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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3-04-26 00:33:07

Ⅰ 青少年沉迷游戏怎么办(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

青少年沉迷网络游戏,怎么办?

“安全上网,守护健康——青少年网游沉迷危害与对策”研讨会召开

提起网络游戏,沈女士就揪心。初二的儿子平时住校,周五回家第一句话就是“手机呢?”之前儿子还是很喜欢阅读,也喜欢运动,但是接触网络游戏之后,基本不出门,也不再看书,除了吃饭、睡觉,其他时间全都拿着手机玩游戏。“玩游戏对孩子视力和身体健康也有很大影响,我们做 家长的该怎么办?”

如何“安全上网 守护健康”? 5月30日,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国教育报刊社宣传策划中心联合主办的“安全上网,守护健康——青少年网游沉迷危害与对策”研讨会在京召开。研讨会针对青少年网络游戏沉迷危害与对策进行研讨,旨在形成家、校、社合力,呼吁国家相关部委加大对网络游戏监管力度,促使游戏产业绿色、健康发展,为青少年的成长保驾护航。

网络游戏,一种新的精神鸦片

研讨会现场播放的两则新闻短片让人触目惊心。一位15岁少年玩手机游戏和母亲发生争吵,情急之下,用剪刀刺伤母亲,因害怕,站在17层楼的外墙要跳楼,救援人员安慰了4个小时,才成功救下。还有一位留守儿童找爷爷奶奶要钱玩网络游戏,爷爷奶奶不给,就手拿两把菜刀要杀死爷爷奶奶。

北京军区总医院成瘾医学中心、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心理咨询师彭鑫介绍说,电脑时代网络沉迷主要是色情信息危害,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网游便于上手,隐蔽性更强,更容易沉迷。目前在在未成年人的网络成瘾因素中,游戏成瘾占到82%,网络游戏已成为未成年人面临的主要网络危害。

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网络游戏人口达4.42 亿,中国青少年首次接触网络游戏的年龄呈日益低龄化趋势。15—18岁青少年中近80%首次触游年龄在14岁及以前,11—14岁青少年中45.0%首次触游年龄在10岁及以前,6—10岁的青少年中有约16.6%首次触游年龄在5岁及以前。玩王者荣耀的小学生就有1000多万人。而根据苹果Appstore对《王者荣耀》给出的评测结果是17+,说明该游戏不适合17以下用户购买。

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院教授李玫瑾用“精神鸦片”来形容网络游戏。李玫瑾说,网络游戏完全不同于网络出现之前的任何一款玩具和游戏,在线游戏为连续升级提供了巨大便利,网络游戏制造商也从网络中发现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多数网络游戏在网上都有持续时间和晋级要求,参与者想要赢得胜利,必须拥有相当级别的武器,而相当级别的武器则必须与持续的“在网时间”密切结合。“网游握谨让沉溺其中的人不再感受时间的煎熬,不再觉得无聊,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的愿望这里都可以实现,于是网游几乎成为一种精神鸦片,让许多面临现实烦恼的人陷入其中,难以自拔。”李玫瑾说。

网络成瘾是一种逃避和替代行为

结对帮扶困难留守儿童,是江苏金湖县供电公司青年志愿者坚持的传统,可是2017年6月的一次活动中,团委书记孙文峰结对帮扶的一名小学生塞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写着:我不喜欢你们带来的东西,我想要一个可以打王者荣耀的手机,或者以后你们给我钱……

这件事,触动了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王大龙。王大龙到山东临沂比较偏僻的山区调研,发现那里的孩子都用手机玩游戏,是打工的父母给他们买的,爷爷奶奶管不住,也不会管。王大龙调研的北京某民办小学一个班有35人,15人玩王者荣耀。

王大龙说,网游是一种电子海洛因,不仅在心理上,而且在身体上对孩子也是一种摧残。沉迷网络游戏影响学业发展,网上阅读思维浅薄,生活越来越碎片化;影响身心健康,上网、游戏等使得注意力涣散;诱发青少年犯罪,网络游戏里暴力血腥的场面不时出现,青少年自制力、判断力较差,容易误入歧途。王大龙希望把孩子们从网络游戏中拉回来。

网络成瘾有哪些症状?彭鑫说,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是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对网络的使用有强烈的渴求或冲动。减少或停止上网时会出现周身不适、烦躁、易激怒等反应。符合以下5种情况敬哪中的1种,就属于网络成瘾: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固执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和社交活动;将使用亮皮码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者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李玫瑾认为,未成年人网瘾的表现有:不管遇到何种情况,每天生活只想做这一件事,失去对其他生活的追求和兴趣;为上网可以变更、放弃其他重要的人生任务或者时间表,包括上学、上班、睡觉甚至吃饭。即使暂时离开网络,脑中仍然浮现与网络内容有关的画面,生理功能紊乱,相应的心理异常。“网络成瘾是一种逃避和替代行为。”李玫瘾说。

李玫瑾认为,网瘾的成因与快乐感有关,能感受到快乐;也与性格缺陷有关,包括性格、习惯、互动方式、自控方式和亲子关系;还与年龄有关,与人在14-16岁的困惑、压力有关。成瘾是一种逃避和替代行为,但发生的源点不在外界,而在自身,包括兴趣狭窄;目标单一:成长中的人生路就只有中考、高考;性格不良,缺乏自我控制力的培养;逃避压力等。

网络成瘾背后的亲子关系亟待重视

说不听管不住的问题,李女士已经头疼很长时间了,有段时间她看见手机就生气,因为母女俩天天因为手机问题吵架。初一的女儿吃饭、上厕所和刷牙都拿着手机,不是玩游戏就是看视频。“做作业的时候,左边放ipad看电影,右边放手机听歌,还看看别的。”李女士说,“孩子叛逆心比较强,硬来,孩子不愿意;顺着孩子,家长不舒服。孩子有没有自控能力,我们家长挺困惑的。”

作为中国青少年心理成长基地心理咨询师,彭鑫治疗过一个孩子,这个孩子从16岁在家一直待到26岁。16岁中考之后,考上了唐山最好的学校之一——唐山一中,后来和老师闹了矛盾回家,游戏上瘾,最后发展到每天只干三件事:和父母一言不合就砸东西、玩网络游戏、喝酒。

彭鑫治疗的案例里面大概有1/4的孩子都因为父母切断网络,跟父母产生非常大的冲突,有的甚至拿刀砍,拿东西砸,因为网络游戏玩多了,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就会延伸到现实生活中。也有网瘾学生和彭鑫说,除了网络游戏,自己在其他地方找不到那种网游的乐趣。

彭鑫认为,网络成瘾也与青春期心理发展变化有关,青春期学生情绪戏剧化,叛逆性强,好奇心重,渴求自主,情感脆弱,自控力下降,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容易沉溺于以角色扮演的形式,体验刺激、惊险的过程,获取支配及成就感。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儿研究所所长孙宏艳专门对网瘾高危人群的个体特征和家庭特征做了大量的数据调查,数据显示,网瘾高危人群的几个特点是:初二、高一、高二是危险期;经常在网吧或用手机上网 ;课余时间大多独自一人;节假日多在网上打发时间;对现实生活更不满意;对未来更悲观;人际关系相对较差;不被理解,不善沟通;感到孤独,不善交往。家庭特征则是:粗暴、溺爱或者放纵;父母与孩子交流较少;亲子活动较少;父母不上网则家中不能上网;父母反对孩子上网。

孙宏艳说,易沉迷网络的孩子,多数是缺乏温情教养方式的孩子;不会应对压力的孩子;缺乏社交能力的孩子和自我认同度低的孩子。

拒绝不良网络游戏,还未成年人一片网络净土

“小孩子为什么要玩游戏?他可能在追求一种‘升级’。人生跟游戏是一样的,你要告诉孩子,你在游戏中可以反复升级,在生活中的升级是没有第二次的,为什么学技能?就是将来到社会上能有‘大招’。”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

朱巍说,自己亲眼见到有人从成绩很好,一瞬之间,变成另外一个人,从形象、神态。比比皆是,游戏害人。游戏成为青少年成长道路上的拦路虎。但现在的大环境也让家长有时候无能为力。朱巍建议,应加强平台责任,落实实名制,如果是未成年人注册,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家长作为监护人是可以否认的。

“小孩子等爸爸妈妈睡了,凌晨躲在被子里玩游戏,家长知不知道?”朱巍说,韩国国会出台一个法案,禁止青少年深夜玩游戏,在晚上12点到凌晨6点,后对未成年人网游强制断网。我们也可以参考禁止未成年人玩游戏。朱巍算了一笔账,对未成年人一刀切不玩游戏,游戏公司来并不损失什么,因为游戏公司赚的大部分的钱,来自于成年人玩的游戏。未成年人本身没有钱,很少有家长支持未成年人玩游戏,所以把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市场切掉之后,游戏公司还留了一大块肉,社会责任还变好了,何乐而不为?

朱巍也认为,治理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需要家长、社会、学校、媒体等的多方努力。

孙宏艳建议,把电脑放在客厅;让孩子有3-5个好朋友;给孩子一个具体的目标,把大目标化成小目标;给孩子的手机功能越简单越好;尽可能陪孩子一起上网;找出孩子的优点,哪怕只有一条也要大力弘扬;父亲在家庭教育中不能缺席;每天花点儿时间和孩子聊天;了解孩子的业余时间;了解孩子的朋友;教孩子几招和大人交往的技巧;培养一两项家庭的共同运动;和孩子一起做家务;理智地支持孩子上网;帮孩子培养一两种爱好或特长。“家庭应成为预防网络沉迷的第一道防线。”

王大龙建议,学校应该拥有更多的管理权,不能只增加责任,更要赋予学校和老师更多的管理权限,允许学校禁止中小学生上课使用手机;允许老师没收、暂扣学生手机;学校和老师应当拥有对违规学生采取强制手段的权利,允许学校出台规范学生使用手机、ipad的校规。

王大龙也建议,家长和孩子商量,订立铁的规矩。同时,也应该发挥媒体责任,加强预防学生网络游戏成瘾的舆论引导和监督。

与会专家组同时发布了《拒绝不良网络游戏,还未成年人一片网络净土》倡议书。专家在倡议书中建议,始终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放在首位;企业不为经济指标、经济效益而忽略甚至损害未成年人的权利;媒体应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成瘾的舆论引导与监督。国家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相互配合,制定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应不断完善网络游戏的监管机制,严格网络游戏的审批制度。游戏生产商或服务提供者应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坚持社会良知与商业效益的统一。(中国教育新闻网记者 张春铭)

Ⅱ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涉及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所谓网络安全审查,就是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与服务进行测试评估、检测分析、持续监督的过程。专家普遍认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恰逢其时,将大大推动我国网络强国建设。
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已经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外的国家第五大主权空间。如果网络安全出了问题,国家安全就没有保障,控制网络空间,就可以控制一个国家的经济命脉、政治导向和社会稳定。”中国工程院院士沈昌祥如此评价信息时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我国早在2003年就提出了“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然而,此前仅仅是针对网络安全产品。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告诉《经济日报》记者:“从现在的网络安全角势看,仅对网络产品进行安全测评已远远不够,因为系统都是由网络产品和服务搭建起来的,如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网络安全就像沙滩上的城堡。”
正因如此,此次公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制度,首次将“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纳入审查范围。专家表示,党、政、军等重要部门和交通、能源、金融等关键行业所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将被首先纳入审查范围。

Ⅲ 急求我国法律在对银行网络安全的相关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200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
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编辑本段]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编辑本段]第三章 人民币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十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编辑本段]第四章 业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
(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运用前款所列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编辑本段]第五章 金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
[编辑本段]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每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中国人民银行的亏损由中央财政拨款弥补。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编辑本段]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本段]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Ⅳ 我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什么制度

我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Ⅳ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安部第33号令 (1997年12月11日国务院批准 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首埋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蠢芹此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带迅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 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Ⅵ 等保2.0定级指南,你要了解在这里!

2019年12月1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了全新时代。作为国家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之一的 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 (以下简称“定级指南”)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定级指南规定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方法和流程,通过指导网络运营者合理划分定级对象和准确的 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为后续的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新版定级指南在等级保护1.0定级指南的基础上,对等级保护对象做了新的定义,增加了对云大物移工等场景的说明,修改了定级流程,以适应新形势下等级保护工作的需要,有力推动了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那么2.0的定级指南正式实施后,我们需要注意哪些点呢?

等级保护对象新定义

等保保护定级对象主要包括: 信息系统 、 通信网络设施 和 数据资源等 。

信息系统 就是我们在1.0时候的定级对象,指的是各类信息系统;

通信网络设施 指的是为信息流通、网络运行等起基础支撑作用的网络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行业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等,所以大家得注意了自己单位的专网得定级,特别是承载了重要信息系统或者专网规模较大的网络;

数据资源 指的是具有或预期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主要是拥有大量各类有价值的数据,那么这些单位需要保护好这些数据资源,自然需要对该数据资源进行定级,我们可以想象的这类数据有:人社数据、医保数据、公积金数据、个人财产数据(银行、房产、保险等)等信息。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新关系

依据安全保护等级的定义,定级应综合考虑“等级保护对象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受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被篡改、泄露、丢失、损毁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等因素”。因此本标准中明确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要素为两个,分别为“ 受侵害的客体 ”和“ 对客体的侵害程度 ”。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下。

受侵害的客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完整;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影响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文化实力;

4.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影响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

1.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 

2.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数据资源;

3.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

4.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

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侵害后果 :

1.影响行使工作职能;

2.导致业务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纠纷;

4.导致财产损失;

5.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6.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

7.其他影响。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等受到损害。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时.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等级保护对象新特征

作为等级保护对象的网络应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具有确定的主要安全责任主体 ;

承载相对独立的业务应用 ;

包含相互关联的多个资源 。

在确定定级对象时,云计算平台/系统、物联网、工业控制系统、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的系统在满足以上基本特征的基础上,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定级新流程

对于新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等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对于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网络可以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定级工作。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运营者应当依据标准要求分别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

专家评审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等,对初步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主管部门审批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初步定级结果报请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公安机关审核 :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初步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不通过,其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重新定级;审查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Ⅶ 什么是网络安全审查制度

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年05月22日宣布,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中国用户合法利益,中国即将推出网络安全审查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系统使用的、重要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应通过网络安全审查。

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的出台,将成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最有效的法理依据,对于网络强国建设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针对未进入市场的产品,要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技术审查,同时对该产品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影响、是否会产生垄断等社会经济安全影响进行评估。针对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这些产品也并非绝对安全,补丁和升级都可能带来新的安全隐患,因此同样需要监控。

Ⅷ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标准正式实施的时间是

2019年12月1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2.0国家标准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进入了全新时代。作为国家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标准之一的GB/T 22240-202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以下简称“定级指南”)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202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定级指南规定了非涉及国家秘密的等级保护对象的定级方法和流程,通过指导网络运营者合理划分定级对象和准确的确定安全保护等级,为后续的安全建设整改、等级测评等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01 等级保护对象扩大了
等保保护定级对象主要包括:信息系统、通信网络设施和数据资源等
信息系统就是我们在1.0时候的定级对象,指的是各类信息系统;
通信网络设施指的是为信息流通、网络运行等起基础支撑作用的网络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和行业或单位的专用通信网等;
数据资源指的是具有或预期具有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主要是拥有大量各类有价值的数据,那么这些单位需要保护好这些数据资源,自然需要对该数据资源进行定级,我们可以想象的这类数据有:人社数据、医保数据、公积金数据、个人财产数据(银行、房产、保险等)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
当安全责任主体相同时,大数据、大数据平台/系统宜作为一个整体对象定级;
当安全责任主体不同时,大数据应独立定级;涉及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以及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大数据平台/系统,原则上其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
不是所有的这类数据都需要独立去定级,日常中主要存在数据进行集中化后的场景,例如一些地方的大数据局或者政务中心将各行业的一些数据要过来后进行相关应用或使用时应当对这些数据进行独立定级。
02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新关系
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时依然定为二级。
根据2.0的定级指南中定级要数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表我们发现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时依然为二级,这块在征求意见稿中是第三级。
定级要素与安全保护等级的关系如下:
03 受侵害的客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定级对象受到破坏时所侵害的客体包括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侵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1.影响国家政权稳固和领土主权、海洋权益完整;
2.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3.影响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文化实力;
4.其他影响国家安全的事项。
侵害社会秩序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1.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秩序、经营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影响公共场所的活动秩序.公共交通秩序;
2.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
3.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事项。
侵害公共利益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1.影响社会成员使用公共设施;
2.影响社会成员获取公开数据资源;
3.影响社会成员接受公共服务等方面;
4.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事项。
业务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受到破坏后,可能产生以下侵害后果:
1.影响行使工作职能;
2.导致业务能力下降;
3.引起法律纠纷;
4.导致财产损失;
5.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6.对其他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
7.其他影响。
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社会权利和利益等受到损害。
确定受侵害的客体时.首先判断是否侵害国家安全,然后判断是否侵害社会秩序或公众利益.最后判断是否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04 定级新流程
对于新建网络、运营者应当依照等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本标准,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对于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网络可以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定级工作。安全保护等级初步确定为第二级及以上的等级保护对象,其运营者应当依据标准要求分别进行专家评审、主管部门核准和公安机关备案审核,最终确定其安全保护等级。
定级中的一般工作流程:
专家评审: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信息安全专家和业务专家等,对初步定级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
主管部门审批: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将初步定级结果报请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意见。
公安机关审核:定级对象的运营、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初步定级结果提交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查,审查不通过,其运营使用单位应组织重新定级;审查通过后最终确定定级对象的安全保护等级。
企业合规通过等保2.0,完成备案审核后还需通过整改建设、等级评测的工作流程。
网堤安全一站式等保合规解决方案
等级保护的各个阶段有着不同的工作重点,网堤安全凭借着深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安全服务项目经验,针对等级保护各个阶段同时可提供专业的等保咨询服务、安全防护产品、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运营服务。为各行业、各种场景的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提供全流程的保驾护航。
法律依据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

Ⅸ 网络安全法第59条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会受到处罚如下:
1、对拒不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网络运营者,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3、对因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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