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络围观解决社会热点问题弊大于利
这个反正是双面剑吧,因为有些热点事件网络舆论关注了那么有关部门可以形成重视,但是有些时候。有些认识时间不如一开始报道的那样,因为网民也只是吃瓜观众,有时候事情变化也还会转变风向。
‘贰’ 当下网络围观是否有助于社会热点问题的解决
网络围观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能解决一些社会热点,通过这种方式很难解决所有的,覆盖面太小。网络围观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易导致其他问题产生。网络围观多局限于个案,却难以持续性关注,呼吁广大微博用户宣传、捐助来解决弱势群体难以得到解决的各种问题。网民网络围观虽然不能根治问题,但它却是当今社会改变社会的正力量。是非理性的围观言论常常能带动和加深公众对事件和问题的看法。认为了社会热点事件不等于社会热点问题。在社会化媒体里,有公信力的用户存在的,他们往往是意见领袖、权威媒体的官方账号等等。
‘叁’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特征分析(2)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特征分析
这种非组织的群聚有时也会彰显出强大的力量,其原因是这种群聚中存在多个“心理群体”。围观者虽然分布于网络的各个节点,但“……成千上万孤立的人也会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⑦,这些心理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它们“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存在,受群体精神统一律的支配”? 讁 ? 讹 。因此,当网络围观中的这些“心理群体”面对同一事件时,常常会表现出心理和行动的高度一致性,这是网络围观有时产生破坏作用的重要原因。
情绪性和可能的破坏性。心理学研究认为,虽然情绪能够在意识中呈现,个体也能够感受到情绪,但情绪多是自发的,而且个体对其所引起的生理变化与行为却较难加以控制。特别是当个体成为群体的一员时,“便获得了一个集体心理,这使得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个体单独时完全不同”? 辊 ?𫐓? 讹 。网络实际上为围观者提供了一个类群体场,位于这个场中的个体在心理上得到了群体的庇护,“这使他敢于发泄出自本能的欲望”。于是在网络围观中,作为个人真实情绪表现形式的肆意谩骂和苛刻嘲讽常常成为围观话语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网络围观个体的情绪性不仅会引发虚拟空间的语言暴力,有时也会推动虚拟的动态围观转变为影响客体现实生活的动态围观,甚至直接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从而显现网络围观破坏性的一面。在“虐猫女事件”、“铜须门事件”和“姜岩事件”中,少数围观者出于对当事人的不满,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骚扰、恐吓,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对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姜岩事件”中的两位主角不仅辞去了工作,而且不同培没程度地患上源野了精神疾病;2007年1月,一位26岁的女歌手不堪忍受网友的话语打击而自杀;2008年10月,韩国名星崔真实,同样也由于无法承受网民谣言的.巨大压力而自杀。网络围观的破坏性可见一斑。
短暂性和复发性。网络围观的生命周期是由围观者决定的。一旦失去了围观者,网络围观即告终结。短暂性是流动网络与浮 躁 心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必然产物,它不同于现实围观的“一哄而散”,因为被围观者仍然会以“展览物”的形态存在于“现场”。有时,被冷落的围观事件会引发大规模的后续围观。尘封已久的“朱令事件”曾在1995年发布于网络,后于2000年、2006年先后两次成为网络围观的热点。网络围观的复发性显现出网络的张力和弹性逻辑,重新排列组合的信息有时会激起网民新的兴趣,时空得以延伸,网络事件的影响深度和广度得以拓展。
非主流的哄客心态。哄客心态,即是怀着一种事不关己的旁观者心理围绕在围观客体周围的起哄、看热闹的心态。哄客心态并非所有网络围观的主流,但却是常见的围观心理。特别是在对一些具有娱乐性质的围观中,哄客心态常常会成为主流心态。学者朱大可认为,哄客是那些渴望民间丑角诞生的娱乐群众,他们对每一个自我献身的“呕像”做出热烈反响以期从他们那里榨取最大的娱乐价值。其进一步将哄客划分为三类:笑客、赞客和骂客。笑客是以娱乐自身为特征,赞客则对围观客体报以欢呼和掌声,这两部分群体不会对围观客体造成任何伤害。而以嘲笑和谩骂为武器,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尺度、用语言去斥责反对者的骂客则是围观客体的杀手。
现实围观中,由于围观者直接暴露在现实世界中,心理负荷使围观者更倾向于做沉默的旁观者;而在网络围观中,匿名性保障的安全减少了围观者的心理压力,因此更多的个体倾向于表达真实的心态,他们或笑、或赞、或骂,从而形成了网络围观的哄客心态。
网络围观的作用
传统话语中,网络围观始终是消极的和破坏者的形象。应该承认,网络围观无论是对被围观者还是对社会都会造成冲击和影响,然而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亦不可低估。
第一,网络围观的建设作用。
网络围观对社会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在中国法制尚不健全的当下,网络围观起到了道德维护和推进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围观者话语关注焦点随着事件的发展逐渐从“孙志刚事件”本身转移到收容遣送制度,论争过程把原收容遣送制度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围观者对法律更新迟缓表现出的愤慨对权力精英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并最终导致一部法律的废止,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
网络围观是网民了解社会动态并从话语论争中汲取营养的重要途径。较之传统媒体而言雹中喊,信息更加丰富的网络 媒体已经成为网民了解社会的重要窗口,一些无法在传统媒体上被关注的内容可以在网络中出现,使人们更客观、更全面地了解真实的社会。不仅如此,围观中许多民间精英的评论充满智慧和才气,在“真理”与“谬误”的论战中彰显了理性的力量,既为阅读者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和理性养分,也会更大范围、更深层面地波及和震撼许多浅薄无知的内心。
第二,网络围观的消极作用。
网络围观中,被围观者不仅面临隐私可能遭到暴露的危险,而且还必须承受激烈话语带来的精神重荷。而当虚拟动态围观演变成动态围观之后,被围观者更要承受现实的种种不可预知的影响。“姜岩事件”中,被围观者的隐私信息被网民公开,被所在单位暂停工作后被迫辞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不仅如此,来自网民的恐吓和威胁也使此事件的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而出现精神抑郁,最终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抵挡围观者的进攻。“民众狂热而非理性的群众暴力行为,是这个事件的根源所在。人民高呼着正义的口号,用某种极端甚至野蛮的方式,在精神上对事件当事人进行摧毁,当这种‘群众暴力’发泄在了错误对象上时,所酿成的悲剧会是非常可怖的,足以将一个人的精神信仰彻底摧毁,甚于对肉体的损害”? 辊 ?輰? 讹 。正如卢梭所言,危害最大的不是罪恶,而是打着正义旗号的伪正义。
网络围观有时会对社会产生消极影响。大规模的围观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必然引起民怨的积聚而为社会的稳定埋下隐患。特别要注意的是围观中存在各种“心理群体”潜流,如果任由情绪在这种群体中感染和流言在这种群体中传播,很容易导致虚拟的“心理群体”演化为现实的社会集合行为,从而对社会和谐与安定产生破坏和影响。比如在“海艺事件”中,愤怒的围观者直接来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抗议,影响了该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
网络围观是一种发生于虚拟世界,并可能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特殊现象。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的建设作用,也要重视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加大监管力度和立法,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之有益于社会和人民。
‘肆’ 网络围观是否是网络暴力的源头
不是,他们只是旁观者,因为每个人都有好奇心,大家都有事实真相知情权。
‘伍’ 网络围观的边界在哪里
网络围观没有边界。
网迟物络围观具有虚拟性、情绪性、短暂性等特征,其对码雹液社会的影响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边界是没有具肆段体规定的,因此网络围观没有边界。
‘陆’ 城管局怎样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方案
城管局要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工作方案可以找一家好的舆情监测公司。‘柒’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特征分析论文
网络围观的界定及特征分析论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网络围观的界定及特征分析论文,欢迎大家分享。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概述
目前,关于隐私权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个为公众所普遍认同的观点。本文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
(二)网络隐私权概述
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网络隐私权”一词还并非法定术语,而是从学理角度基于传统隐私权概念引申出穗巧的一种新概念。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尚不成熟,国内和国际都未明确地对其下定义。我国学者赵华明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了谤的意见等。[3]
2.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态
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多种多样,依据不同分类标准可以得出不同的分类结果。本文对网络隐私权侵权形态依据侵权主体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
(1)政府部门对公民的侵权。
(2)网络服务商对网络用户的侵权。
(3)设备开发商对客户的侵权。
(4)雇主对员工的侵权。
(5)黑了客对网络用户的侵权。
(6)其他网民的侵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全国性专门立法,只是有一些公安部、文化部等部委局办制定的行政法规中有涉及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比照传统隐私权的,《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按照侵犯名誉权案件予以间接保护。《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改变了间接保护的状况,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了受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关于网络侵权的一般性规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的网络隐私,构成网络隐私权侵权,应当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两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反思
完善网络隐私权立法体系的首要问题就是在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即在《民法通则》或在制定民法典时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准确界定其定义。[5]然而,我国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民法为网络隐私权提供的保护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我国缺乏对网络隐私权单独立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依然参照传统隐私权,针对性不强,不足以应付日益复杂的网络隐私权侵权纠纷。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构建
在基本法规定了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则前提下,鉴于我国隐私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且日渐纷繁复杂,我国有必要单独制定《隐私权保护法》对隐私权侵权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并且单列猜指键一章“网络隐私权”具体规定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构成要件、侵权归责原则及其违法性阻却事由和侵权责任承担等内容。
1.明确界定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件。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包括权利客体、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客体: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当属网络隐私,《隐私权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数据、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
(2)权利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权利主体,是指网上个人数据、资料和信息的拥有者,其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利用限制权和赔偿请求权等,其义务主要为一些注意义务。
(3)义务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义务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设备开发商、雇主、黑的客和其他网民等,其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事先通知和征得权利人同意的义务、合法和逗拦合理地收集和利用个人数据的义务、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个人数据安全与完整的义务以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社会公共道德等义务,其征得用户许可后合法和合理取得个人数据就取得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的权利。
2.构建网络隐私权侵权归责原则及违法性阻却。
(1)归责原则:《隐私保护法》应当根据网络隐私权的特点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转而由侵权人承担。受害人仅需证明侵害人实施了不法侵害行为并给自己造成了损害结果即可,对侵害人的主观过错无需举证。
(2)违法性阻却: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应当包括正当防卫、意外事件、受害人同意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
;‘捌’ 网络围观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
我方的观点是,当今中国,网络围观对于解决社会问题利大于弊。
首先,从个人层面,有两点原因。其一,网络围观为公民行使监督管理提供了极大便利。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每位公民切实参与政治生活其实并不多。但是,社会问题,社会热点问题又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网络围观现象未出现前,类似于贪污反腐,社会民生等裂春社会问题,普通群众几乎没有什么机会和想法在公共场合抒发自己对实事政治和社会问题的看法,民众参与度比较低,而随着网络的出现引起的网络围观现象,给予了每位网民参与和关注问题的切入点,唤起了普通民众的公民意识和参与意识。
而不同领域的民众关注点与理解不同,群策群力,这就没不仅使得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引起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的同时,也有助于社会问题的多层次挖掘和分析解决。它真正的做到了,扩大参政议政的途径,肆肢耐充分尊重了公民的监督权。
其二,网络围观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可以很好地声援正义的一方,警戒非正义方。当个人与一个较为强大的组织或腐败的政府为敌,其实没有什么很好的解决办法。
但是通过在网络上发帖,引起网络围观,得到网民的关注,提供信息,可以让有关部门意识到社会问题的存在,并基于事件事实和对社会的影响力而重视问题,下定决心解决问题,优化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方饥空案,从而达到解决该社会问题的目的。这些充分反应了利之所在。
‘玖’ 如何看待网络监督的作用
有积极的一面,可以很好的制约违法信息的传播和公布,另一面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网络的发展。不过总体来说积极面大于负面。
‘拾’ 西政人论坛的规模与影响
西政人社区现有注册会员10万余人(截止2011年3月),在校内伏袜外影响广泛。被西政学子誉为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的网上精神家园。不论是2008抗震救灾时期的“爱心门”,“搬寝室”,2009年的“电费门”2010年的“搬校风波”,“热水门”,还是与学生日常生活有关的“丹田物业”,“食堂话题”西政人论坛为西政学子提供了自由的交流平台,受到了西政学生的积极支持。
但西政人论坛坚持“言论自由”也遭到了各方的打击。西南政法大学党宣部门抨击西政人论坛“发布不良信息,混淆事实真相,引缺键激发网络围观”,同时重庆网络舆情监管部门也多次联络论坛,要求予以删帖或者关闭某一话题。
自2010年初,西政人论坛服务器外迁美国,现使用加密访问,以避免“防火长城”的过滤,国内用户可以亮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