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保护自己的网络隐私和权益
以下是一些保护自己在网络上的隐私和权益的建议:
1、设置强密码:设置一个强密码可以有效防止账户被黑客攻击或密码被猜测。密码应该包含字母、数字和符号,并且长度应该超过8位。
2、不要泄露个人信息:在使用社交媒体、网上购物或填写表格等时,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等。避免在公共网络或不可信任的网站上输入敏感信息。
3、使用加密协议:使用加密协议可以有效保护网络通信的安全和隐私。比如,使用HTTPS协议可以加密网站和用户之间的通信,防止敏感信息被指稿纤第三方窃取或篡改。
4、定期更新软件和系统:定期更新电脑、手机等设备的软件和系统,可以及时修补安全漏洞,提高设备的安全性。
5、不要随意下载软件:在下载软件时,要从正规的官方网站下载,避免下载不可信的软件,以防止被恶意软件侵入。
6、定期清理浏览器缓存和历史记录:清理浏览器缓存和历史记录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他人窃取或追踪。
7、使用VPN或其他网络隐私工具: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工具可以唯仿加密网络流量,提高网敬茄络通信的安全和隐私保护。
总之,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需要我们养成良好的网络安全意识,遵循网络安全规范和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从而有效提高自己在网络上的安全和隐私保护水平。
㈡ 怎样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我们越来越依赖网络,但是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隐私泄露、个人权益受损等风险。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一些方法,逗孙来保护中指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
1. 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
个人信息是我们的隐私,应该得到妥善的保护。当我们使用互联网时,要注意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我们应该在使用社交软件、购物网站和其他第三方平台时,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并设置复杂的密码卖仿,避免出现帐号被盗的情况。
2. 限制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我们应该限制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行为,避免过度暴露个人信息。例如,不要在网上发布过多关于自己的照片、生活经历和家庭环境等信息。特别是在社交媒体上,我们应该谨慎地选择朋友或关注者,不要与陌生人过多互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 关注个人权益保护法律
我们应该了解并关注有关个人隐私和权益保护的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注意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
我们应该仔细阅读软件和应用程序的权限设置,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了过多的个人信息或授权。如果发现某些应用程序过度获取个人信息,可以将其卸载或关闭相应的权限。
5. 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
最后,我们还应该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例如不在公共网络上访问银行帐号、使用信誉良好的购物网站进行购物、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等。通过这些方式,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权益。
综上所述,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隐私和权益非常重要。我们应该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在互联网上谨慎行事,关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康的互联网使用习惯,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互联网上更加安全、健康地生活
㈢ 如何在大数据时代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一)加大信息安全宣传力度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虽然需要政府主导进行解决,但却不能完全依靠政府力量来完成各种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防范处理,针对当前国内网民信息安全素养不足的普遍性问题,政府部门还需从学校教育、媒体宣传等多方面入手,展开信息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工作,帮助网民实现个人信息安全素养的有效提升,从源头上实现对信息安全问题的有效防范。例如在教育方面,可以由教育部门对小学、中学、大学等各阶段、各学科的教学内容进行调整,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知识、技能融入到教材或实践教学活动中来,使学生能够从小接触、学习信息安全知识与技能,并具备良好的信息安全素养。而在媒体宣传方面,则可以以专题节目、纪录片、网络知识科普活动等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知识、技能展开宣传,并由网警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开通官方微博、微信账号,向公众推送各种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帮助其树立良好的信息安全防范意识,这样公众的信息安全素养能够得到有效提升,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会随之逐渐减少。(二)健全政府网络监管机制在大数据时代下,政府对于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虽然从目前来看,政府网络监管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但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仍然需要在现有政府网络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使政府监管工作能够更加规范、高效。例如针对网警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可建立专门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构,与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群众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展开全面监控与事前预防,一旦发现违法分子,应立即依法对其进行惩处,并将这类行为纳入到个人或企业征信体系中来,为公众提供有效警示。同时针对一些潜在的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则可以转变工作思路,在从网络入手的同时,与公民主动进行沟通,了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个人信息窃取、泄露、交易的情况,并以此为线索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从而降低网络监管的难度。(三)强化互联网行业监管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有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各网络平台系统,因此为避免公众个人信息被互联网企业所泄露,政府还需加强对整个互联网行业的监管,从行业准入方面入手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进行严格把关,将存在非法利用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用户隔绝在互联网行业之外,改变当前互联网行业内的不良风气。同时,由于整个互联网行业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因此政府部门还需对互联网加以引导,强调用户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严重性,鼓励企业健康使用大数据,主动担负起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的责任,切不可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选择“竭泽而渔”,这样整个行业都会为了长远发展而重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而互联网企业的数据信息使用也会变得更加规范。(四)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个人信息的隐私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前我国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实际问题也比较明确,因此只要立法部门能够针对现存法律问题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那么网络个人信息法律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就必然能够得到完善。例如在个人隐私信息的使用上,就应在法律中对互联网企业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以明确,只要收集并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责任,无论是主动贩卖用户个人信息,还是用户个人信息因其他问题而被泄漏,互联网企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用户损失进行赔偿,对于一些无须长期使用的个人信息,则需要在达到收集目的后及时删除,不可继续保存或备份。而对于主动售卖用户个人信息、窃取他人个人信息等恶性违法行为,则需要将其纳入到刑法中来,强制违法分子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并对个人信息所有者提供赔偿,这样在违法成本及风险高于个人信息商业价值后,违法行为自然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五)重视信息安全技术研发防火墙、数据加密、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技术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未来政府部门还需与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积极合作,围绕信息安全技术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展开专项研究,在掌握各种先进信息安全防范技术的同时,结合实际需求对现有信息安全技术进行创新,实现信息安全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这样既可以为互联网企业的平台系统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帮助,同时也能够寻求互联网企业的支持,解决信息安全技术研发的相关资金问题。
㈣ 个人信息保护日是哪天2022
10月17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个人信息保护日”,为深入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技能宣传普及,切实增强全区职工群众的网络安全意识,营造安全、和谐、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
活动中通过悬挂宣传横幅,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疑难问题等方式,向过往群众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防护差颤能力,进一步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倡导网络文明。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意义
1、旨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指宽保护个人信息不泄露,通过数据库防火墙实虚逗败现批量数据防泄漏,也可以通过数据脱敏实现批量个人数据的匿名化,通过数字水印实现溯源处理。
3、通过数据库安全的技术手段实现,核心数据加密存储。
4、实施之后,任何公司或者软件都不得过度收集公民的信息,一经查实,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㈤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年龄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思想体系正在形成,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个人信息如若遭不法者利用,可坦培能导致严重后果,需要立法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五条 儿童监护人应当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儿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
第六条 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指导推动网络运营者制定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加强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正当必要、知情同意、目的明确、安全保障、依法利用的原则。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让信败规则和用户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儿童个人信息保护。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以显着、清晰的方式告知儿童监护人,并应当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条 网络运营者征得同意时,应当同时提供拒绝选项,并明确告知以下事项:
(一)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二)儿童个人信息存储的地点、期限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
(三)儿童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拒绝的后果;
(五)投诉、举报的渠道和方式;
(六)更正、删除儿童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规定的告知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存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超过实现其收集、使用目的所必需的期限。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加密等措施存储儿童个人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目的、范围。因业务需要,确需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使用的,应当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 网络运营者委托第三方处理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对受委托方及委托行为等进行安全评估,签署委托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处理事项、处理期限、处理性质和目的等,委托行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
前款规定的受委托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网络运营者的要求处理儿童个人信息;
(二)协助网络运营者回应儿童监护人提出的申请;
(三)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并在发生儿童个人信息泄露安全事件时,及时向网络运营者反馈;
(四)委托关系解除时及时删除儿童个人信息;
(五)不得转委托;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向第三方转移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披露儿童个人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披露或者根据与儿童监护人的约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第十九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儿童或者其监护人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收集、存储、使用、披露的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删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存坦颤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二)超出目的范围或者必要期限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的;
(三)儿童监护人撤回同意的;
(四)儿童或者其监护人通过注销等方式终止使用产品或者服务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发现儿童个人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泄露、毁损、丢失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儿童及其监护人,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相关警示信息。
第二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停止运营产品或者服务的,应当立即停止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活动,删除其持有的儿童个人信息,并将停止运营的通知及时告知儿童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落实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条 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留存处理信息且无法识别所留存处理的信息属于儿童个人信息的,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㈦ 如何在网上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1. 保护个人信息:不要在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上发布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码、银乎模野行账号等等。避免在不信任的网站或社交媒体平台上提岁喊供个人信息,以免被不法分子盗取。
2.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点击不明来源的链接、下载陌生的文件或软件。使用强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不要在公共场所使用不安全的Wi-Fi网络。
3. 警惕网络诈骗:不要相信来历不明的信息,如假冒的宣传、抽奖、赠品等等。不要相信虚假的投资、理财等等,以免上当受骗。
4. 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家长和学校应该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帮助年轻人识别和避免网络诈骗等问题,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5. 报告和举报网络犯罪:如果你发现自己遭受了网络诈骗或其他网络犯罪行为,应该及时报告和举报,以便警方能够采取合适的措施。
此外,还有以下一些建议可以帮助你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保护自己:
1. 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的诱惑和承诺,以免被骗。
2. 避免在互联网上公开个人行踪和计划:不要在社交媒体上公开自己的行踪和计划,以免引起犯罪分子的注意。
3. 保护自己的隐私:在社交媒体上设置隐私设置,只允许你认识的人看到你的信息和活动,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滥用。
4. 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在接收到码蠢信息时,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来源,避免被虚假信息所迷惑。
5. 建立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建立良好的网络安全习惯,如定期备份数据、更新安全软件等等,以便在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时保护自己的信息和数据。
总之,保护个人信息和提高网络安全意识是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保护自己的关键。在使用网络时,我们需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并避免在互联网上泄露个人信息。如果遇到问题,应该及时报告和举报,以便有关部门采取合适
㈧ 我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国家标准体系有几项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了规定。该规定明确,向他人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属于犯罪行为,若工作人员将自己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则从重处罚。犯此罪者,根据情节不同分别被处以罚金以及有期徒刑。《刑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严厉的法律,其将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归罪的做法充分显示了我国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正式施行。其在第四章以专章的形式对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了系统规定。个侍滑人信息安全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其中得到了体现。首先,网络运营商一方掌握着大量的用户个人信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其必须确保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妥善保管,在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的同时,也必须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再者,网络运营商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不得收集从事该项业务的任何非必要信息,并且需要在使用完毕后定期清除,确保掌握最少数量且最短时间的用户个人信息。再者,网络运营者对于用户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以用户同意为前提,不得有任何威胁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也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进行转让、泄露等。网络的匿名性以及信息传递的快捷性对于个人信息安全来说,本身即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而言,《网络安全法》中在网络信息安全专章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规制,对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8年正式施行,其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有所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我国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法律的保护,非信息主对于个人信息的获取,必须确保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同时也不得非法使用、收集、加工、买卖他人的个人信息,也不得在未经信息主同意的前提下对他人的个人信息进行公开、转让等。可见,在个人信息安全这一问题上,我国法律中保护的立法倾向十分明晰。
四、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之其他法律
除上述法律外,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有许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列举,并进行相应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中明确读者个人信息应得到妥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中明确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不得随意泄露;《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明确,需要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依法保密。可见,实践中对于老轿腊个人信息的运用十分广泛,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十分重要。但同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也对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作出帆培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在实践中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通过对应的法律来进行行为规制。
㈨ 我们如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应该如何保护
一、账号密码安全
1、注册账户时,“节约”使用个人信息,如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尽可能少提供个人信息。
2、按一定的标准或模式分级分类设置密码并保证重要账户的独立性。密码设置可依照密码模型。
3、第三方平台的支付密码不要与银行卡的密码相同。
4、在手机上被要求输入银行卡密码时要格外小心,尽量不要在非官方的APP上输入密码。
二、互联网外信缺宽悄息安全
1、不泄露。为了便民及办证、办卡而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商家、培训班、银行、电信等单位,必须要保护好市民的个人信息,切勿将个人信息非法转让出售。
2、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尽量不要放在一起,避免同时丢失造成损失。
3、不相信。不要相信街头各种不规范的市场调查,如确实需要协助调查,切勿填写自己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以防被陌生人利用。
(9)网络安全意识动画之个人信息保护扩展阅读:
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
《网络安全法》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痛点,《网络安全法》在信息收集使用、网络运营者应尽的保护义务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比如,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伏渣,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针对取证难、追责难的困局,《网络安全法》还明确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确立了“谁收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
大众网-个人信息安全巧模保护基本知识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
㈩ 个人信息咋保护孩子沉迷网络怎么办权威指引来了
父母应如何在预防孩子沉迷网络的同时亦保护好孩子的个人信息?
2021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开展之际,广东省委网信办、省妇联联合主办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个人信息保护日主题活动,为家长与孩子支招。
未成年人网络防沉迷,家长作用不可少
在主题日活动现场,广东省妇联派发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宣传手册》,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知识。据悉,该手册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在手册中,全国妇联宣传部表示,家长作为孩子的启蒙老师,要为孩子示范正确的网络媒介使用行为,有节制地使用电子产品,树立正确用网的榜样。
家长是预防孩子网络沉迷的第一道防线。奥一实测研究院此前推出《 游戏 防沉迷》系列报道,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经研究发现,易沉迷网络 游戏 的孩子多来自父母对孩子不及时给予关心和帮助的“忽视型”与孩子选择权较少的“专制型”家庭。也就是说,家长的参与和引导对预防孩子沉迷网络至关重要。
个人信息保护,要从娃娃抓起
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速应用,个人信息收集与处理无处不在。对尚未形成网络安全保护意识的孩子来说,个人信息保护尤为重要。
对此,省妇联在活动现场通过发倡议书、知识问答、情景剧表演、嘉宾访谈等形式,向家长和孩子们宣传和普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知识。
广州市信息安全协会专家张伟在交流会中表示:“只有通过学校与家长的教育,我们的下一代才会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
此外,广东省总工会也将在10月17日举办“个人信息安全知识有奖竞答”活动,民众可通过粤工惠APP或广东省总工会公众号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