起,国内信息安全企业将在市场上逐渐占据主流:一方面,在服务和建设方面,国内的安全企业一直拥有优势。众所周知,对于信息安全建设来说,服务比产品更重要,国外安全企业由于人力成本太高,很难做到本地化、定制化地满足客户需求,而在这方面,国内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国内安全企业的产品也开始会在市场上占据主流——目前国内企业已在中低端市场巩固住了优势,而自2004年始,以联想的超5系列防火墙为代表的产品和方案,已在高端市场与国外产品展开了正面竞争。
最后,从客户业务的层面看,应用安全和安全管理会逐渐热起来。安全外包目前还处于试探性阶段,但可能会成为将来安全建设的热点。
㈥ 中国互联网安全发展史,希望能详细点,谢谢!
※1987年,北京大学的钱天白教授向德国发出第一封电子邮件。当时中国还未加入互联网。
※1991年10月,在中美高能物理年会上,美方发言人怀特·托基提出把中国纳入互联网络的合作计划。
※1994年3月,中国终于获准加入互联网,并在同年5月完成全部中国联网工作。
※1995年5月,张树新创立第一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瀛海威,中国的普通百姓开始进入互联网络。
※2000年4-7月,中国三大门户网站搜狐、新浪、网易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 。
※2002年第二季度,搜狐率先宣布盈利,宣布互联网的春天已经来临。
※2006年底,市值最高的中国互联网公司腾讯的价值已经达到了60亿美金。
㈦ 信息安全的发展划分为哪几个阶段
通信保密阶段、信息安全阶段、信息保障阶段这三个阶段.。
信息安全,亦可称网络安全或者信息网络安全。不同的说法只不过是认知角度不同而已,并无实质性区别。
首先,信息安全是信息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没有信息化就没有信息安全问题。信息化发展涉及的领域愈广泛、愈深入,信息安全问题就愈多样、愈复杂。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基础性、全局性、现实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
其次,信息安全的主要威胁来自于应用环节。如非法操作、黑客入侵、病毒攻击、网络窃密、网络战等,都体现在应用环节和过程之中。应用规则的严宽、监控力的强弱以及应急响应速度的快慢,决定了信息网络空间的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程度与水平的高低。
(7)网络安全发展史扩展阅读:
信息时代的安全与工业时代的安全明显不同。国家信息安全问题,仅靠提高自主研发、实行进口替代,以及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方式来解决是不够的。
国家信息安全离不开全球信息安全这个大环境,无一国家可独善其身,自搞一套、自我封闭更是行不通的,迫切需要通过各国间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来进行保障。
对于一个拥有14亿人口、世界上最多网民、正在迈入信息化社会的国家来说,提高对国家信息安全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加快推进国家信息网络安全保障建设,是头等大事之一,十分紧迫。
㈧ 网络技术公司的发展历程!
给你一个参考
成立于2013年的河源市畅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部惠州畅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专注于信息安全、IT基础架构建设和企业级应用的高新科技企业,和全球范围内众多的顶尖IT厂商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为政府部门、各大公司和分支机构提供领先的IT解决方案和与之相关的IT服务。是深信服科技、IP-guard、爱数EISOO、NOD32、蓝盾等安全厂商在河源的核心代理商及服务支持中心。
公司经过多年耕耘,在信息安全领域累积了丰富的项目案例和实施经验,建立起一支技术精湛、响应及时的服务团队,通过了SANGFOR、IP-guard、ESAFENET、NOD32、BLUEDON等安全产品的高级技术认证,以及CISCO、LINUX等多项认证,能为客户提供涵盖:售前咨询、方案规划、项目实施、应用培训、系统维护等全程服务支持。
畅联公司目前代理的产品有:SANGFOR、IP-guard、EISOO 、ESETNOD32、Trendmicro、Softnext、Bluedon、VMware、NOVELL、H3C、HP、IBM等,业务涵盖以下三大领域:
一、信息安全:1、基础安全:包括防病毒、防火墙、入侵检测/入侵防护、垃圾邮件防护等。
2、管理安全:包括上网行为管理、文件加密、网络准入控制、身份认证等。
3、应用安全:包括统一存储、数据备份容灾、业务连续性、应用交付、虚拟化等。
二、IT基础架构:包括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机房环境、网络运维管理等。
三、企业级应用:操作系统、数据库、办公软件、高可用软件等。
㈨ 信息安全技术历史
“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生活要安全,食品要安全,网络要安全……,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着信息化当然也需要安全。从最初的企业买杀毒软件杀毒到现在的构建安全网络系统,很明显地再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企业已经意识到了信息安全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正是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信息安全产业将在2005年迎来自己的需求“井喷”时代。
“信息安全”依然是2005年全球IT界的热点话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商业计算所面临的“安全角势更严峻”,另一方面是由于客户对“高信度计算”的需求在不断升级。
中国信息安全产业的三个发展阶段
信息安全业在中国信息化建设的进程中可算是一个新兴产业,大体上,产业的发展轨迹包括了三个阶段。
萌芽阶段(2005年之前):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内各行业、各部门开始萌生信息安全的意识——从最初的“重视信息化建设”却“轻视安全体系的构建”,发展至“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并且“希望在企业内部实现安全”,但又认为信息安全很神秘,不知从何入手。在此阶段,各行业的客户都在有意识地学习和积淀信息安全知识,与这一领域的权威企业广泛交流,了解其技术、理念、产品、服务。与此同时,一些企业、部门也出现了一些规模较小的、零星的信息安全建设,但并未实现规模化和系统化;而且这个时期政府对于信息安全在宏观政策上的体现是呼吁较多,而具体的推进事务则比较少,虽然显得很热闹,但实际信息安全建设很少。
爆发阶段(2005-2009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国内各行业、部门对于信息安全建设的需求由“自发”走向“自觉”。企业客户已基本了解了信息安全的建设内容与重要意义——很多行业部门开始对内部信息安全建设展开规划与部署,企业领导高度重视,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由此,信息安全成为了这一阶段企业IT建设的重中之重。某种意义上,信息安全市场的需求爆发可说是多年来企业在安全方面的“欠债”所造成的。
普惠阶段(2010年以后):当信息安全建设与企业整体信息化建设融而为一,信息安全作为一个话题可能会丧失其“热点效应”,但作为企业IT建设的关键环节之一,它是普惠的——就像空气一样无比重要、无所不在,却又不易为人察觉。
2004年是信息安全发展由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过渡期,而从2005年起则将进入到第二阶段,信息安全产业将在2005年迎来需求的“井喷”。
从现在起的3~5年内,信息安全市场将保持高速、超规模的发展势头,电信、政府、金融将会是2005年信息安全需求最大的行业。因为电信业和金融业是投资大、发展快、信息化程度高而需求复杂、安全角势相对严峻的行业,而政府部门则因站位较高、安全需求迫切,对外(包括国内商界和全球政经界)又在时刻发挥着示范作用,所以也会对信息安全加大投入。
2005:客户需求多样化、技术发展两极化
2005年客户对信息安全产品的需求将表现在四个层面。首先,大的行业客户对安全的需求会“从单一信息安全产品发展到综合防御体系”,“从某一点的安全建设过渡到整个安全体系的建设”。其次,信息安全部署的重点开始由“网络安全”向“应用安全”嬗变。“咨询+建设+外包”的模式会逐渐普及。再次,自2005年起,国内信息安全企业将在市场上逐渐占据主流:一方面,在服务和建设方面,国内的安全企业一直拥有优势。众所周知,对于信息安全建设来说,服务比产品更重要,国外安全企业由于人力成本太高,很难做到本地化、定制化地满足客户需求,而在这方面,国内企业有明显的优势;另一方面,国内安全企业的产品也开始会在市场上占据主流——目前国内企业已在中低端市场巩固住了优势,而自2004年始,以联想的超5系列防火墙为代表的产品和方案,已在高端市场与国外产品展开了正面竞争。最后,从客户业务的层面看,应用安全和安全管理会逐渐热起来。安全外包目前还处于试探性阶段,但可能会成为将来安全建设的热点。
2005年,信息安全技术的发展将呈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专一之路和融合之路都会有厂商去“趟”。诸如防火墙、IDS、内容管理等产品方案会越做越专,这是因为一些安全需求较高的行业(如电信、金融行业)须应对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同时,融合也是一种趋势。在安全要求不太高的行业,对一些综合性的产品需求会越来越多,例如学校的网络。
国内信息安全企业的机遇
2005年,三大因素将推动国内信息安全产业的发展。
其一是企业的信息化乃至整个社会的信息化。客户端对于安全保障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对信息安全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其二是政府的引领和推进作用。去年27号文件的出台,必然会直接推动一些国家关键信息化点和行业的安全建设进程。
其三是安全技术和产品的日益成熟。2003年以前,国外的安全产品技术相对先进,但由于人力成本高,难以做到贴身为客户服务,且往往需要固化在企业IT信息系统内,很难升级。相比之下,国内产品与之存在一定的技术差距,但服务优势却很明显;而在2004年以后,国内信息安全产品的技术改进明显,稳定性、可靠性有了极大的提升,再加上国内产品往往能提供贴身定制化的服务,这无疑会诱发客户的采购热情.
㈩ 网络的发展史
Internet(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可以大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87—1993年,也是研究试验阶段。在此期间中国一些科研部门和高等院校开始研究InternetInternet技术,并开展了科研课题和科技合作工作,但这个阶段的网络应用仅限于小范围内的电子邮件服务。
第二阶段为1994年至1996年,同样是起步阶段。1994年4月,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络工程进入Internet,从此中国被国际上正式承认为有Internet的国家。
之后,Chinanet、CERnet、CSTnet、Chinagbnet等多个Internet络项目在全国范围相继启动,Internet开始进入公众生活,并在中国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至1996年底,中国Internet用户数已达20万,利用Internet开展的业务与应用逐步增多。
第三阶段从1997年至今,是Internet在我国快速最为快速的阶段。国内Internet用户数97年以后基本保持每半年翻一番的增长速度。增长到今天,上网用户已超过1000万。
据中国Internet络信息中心(CNNIC)公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3年6月30日,我国上网用户总人数为6800万人。这一数字比年初增长了890万人,与2002年同期相比则增加了2220万人。
(10)网络安全发展史扩展阅读
Internet的最早起源于美国国防部高级研究计划署DARPA(Defence Advanced Research Projects Agency)的前身ARPAnet,该网于1969年投入使用。由此,ARPAnet成为现代计算机网络诞生的标志。
互联网发展史是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按编年体的形式,详细历数了互联网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由美国国防部编制。
50年代
1957 苏联发射了人类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Sputnik。作为响应,美国国防部(DoD)组建了高级研究计划局(ARPA),开始将科学技术应用于军事领域(:am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