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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公安局网络安全工作

发布时间:2023-04-27 20:32:01

1. 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的具体位置

受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黄龙路555号

名称:重庆市公安局网监总队

邮编:400038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周五下午及国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63960284

(1)检查公安局网络安全工作扩展阅读

重庆市公安局作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是重庆市区域内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安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全市公安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

三、起草地方性公安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公安机关国家赔偿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和监督公安机关行政诉讼和执法制度建设。

四、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装备现代化建设。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秩序行为,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发性案(事)件、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灾害事故,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指导、参与全市口岸边防检查、边防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指导、监督管理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九、指导、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开展全市治安群防群治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

十、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2. 公安局里的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的工作职则是什么

是职责吧?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的业务范围:

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对于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信息安全隐患的通知排除;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就
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安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国家机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国家重要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的具体工作内容:
1、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2、依法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3、信息安全领域的行政管理;
(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认证。
(2)、计算机病毒及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的管理。
(3)、计算机机房安全检查。
(4)、国际互联网安全管理。
(5)、计算机安全培训及安全员管理。
(6)、其他。
4、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监控。
5、其他工作。

·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科执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7、《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8、《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

3.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公安机关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第五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六条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第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自觉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二章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第八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由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服务运营机构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管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个人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实施。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网络安全防范需要和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具体情况,对下列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域名服务的;

(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

(四)提供其他互联网服务的;

对开展前款规定的服务未满一年的,两年内曾发生过网络安全事件、违法犯罪案件的,或者因未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二)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三)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四)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五)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七)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第十一条除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内容外,公安机关还应当根据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并留存网络地址及分配使用情况;

(二)对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所提供的主机托管、主机租用和虚拟空间租用的用户信息;

(三)对提供互联网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网络域名申请、变动信息,是否对违法域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四)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依法采取用户发布信息管理措施,是否对已发布或者传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五)对提供互联网内容分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记录内容分发网络与内容源网络链接对应情况;

(六)对提供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的,监督检查是否采取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十二条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对与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相关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内容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一)是否制定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要求的工作方案、明确网络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网络安全管理人员;

(二)是否组织开展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堵塞网络安全漏洞隐患;

(三)是否制定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相关设施是否完备有效;

(四)是否依法采取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所需要的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五)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网络安全防范措施及落实情况。

对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的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按照前款规定的内容执行。

4. 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公安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要求、规划和技术规范;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公安信息网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划。公安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负责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科技信息化部门是公安信息网安全管理的归口单位,负责建设安全基础设施、审核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方案、监控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违规案事件进行技术调查等工作。人事训练部门协助科技信息化部门对申请公安信息网数字证书的民警身份信息予以核实,指导科技信息化部门开展公安信息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法律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5. 公安机关的"网络监察部门"都具体负责些什么

1、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2、管理计算机病毒和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活动;

3、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即此而言,目前正在从事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的人民警察当称之为“网络警察”。

(5)检查公安局网络安全工作扩展阅读:

针对种种网络犯罪现象,网络警察对职责作出划分:有的负责电子信箱,包括打击辱骂、恫吓和垃圾邮件等现象;有的负责调查青少年色情,包括画面和文字。

有人负责电脑追踪恐怖活动,寻找闯入和破坏计算机者;有人负责调查经济诈骗等犯罪。由于有些“黑客”还是未成年的孩子,网络警察还增加了“家访”的任务,从打击和疏导两方面维护网络的安全。

6. 去公安局当网络检查员是干些什么工作需要签合同吗

是按照国家对于互联网的监管政策实行网络监控,发现黄、赌、毒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惩治犯罪分子。

如果属于公务员一般就不用签合同,如果属于事业编制可能还需要签合同。这要看干部聘任制实行的进展情况。






(6)检查公安局网络安全工作扩展阅读:

公务员的界定标准与范围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

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最后,立法机关接受了这个建议。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7. 公安局互联网信息安全中心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是什么

标题换成=职业五毛的神秘职责=更贴切!

8. 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是干什么的

简单说就是负责管理网络,负责国家的网络安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害。

1、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对本地区党政机关和金融机构等重要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和互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2、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国际互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组织和安全员的工作手或。

4、监督、检查、指导要害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落实。

5、依据国家有关计算机机房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机房的建设和在计算机机房附近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6、依据国家有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的标准和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场所)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工作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7、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

8、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管理。

9、查处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国际出入口信道、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

10、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网吧"、"酒店电子商务中橡改心"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备案登记和安全审核制度。

11、掌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12、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的情况给梁薯判予查处,对上述地址、目录、服务器,应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删除。

13、负责接受有关单位和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报告,查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事故和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等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案件。

14、掌握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动态,研究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范和打击公共信息网络违法犯罪的对策。

15、研究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的取证、破译、解密等侦破技术,并负责对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取证和技术鉴定。

16、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辐射、泄露等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评估。

17、对有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18、组织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

9. 公安局网监大队是干什么的

网络监察。
网监是公安部新增加的一个警种,从公安部到公安厅再到设区市公安局,及县级公安局都会设立相应的部门,其职能在于打击防犯和查处互联网信息犯罪,其全称为“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所以说他的设立不单单只针对未成年人。
一般来说,网络监察可以查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住所、家庭成员,违反犯罪记录、治安处罚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吸毒赌博记录、逃逸肇事记录、刑满释放记录、住店投宿记录、出入境记录、非法上访记录等。
1、组织、协调、指导和参与对计算机及互联网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察、查处工作,收集犯罪证据,对犯罪案件的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2、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监察和保护等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参与对计算机信息泄露、计算机病毒传播及其它计算机灾害事故的防范、处置工作;
4、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5、负责互联网用户的备案工作;
6、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等)的计算机安全保护和管理工作;
7、监督、指导和检查重点计算机信息单位的安全保护工作;
8、负责计算机安全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9、贯彻实施和研究信息安全对策和技术规范;
10、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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