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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秘密

发布时间:2023-04-29 10:22:07

‘壹’ 加强网络安全的法规有哪些

法律主观: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裂冲算链源迟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棚李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贰’ 新形势下,如何加强计算机,手机等保密管理

新购置涉密计算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涉密计算机所使用的各种配套设施和设备,必须经过保密检测,禁止使用未经检测的设施和设备。涉密计算机中的数据加密设备和加密措施,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涉密计算机应当按照所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注密级标志,并登记在册。涉密计算机所在场所、部位、应采取相关的电磁泄露发射防护技术措施。涉密计算机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设置口令。

(2)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秘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完善计算机信息安全的法律体系。国家及各级政府应加强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建设,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为企业及个人提供详实的法律依据,防止由于法律约束力的限制,造成犯罪行为的发生,给国家或个人带来损失。

另一方面应加强计算机安全保密意识的教育及宣传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法枯饥规文件和安全手蚂教材,更新安全保密观念,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增长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提高网络保密素质,改善没薯返网络安全保密环境。

‘叁’ 加强网络安全的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可谓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由于互联网技术还没凯饥有发展到毫无漏洞的程度,所以还是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今天,让我们来看一看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
哪些。
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搏皮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摘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
目前来说,我国乃至世界的互联网犯罪问题仍然盯银返比较严重,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却并不能完全禁止网络犯罪,例如网络诈骗、网络出售违禁药品等非法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这就需要立法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出台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更要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犯罪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肆’ 如何确保财政涉密网络的信息安全

确保财政涉密网络的信息安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樱卖入手:

‘伍’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加强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护。

机关单位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边界防护”等措施加强涉密网络安全保密技术防护。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5、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5)加强网络安全保护国家秘密扩展阅读:

关于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保密管理的规定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建立相应的保密审查机制。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原则、事前审查原则和依法审查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提供部门自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专门审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的工作程序。

对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机关、单位应加强公开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的组织领导,落实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员,规范审查程序,加强监督管理。

‘陆’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制作、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和运行体系。

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互联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内容的安全。第三条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与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对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标准管理。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坚持“保护与管理并重”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公安局根据本条例规定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工作部门、密码管理部门、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权利,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第二章安全保护和管理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五个等级。等级确定的原则、标准、各级别安全保护和管理内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根据国家等级保护的基本要求,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有关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系统实际情况进行保护。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作为安全等级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确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并同步建设符合该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第九条新建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系统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已运行的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三十日内到市公安局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日常检测工作制度。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第十一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以下安全保护制度:

(一)安全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核实、登记并及时更新用户注册信息制度;

(三)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四)信息网络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六)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制度。第十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数据备份、容灾恢复措施;

(二)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防治措施;

(三)系统运行和用户使用日志备份并保存六十日以上的措施;

(四)记录、监测网络运行状态和各种网络安全事件的安全审计措施;

(五)网络安全隔离以及防范网络入侵、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措施;

(六)密钥、密码安全管理措施;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柒’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安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和网上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央保密委员会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信息处理技术的提高,有利于信息的共享与应用。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一靠组织管理,二靠技术进步。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联入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的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及各省有关部门。规定中所称的“农业部局域网络”,指通过光缆、同轴电缆、双绞线等手段联入网络的计算机系统;所称“农业部远程网络”,指以电话线路、公用数据线路与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系统。第二章 涉密信息保密第四条 在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存储和传输的信息,应根据农业部、国家保密局有关“农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精神,分清保密和非密的性质。需要在网络上存储、传输的保密信息,应遵守有关的保密要求。信息提供部门负责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明确信息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提供范围;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或自管网络的管理部门,下同)负责实施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五条 秘密级别以上的信息只限在专用的、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加装了干扰机或其他措施,下同)上编辑与传输。第六条 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不存储和传输绝密级信息以及有关单位认为不宜上网的信息。其他保密信息可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通过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微机上阅看。保密信息如果需要在“农业部远程网络”上传递,必须在传递的双方同时加接保密机(或采取保密部门认可的其他措施),目前在没有配备保密设施的情况下,“农业部远程网络”不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第七条 网络上的数据库内容涉及保密的数据资料时,要在数据库设计时就提出保密要求和调用权限,由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保密设计。如果委托其他单位设计,须由设计单位提供源码程序,经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并进行保密设置后方可入网运行。第八条 在网络上编发信息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农业部有关的保密文件,确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内容、划分编发等级、明确信息提供范围。对于信源单位已提出保密要求的信息,信息编发部门要严格按照信源单位提出的保密要求和提供范围确定网上编发级别;对于未明确密级但内容涉密的信息,要根据有关的保密规定,确定编发级别;对有涉密嫌疑又来源不明的信息不予编发。第九条 信息使用、加工处理部门及网络管理部门,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超越权限查看、使用、复制保密信息,也不能擅自降低保密级别,把保密信息作为非保密信息传播。第十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与上级或其他部委联网时的安全保密措施,按信息提供单位的要求执行。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网络建设和运行,必需有技术上的安全和保密控制措施,拒绝未经授权的访问。第十二条 用户口令是进入网络的重要关卡,授权用户对自己的口令必须严格保密,不能转告非授权用户。计算机网络用户的口令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属于秘密级事项;有调阅机密内容权限的用户口令和网络系统级口令及安全措施属于机密事项。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网络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业部局域网络”上擅自联接各类网络设备。所有网络设备的增减与变动,其技术方案必须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部信息中心,下同)认可并由其派出的技术人员予以安装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和联接。第十四条 各单位联入“农业部局域网络”,需要安装主机、服务器等设备时,必须预先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信息司,下同)核准,并由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和技术审核,分配网络地址和设置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安装。第十五条 本部各单位在“农业部局域网络”覆盖范围外独立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应事前报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接受部保密委员会组织的技术安全审查。第十六条 “农业部局域网络”所覆盖范围内的各司局、直属单位,如需要通过局域网与外单位进行信息(含数据)交换,应经由农业部计算机信息网络提供的统一网络信道进出。个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建立独立的网络信息通道时,应事先报部保密委员会和部信息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经部网络技术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内部技术安全审查。

‘捌’ 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保证网络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制定了网络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网络保密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保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涉及国家秘密安全,根据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有关 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涉密科室确定涉密计算机,并确定专门涉密人员管理。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 措施 ,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密、防窃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与所处理信息的密级要求相一致。

四、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传递、使用和销毁。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联网。

五、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国际网络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做到“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

六、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媒体应及时销毁。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媒体的维修应保证所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应当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

七、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和有关规定设立控制区,未经管理机关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涉密信息处理场所应当定期或者根据需要进行保密技术检查。

八、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相应的防电磁信息泄漏的保密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其它 物理安全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系统所处理的信息涉密等级和重要性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十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系统安全 保密管理人员应经过严格审查,定期进行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十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 报告 。

十三、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络保密管理规定相关 文章 :

1. 涉密网使用管理制度

2. 机关单位保密管理制度汇编

3. 保密电脑使用管理规定


‘玖’ 为什么说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目的之一是保护国家秘密

信息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信息安全立法、执法、司法各环节,在信息安全法制建设过程中贯彻始终和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作为信息安全法的两个主要方面,网络信息安全法和信息安全保密法除了应当遵循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特有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从手段上讲,积极预防的方式和过程一般会比产生消极后果再补救要简单和轻松许多;另一方面,从后果上看,各种信息数据一旦被破坏或者泄露,往往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网络信息安全关键在于预防。“信息安全问题,应该重在‘防’,然后才是‘治’,增强用户的防范意识,是减少网络安全隐患极其关键的一环。”
有专家认为,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在特殊时期内对尚未发生的安全事故严防以待,可以减少灾难发生。叫相应地,网络信息安全法也应加强预防规范措施,如对于病毒的预防,对于非法入侵的防范等。同样,对于保密信息尤其是国家秘密而言,首先要求的是事前的主动的积极防范。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的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2.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信息安全法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建设的关键领域的信息,或者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影响的信息,都应有明确、具体、有效的法律规范加以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是维护国家事务、经济拍老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中,也应突出重点进行规范。如对国家秘级的划分,在三个密级中,绝密是重点。如果不分轻重,平均使用力量一般对待,就会使国家的核心秘密与一般秘密混同,影响和威胁核心秘密的安全;就秘密分布区域来说,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是重点;就信息的潜在危险程度来说,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信息无疑也是重点。
3.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神态
由于涉及领域广泛,信息安全法更显现出其兼容性和综合性。通常,不同领域的管理部门,一般负责其相应领域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网络信息安全法在很多方面体现出主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原则。
在信息安全保密方面,由于国家秘密分布在国家的各个领域,如国家机关、单位业务部门涉及的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经济建设的许多事项都可能会成为国家秘密,因此,保密工作与各业务部门的业务工作的联系非常紧密,没有业务部门的配合,保密工作的落实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必须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业务工作部门结合起来。实践证明,这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途径,因游贺源而成为一项重要原则。
4.依法管理的原则
“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个在其他领域总结出来的实践经验和原则,在信息安全领域同样适用。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不能仅仅强调技术,仅仅依靠网络自身的力量,更应该加强管理。从早期的加密技术、数据备份、防病毒到近期网络环境下的防火墙、入侵检测、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迅速。但事实上许多复杂、多变的安全威胁和隐患仅仅依靠技术是无法解决的。
由于保密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很广,一旦泄密,产生的后果也很大,因而依法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所谓依法管理就是要求各个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管理保密信息并进行其他保密工作,增加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从而使保密工作纳入法治的轨道。
5.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
国家安全是保障政治安定、社会稳定的基本前提,关系到国家的生死存亡,是维护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冷战结束后,国际局势日趋缓和,但是境外组织对我国重要信息的窃密活动却日益增加,不仅从原来的政治、军事领域扩大到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而且窃密手段越来越多种多样,严重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信息安全保密法特别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这是保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意志在保密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信息安全保密法的本质所在。这一原则不仅是保密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而且是信息安全保密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拾’ 如何做好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1. 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责任感。

  2. 持续深入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全员保密意识。

  3. 加强对涉密资料和涉密载体的过程监控,突出关键环节的管理。

  4.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公司保密要求,健全保密相关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注重源头预防。

  5. 加强保密队伍自身建设,狠抓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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