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等级保护定级标准是什么
2020年4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且该指南将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需要对信息系统进行定级的企业可以以此为定级依据。
根据规定,信息系统一共分五个等级,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
信息系统的五个等级
等级保护对象的级别由两个定级要素决定:①受侵害的客体。分三个方面,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国家安全;②对客体的侵害程度。分三种程度,即:造成一般损害;造成严重损害;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等级保护对象定级工作流程一般为: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审核。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网络运营者依据本标准组织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一级的等级保护对象,可不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批准和公安机关审核。
Ⅱ 等保2.0解读
随着《网络安全法》出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被提升到了法律层面,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入了2.0时代,各行各业的网络运营者对等级保护标准进行重新学习、认识,并基于相关标准建设网络安全防护措施。等保2.0标准的发布为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等保2.0标准相对等保1.0标准的扩展与调整也给网络运营者带来了新的困难,尤其是如何实现标准中新增的控制措施。
等保2.0标准中 保护对象得到扩展,由单一信息系统扩展到整个网络空间, 将网络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大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控系统、公众服务平台等全部纳入等级保护监管; 内容进一步完善 ,除定级、备案、整改、测评和监督检查外,增加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自主可控、供应链安全、效果评价、综合考核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变被动防御为主动防御的核心思想。
如此多新增的安全策略控制要求,对网络运营者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问题,然则标准的要求一定是来源于运维的痛点,相信很多网络运营者都感受到了安全策略精准运维的切肤之痛。 安博通晶石安全策略可视化平台针对上述安全策略相关要求均提供了解决方案 ,对应关系如下:
01 安全策略集中管控
安全策略可视化平台可实现对企业全网防火墙、路由交换、负载均衡、VPN等异构品牌、异构型号的网络安全设备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包括策略采集、策略解析、策略 历史 、策略变更监控、策略查询、策略清理、策略开通等相关功能。平台可通在线方式远程采集被管设备的安全策略配置文件,对提取到的防火墙策略在数据格式上进行标准化与统一化处理,并统一解析,实现对全网安全设备以及全网安全策略的统一、集中可视化呈现及操作。 满足等保2.0中有关安全管理和集中管控的控制点和要求项。
02 安全策略优化清理
平台采用“静”、“动”结合方式实现安全策略的优化清理,确保访问控制规则最小化。“静”即基于策略优化检查算法对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网络节点设备的安全访问控制策略配置文件进行优化检查,梳理出各类冗余策略、隐藏策略、过期策略、可合并策略、空策略等,管理员可根据分析结果再对策略进行精简和优化调整。“动”即平台通过采集防火墙设备的安全策略日志进行统计分析,并与安全策略进行原子级五元组比对,实现安全策略命中与收敛分析功能。
安全策略命中分析可针对防火墙上每条策略实现 历史 一段时间的命中流量总数呈现,同时通过策略命中,调整策略顺序,命中数多的策略优先级高,提高防火墙效率;找出长期无用策略,针对性进行缩紧和删除。安全策略收敛分析功能则通过策略收敛度比值的方式呈现目标防火墙上每条策略的宽松程度,策略收敛度值越小的策略越宽松,同时可以查看实际命中原子策略信息,通过策略收敛分析,找出宽松策略和长期无效策略,针对性进行缩紧和删除。可实现最小化访问策略原则,从而提升网络的整体安全防御能力。
03 安全策略风险分析
平台基于系统预置的安全策略风险规则库,对防火墙设备安全策略配置进行策略风险规则检测,并提供防火墙设备安全策略风险告警以及整改措施。策略风险规则涵盖统计风险、宽松风险、高危端口、配置风险、合规风险等多个维度。同时平台支持域间访问白名单与持续监控功能,系统可自动梳理各安全域之间的访问控制关系,配合人工干预快速形成全网安全域间访问控制白名单,实现对全网安全域间访问控制白名单可视化管理;并通过持续监测,及时发现违反访问控制白名单的违规路径和安全策略,有效规避安全策略风险。
04 安全策略智慧运维
平台提供更加智能化的安全策略自动化运维解决方案,安全策略自动开通与配置功能包含开通业务请求、开通建议、策略风险分析、策略远程下发以及策略开通验证等功能,从而赋能网络安全管理员,协助安全管理员根据业务需求设置安全策略,包括定义访问路径、选择安全组件、配置安全策略。该方案不仅可确保变更内容准确,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维护成本,同时让整个安全策略运维管理工作更加合规。
等级保护工作的落实有效提升了我国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等保2.0的发布,对云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工业控制及大数据安全等领域的安全防护能力提出有效补充,是实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目标的新一级台阶。安博通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始终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为国家网络安全建设工作贡献力量!
Ⅲ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推行网络安全什么保护制度
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Ⅳ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
等级保护2.0标准体系主要标准如下: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3.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4.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5.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6.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设计技术要求7.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8.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过程指南。
第一级(自主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级(指导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第三级(监督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级(强制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第五级(专控保护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相较于1.0版本,2.0在内容上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1.0定级的对象是信息系统,2.0标准的定级的对象扩展至:基础信息网络、云计算平台、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使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网络以及大数据平台等多个系统,覆盖面更广。
再者,在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由原来的最高定为二级改为现在的最高可以定为三级。
最后,等保2.0标准不再强调自主定级,而是强调合理定级,系统定级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主管部门审核,才能到公安机关备案,定级更加严格。
总结通过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构建具备相应等级安全保护能力的网络安全综合防御体系,开展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安全规划、通报预警、应急处置、态势感知、能力建设、监督检查、技术检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经费保障等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Ⅳ 国家实施网络安全什么的保护制度
_《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标志着从1994年的国务院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上升到国家法律;标志着国家实施十余年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2.0阶段;标志着以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为重点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依法全面实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级保护2.0)。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网络安全领域实施的基本国策。由公安部牵头,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并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国家对重要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实施重点保护的重大措施,是维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手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新时期国家网络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我们将构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新的法律和政策体系、新的标准体系、新的技术支撑体系、新的人才队伍体系、新的教育训练体系和新的保障体系。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2.0时代,其核心内容:
一是将风险评估、安全监测、通报预警、案事件调查、数据防护、灾难备份、应急处置、自主可控、供应链安全、效果评价、综治考核等重点措施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制度并实施;
二是将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网站、数据资源、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工控系统、公众服务平台、智能设备等全部纳入等级保护和安全监管;
三是将互联网企业的网络、系统、大数据等纳入等级保护管理,保护互联网企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Ⅵ 等保2.0定级指南,你要了解在这里!
2019年12月1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了全新时代。作为国家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之一的 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以下简称“定级指南”)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定级指南规定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方法和流程,通过指导网络运营者合理划分定级对象和准确的 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为后续的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版定级指南在等级保护1.0定级指南的基础上,对等级保护对象做了新的定义,增加了对云大物移工等场景的说明,修改了定级流程,以适应新形势下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有力推动了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那么2.0的定级指南正式实施后,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点呢?
等级保护对象新定义
等保保护定级对象主要包括: 信息系统 、 通信网络设施 和 数据资源等 。
信息系统 就是我们在1.0时候的定级对象,指的是各类信息系统;
通信网络设施 指的是为信息流通、网络运行等起基础支撑作用的网络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行业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等,所以大家得注意了自己单位的专网得定级,特别是承载了重要信息系统或者专网规模较大的网络;
数据资源 指的是具有或预期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主要是拥有大量各类有价值的数据,那么这些单位需要保护好这些数据资源,自然需要对该数据资源进行定级,我们可以想象的这类数据有:人社数据、医保数据、公积金数据、个人财产数据(银行、房产、保险等)等信息。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新关系
依据安全保护等级的定义,定级应综合考虑“等级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受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因此本标准中明确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要素为两个,分别为“ 受侵害的客体 ”和“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下。
受侵害的客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完整;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影响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文化实力;
4.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影响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
2.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数据资源;
3.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
4.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
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侵害后果 :
1.影响行使工作职能;
2.导致业务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纠纷;
4.导致财产损失;
5.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6.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
7.其他影响。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等受到损害。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时.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级保护对象新特征
作为等级保护对象的网络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 ;
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 ;
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
在确定定级对象时,云计算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在满足以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定级新流程
对于新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等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对于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网络可以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定级工作。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运营者应当依据标准要求分别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
专家评审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等,对初步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主管部门审批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初步定级结果报请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公安机关审核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初步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不通过,其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重新定级;审查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级,第一级为自主保护级,第二级为指导保护级,第三级为监督保护级,第四级为强制保护级,第五级为专控保护级,五级防护水平一级最低,五级最高。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级别具体介绍?
1、第一级(自主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2、第二级(指导保护级),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3、第三级(监督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4、第四级(强制保护级),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5、第五级(专控保护级),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_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
总结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级别划分是根据网络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