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闽政通是什么
为深化数字福建建设,深入践行“马上就办”,2017年以来,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了福建省政务服务APP统一平台(闽政通APP),实现网上政务服务从PC端到移动端的转变,开辟多元服务新途径,初步建成全省一体化掌上便民服务大平台,初步实现政务服务“马上办、掌上办”。
一、整合全省政务服务资源,确保便民服务供给能力
1、提供掌上便民服务。接入省网上办事大厅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超过16万项,整合政府及第三方可信便民服务事项494项,推进省市县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和高频便民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供掌上便民服务。
2、提供信息共享服务。聚合省、市两级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通览海量资讯,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3、提供互动监督服务。对接全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打造移动互联网公众参与渠道,提供互动监督服务。
二、发挥公共平台支撑能力,推进资源互通共享
1、初步实现全省“一号通认”。率先建设省级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福建省社会用户实名认证授权平台,为全省各级政务平台提供身份认证支撑服务,完成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以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公共信息资源统一开放平台等超过50个省内政务服务平台(业务系统)身份认证对接,初步实现全省“一号通认”。截至2019年4月30日,已为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福建省住房租赁业务平台、e龙岩等平台提供认证服务超过31万次,为闽政通App平台提供认证服务超过59万次。
2、初步具备“一码通行”基础条件。完成与公安部网络身份认证系统(eID)对接,可以生成居民身份码;完成与福建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平台对接,最多可以生成户籍信息、婚育收养和社会保障等15类重要信息二维码,实现个人信息“一人一档,随手可查”;完成与省医保局业务系统对接,上线医保扫码付款功能,一键生成医保结算码,用户通过扫码支付即可在医保定点药店脱卡结算,初步具备“一码通行”基础条件。目前,正与省卫健委密切合作,推进电子健康码(电子医保码、电子社保码和金融支付码三码融合码)应用,解决医疗卫生机构“多卡并存,互不通用”、手机支付无法结算等“痛点”“堵点”问题。
3、初步实现聚合支付。对接财政非税支付缴费平台、多卡融合公共平台、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多个渠道,初步实现聚合支付。正在筹备建设全省统一支付平台,为各级各部门非税支付和商业支付提供线上线下缴费能力。
三、深化与“BAT”等可信第三方合作,推动政务服务便民化
闽政通APP先后与蚂蚁金服集团、腾讯公司、网络网讯科技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进和深化“马上就办”掌上便民服务数字化转型改革,推动政务服务便民化;闽政通小程序入驻支付宝、微信、网络APP,成为全国首个同时与蚂蚁金服集团、腾讯公司、网络网讯科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与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战略合作,对接政融支付平台,提供便民缴费服务,提升政务服务平台支付能力,让群众轻松实现“一次办、马上办、掌上办”。
未来,闽政通APP将继续践行“马上就办”,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统筹建设,完善平台功能,进一步推进“一号通认”“一码通行”,实现掌上便民服务业务闭环,让用户“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⑵ 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2020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数字档案的有效利用,促进数字档案共享,提升数字档案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数字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档案形成单位)收集保存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进行传输和在线利用的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等载体的档案。
本办法所称数字档案共享是指数字档案在标准化、规范化并符合保密要求的基础上,在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网络系统间实现互联互通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活动。第三条数字档案共享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民快捷、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数字档案共享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数字档案共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字档案共享的相关工作。第六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收集数字档案,为数字档案共享的互联互通提供更新和维护,并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可共享的数字档案。
专业档案馆应当依法收集其专门领域的数字档案,并向福建省数字档案资源中心(以下简称资源中心)主动提供有关数字档案。第七条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电子档案和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数字档案共享的相关工作。
对在数字档案共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数字档案共享体系第九条建立本省统一的数字档案共享体系,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资源中心,构建数字档案共享利用系统,为数字档案共享提供支撑。资源中心应当与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和福建省电子文件交换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数字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规划,确保资源中心及其应用系统与共享平台之间的实时联通和同步更新。第十一条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逐步实现档案的数字化处理、存储,将各类业务系统中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系统归档,并向资源中心移交。
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方志馆及其他有关数字档案的收藏单位,应当主动向资源中心提供有关数字档案。第十二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构建数字档案网络系统,建设、配备档案数字化设施、设备,基于省市两级电子政务云计算平台,统筹建立数字档案的目录数据库、全文数据库、专题数据库等数据库。第十三条数字档案管理软件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开发与维护,并无偿提供给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使用。
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自行组织开发或者采购的数字档案管理软件,或者已在使用的各类数字档案管理软件,符合数字档案共享条件的,应当实现与资源中心相对接。第十四条资源中心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联通汇集各档案形成单位以及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的相关数字档案;
(二)处理整合、存储交换各档案形成单位以及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单位提交的数字档案;
(三)维护数字档案的真实与完整,保障数字档案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与保密;
(四)通过综合档案馆提供不同层次的数字档案在线查询与利用服务;
(五)数字档案利用与共享规划所确定的其他功能。第十五条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建立数字档案共享工作机制,设置共享平台交换接口,基于电子政务网络,实现本单位办公系统与共享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第十六条全省施行统一的电子文件形成、归档和电子档案标识、描述、存储、查询、交换、网上传输和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与规范。具体标准与规范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与国家标准规范相衔接。
⑶ 政务专网的业务系统复杂,难以区分及部署,该如何解决
针对“复杂的网络结构带来的建设难度大成本高”问题,锐捷网络的极简网络方案可以有效解决客户这一建设痛点,通过VSU和AG实现设备虚拟化和链路虚拟化,把复杂的物理网络虚拟成简单直观的逻辑网络,能够对逻辑设备实现统一管理,实施部署简化,同时结合BFD、FRR还能实现网络故障的10ms检测、50ms切换,提供电信级网络可靠性。
在政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 务必要以公民实际需求为导向, 并制定相应的政务事项办理准则, 除了要关注政务服务形式, 但更要注重实际办事效果。因此, 在办理事项标准化建设过程中, 必须要了解公众的实际办事诉求, 规范办理事项的整体流程, 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各层级间协同办理事项, 实现信息化政务服务资源的标准化。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不断蔓延与发展, 网络、手机、平板等越来越普及, 电子政务也获得了更大空间的发展, 提升了政务服务的便捷性, 有助于公众不受实践、空间的限制, 随时获得政府服务。由此可见, 拓展信息化政务服务渠道, 对推进政务大厅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⑷ 政务内网系统可以文件共享么
政务内网系统不能位置共享
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性要求物理隔离,这决定了政府的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都是两套,即政务内网有自己的政府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政务外网也有自己的政府局域网、城域网和广域网;
政务外网通过政府网站与Internet连接,实现电子政府;可以按地/市为单位,统一Internet出口,通过多种手段保证信息安全。
⑸ 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和开放开发,加快“数字福建”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力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采集处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开放开发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依法经授权、受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公共服务企业(以下统称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或者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数据。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政务数据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数据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依照职责依法采集处理政务数据,做好政务数据登记汇聚、更新维护,开展共享应用和公共服务,配合数据管理机构做好开放开发工作。第七条技术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应用、公共服务、开放开发的技术支撑,以及有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第八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对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监督评价,评估检查政务数据开放开发情况,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政务数据采集、登记、汇聚、共享、服务等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或者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第十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对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二章采集处理第十一条政务数据采集实行目录管理。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数据顶层设计,遵循“一数一源”原则,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编制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并根据机构职能或者特殊业务需要做好目录更新。
设区市、县(市、区)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应当与省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相衔接。第十二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务数据采集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不得采集目录范围外的数据。
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因特殊业务或者紧急需要,可以临时采集目录范围外数据。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能通过共享获取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不再重复采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经提交的政务数据,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再要求提交。第十四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数据一个窗口受理、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的采集机制,避免重复采集,保障数据准确。第十五条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建立政务数据质量管控机制,实施数据质量全程监控、定期检查。第十六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保障政务数据质量和数据更新维护,开展数据比对、核查、纠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第三章登记汇聚第十七条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应当遵循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完整准确的原则。第十八条数据生产应用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登记数据。第十九条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是政务数据汇聚和共享应用的载体,由省、设区市数据管理机构按照统一标准在省和设区市两级建设部署、分布运行,实现互联互通。县(市、区)、数据生产应用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迁移到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数字福建建设的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大意义
数字福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思想源头和实践起点。习近平总书记2000年在福建工作时就高瞻远瞩地作出了建设数字福建的重大战略决策。十八年来,我省一以贯之始终坚持统一领导、规划先行、先行先试、统建共享、服务为先、规范运作、社会参与、统一标准,在电子政务、数字经济、智慧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正步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新阶段,为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指导推动,提出了一系列数字中国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形成了内涵丰富、富有创见、系统科学的数字中国战略思想。这一重要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的全球视野、战略眼光、远见卓识,为建设数字中国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引领和推动数字中国建设取得新成就。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字中国、数字福建建设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数字中国的战略思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和运用好数字福建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推进新时代数字福建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二、明确加快数字福建建设的目标任务
(一)明确发展目标。围绕实现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信息化培育新动能,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以新发展创造新辉煌,全力推进处处相连、物物互通、事事网办和业业创新,积极打造天地一体和陆上、海上、海外“三位一体”数字福建,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数字经济发展全面达到全国领先水平,福建成为国家数字经济的高地、数字中国的示范区。
(二)优化升级信息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网络强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推动高速光纤宽带网络深化发展。加快建设泛在先进的移动宽带网,完善移动网络覆盖。加大工业互联网设施投资力度,统筹布局物联网设施。完善全省政务内网、政务外网和无线政务专网,深化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工程建设。
(三)加快突破信息化核心技术。强化创新引领,以我省芯片领域重大项目为抓手,逐步完善芯片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全产业链布局。推动显示面板重大项目量产,逐步形成产业链。集中优势资源开展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加强通用芯片、显示面板、通用数据库、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终端、网络通信、半导体照明、锂电池等特色产业链持续创新发展,加快形成自主可控的数字经济产业链、价值链和生态系统。
(四)创新电子政务发展。加强电子政务总体设计,统筹应用系统规划与政务数据资源规划,强化对政务信息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加大对关键性、基础性、公共性领域信息化和网络安全保障的建设力度,切实防止信息碎片化、应用条块化、服务割裂化。强化基础信息平台建设,加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完善一体化公共服务体系,推动电子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坚持服务为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商事等领域推进便利化服务。推动技术融合、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科学决策,推动电子证照规范使用,打通信息壁垒。强化推广应用,做到项目生成合理、建成好用、运行持续。鼓励社会参与,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五)积极释放数据红利。完善政务数据管理,推进政务数据开放开发。全面推动数据中心整合,支持设区的市、县(市、区)各部门利用上级平台资源,推动构建条块结合的全省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公共服务多方数据共享、制度对接和协同配合。积极引入和培育大数据企业,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推动有关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放相关数据资源,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数据资源,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和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社会事业信息化,优化公共信息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公共数据使用在医疗卫生、教育等民生领域的试点示范,深度开发各类便民惠民应用,为人民群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
(六)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立健全智能化、网络化农业生产经营体系,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创新提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持续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后劲。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做强做大,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和国防领域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交流,构建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公共服务和产业发展的信息化水平。
(七)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制定保障信息安全规划、法规、政策,增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加快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网络治理体系,强化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完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全面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八)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标准体系。依托重点产业园区、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建设完善数字福建相关技术研发创新平台、专业化数字公共服务平台,构建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建立完善覆盖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测试验证和产业化投资评估等环节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信息化领域标准体系建设,鼓励数字经济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⑺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数据生产要素作用,推进数字福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包含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第三条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开放开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大数据发展和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数字福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开发利用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发展促进工作。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和相关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安全监管工作。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公共数据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交易、安全等标准。
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贸易、数字技术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促进人才、技术、资本、数据等要素融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发展和数据安全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大数据发展的良好氛围。第九条鼓励公民、法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数据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发展应用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二章数据资源第十条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并发布本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应当与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相衔接。第十一条采集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向被采集者公开采集规则,明示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政务部门不得重复采集。
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公共数据。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资源。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资源,并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业务系统接入本级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按照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实时、全量汇聚,不得直接共享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汇聚的政务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第十三条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工作机制,明确数据质量责任主体,完善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整改机制,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第十四条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可以提供给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共享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只能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内共享使用。凡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共享和获取数据,获取的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获取的数据与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