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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红线三严禁

发布时间:2023-08-09 22:05:55

①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么

网络安全十不准的内容

1、不准明文存储任何主机、终端、应用等账户口令;

2、不准私自开通互联网出口;

3、不准违规接入信息系统和设备;

4、不准使用外来U盘,不准打开不明邮件;

5、不准安装不明软件;

6、不准开放高危端口(临时使用也不允许);

7、不准使用公司内外网搭建无线热点;

8、不准明文传输公司敏感信息,不得将公司敏感数据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9、不准远程连接(维护)公司主机、终端、应用系统;

10、不准交叉混用内外网办公终端,公司设备不准接入第三方

③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互联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是指保障互联网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范违法犯罪的技术设施和技术方法。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负责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并保障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功能的正常发挥。第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使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不得利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第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应当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落实的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第八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为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
(三)记录、跟踪网络运行状态,监测、记录网络安全事件等安全审计功能。第九条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第十条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的单位和联网使用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二)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三)联网使用单位使用内部网络地址与互联网网络地址转换方式向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用户使用的互联网网络地址和内部网络地址对应关系。第十一条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第十二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规定采取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应当具有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技术标准的联网接口。第十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依照本规定落实的记录留存技术措施,应当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第十四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不得实施下列破坏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行为:
(一)擅自停止或者部分停止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
(二)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设施;
(三)擅自删除、篡改安全保护技术设施、技术手段运行程序和记录;
(四)擅自改变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用途和范围;
(五)其他故意破坏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或者妨碍其功能正常发挥的行为。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④ 集团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的网络安全红线

网络安全红线是指任何单位散空和个人不得违反的网络安全底线和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⑤ 请写出《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内容

一、原文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二、内容解读

1、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

意思是:将网络作为课外学习的一种新工具和了解大千世界的新途径,不接触不浏览有关色情、愤恨、暴力、邪教或者怂恿进行非法活动等一适当的内容,如果已接触了这些不良信息,要及时告诉父母和老师以取得帮助。

2、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

意思是: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流时,仍要礼貌待人,不使用脏话;要态度诚恳,不欺诈他人;要遵守礼节,不随心所欲。总之,要尊重他人,自己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3、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

意思是:不要透露有关家庭的任何资料,包括姓名、地址、电话等;不要轻易相信别人;在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前,不要约会网上的朋友;不要与日俱增恶意挑衅;不参与不良的网上游戏等。遇到令自己不适的信息时,不要回复并马上告诉父母和老师。

4、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

意思是:要敢于担当“网络安全小使者”的责任,在保证自己不参与违背道德、法律活动的前提下,对于周围的小伙伴有不良行为者,要加以劝阻说服或告诉家长和老师。

5、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意思是:要培养自我约束的能力。制定一些上网规则,把它贴在计算机附近,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每次连续上网时间不超过1小时,要坚持做眼保健操;要制定学习计划,不盲目上网;要坚持户外运行,保证健康体魄。

(5)网络安全红线三严禁扩展阅读

丰富多采的网络世界,为广大青少年益智广识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条件。不过面对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网上咨讯,年轻一代的辨别和自律能力就显得尤其重要了。为增强青少年自觉抵御网上不良信息的意识,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向全社会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001年11月22日上午,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在人民大学联合召开网上发布大会,向社会正式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10时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宣告《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青少年有了较为完备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

⑥ 严密防范网络泄密十条禁令

法律分析: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互联网。

二、严禁私人计算机联接涉密网。

三、严禁涉密移动载体存储私人信息。

四、严禁私人移动载体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存储或曾经存储过涉密信息的移动载体联接互联网。

六、严禁在联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传递涉密信息。

七、严禁计算机在涉密网和互联网之间交叉联接。

八、严禁移动载体在涉密计算机和联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九、严禁私人手机、数码相机、播放器等电子设备联接涉密计算机。

十、严禁以军人身份在互联网上开设博客、聊天交友、应聘求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⑦ 我国在涉及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的条例和办法有

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梁巧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另外,国家为保障网络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主权,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并让网络价值最大化。例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瞎让国电子签名法》

4、《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5、《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8、《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7)网络安全红线三严禁扩展阅读: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网络安全法》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战略,明确网络空间治理目标,提高了我国网络安全政策的透明度。

《网络安磨渣局全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完善了网络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了网络运行安全,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了网络安全义务和责任,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将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措施制度化、法制化。

⑧ 中国对网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对网络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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