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法律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
我国法律网络安全犯罪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如下:
1、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如下:
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如下: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第十八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 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三条 规定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触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第33号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 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贰’ 网络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
1、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城域网及校园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
2、在网站上发现大量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2小时内向三门县教育局现代教育中心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题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4、所有接入网络的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5、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6、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各子网站要加强出口管理和用户管理。重要网络设备必须保持日志记录,时间不少于180天。
‘叁’ 公安网安全保密纪律有几条
公安部关于公安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的“八条纪律”、“四个严禁”等规定。
一、八条纪律
(一)不准在非涉密网上存储、传输和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不准在公安网上编制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
(三)不准在公安网上建立与公安工作无关的网站、网页和服务;
(四)不准在公安网上传输、粘贴有害信息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五)不准擅自对公安网进行扫描、探测和入侵公安信息系统;
(六)不准对公安信息和资源越权访问、违规使用;
(七)不准私自允许非公安人员接触和使用公安网网络和信息;
(八)不准采取各种手段逃避、妨碍、对抗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检查。
二、四个严禁
1、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内容;
2、严禁在计算机硬盘内存储绝密级信息;
3、严禁将工作用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带回家;
4、严禁在互联网上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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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网络信息安全说法正确的有什么
网络信息安全说法正确的有:
1、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2、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在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情况下未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简介
网络信息安全是一门涉及计算机科学、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密码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数学、数论、信息论等多种学科的综合性学科。
它主要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及其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
‘伍’ 针对网吧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网吧实行实名上网刷卡及登记制度,网民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网吧网管人员不得私自卸载安全管理软件。 第二条 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反犯罪活动。
第三条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
第四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活动;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吧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六条 网吧工作人员对上网使用者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应予以制止,并停止其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应向公安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 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为网民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第八条 网吧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网吧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条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通信行管等上级组织的监督。
‘陆’ 信息安全里的“五禁止、十不得”是什么
‘柒’ 对于网络安全隐患应该注意什么
网络安全是指网络系统的硬件、软件和系统中的数据受到保护,不受偶然的或者恶意的原因而遭到破坏,更改、泄露,系统连续可靠正常地运行,网络服务不中断。网络安全从本质上讲就是网络信息安全,包括静态的信息存储安全和信息传输安全。
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安全的重点放在了保护信息,确保信息在存储、处理、传输过程中及信息系统不被破坏,确保对合法用户的服务和限制非授权用户的服务,以及必要的防御攻击的措施。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可控性就成了关键因素。
Internet的开放性以及其他方面因素导致了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系统存在很多安全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安全问题,各种安全机制、策略和工具被开发和应用。但是,即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的安全依旧存在很大的隐患。
企业网络的主要安全隐患
随着企业的信息化热潮快速兴起,由于企业信息化投入不足、缺乏高水平的软硬件专业人才、以及企业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等多种原因,网络安全也成了中小企业必须重视并加以有效防范的问题。病毒、间谍软件、垃圾邮件……这些无一不是企业信息主管的心头之患。
1.安全机制
每一种安全机制都有一定的应用范围和应用环境。防火墙是一种有效的安全工具,它可以隐藏内部网络结构,细致外部网络到内部网络的访问。但是对于内部网络之间的访问,防火墙往往无能为力,很难发觉和防范。
2.安全工具
安全工具的使用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一个安全工具能不能实现期望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者,包括系统管理员和普通用户,不正当的设置就会产生不安全因素。
3.安全漏洞和系统后门
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中通常都会存在一些BUG,别有心计的员工或客户都可能利用这些漏洞想企业网络发起进攻,导致某个程序或网络丧失功能。有甚者会盗窃机密数据,直接威胁企业网络和企业数据的安全。即便是安全工具也会存在这样的问题。几乎每天都有新的BUG被发现和公布,程序员在修改已知BUG的同时还可能产生新的BUG。系统BUG经常被黑客利用,而且这种攻击通常不会产生日志,也无据可查。现有的软件和工具BUG的攻击几乎无法主动防范。
系统后门是传统安全工具难于考虑到的地方。防火墙很难考虑到这类安全问题,多数情况下,这类入侵行为可以经过防火墙而不被察觉。
第2页:网络安全探讨(二)
4.病毒、蠕虫、木马和间谍软件
这些是目前网络最容易遇到的安全问题。病毒是可执行代码,它们可以破坏计算机系统,通常伪装成合法附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有的还通过即时信息网络发送。
蠕虫与病毒类似,但比病毒更为普遍,蠕虫经常利用受感染系统的文件传输功能自动进行传播,从而导致网络流量大幅增加。
木马程序程序可以捕捉密码和其它个人信息,使未授权远程用户能够访问安装了特洛伊木马的系统。
间谍软件则是恶意病毒代码,它们可以监控系统性能,并将用户数据发送给间谍软件开发者。
5.拒绝服务攻击
尽管企业在不断的强化网络的安全性,但黑客的攻击手段也在更新。拒绝服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这类攻击会向服务器发出大量伪造请求,造成服务器超载,不能为合法用户提供服务。这类攻击也是目前比较常用的攻击手段。
6.误用和滥用
在很多时候,企业的员工都会因为某些不经意的行为对企业的信息资产造成破坏。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中,企业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是相对落后的。而企业管理层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不能很好的对企业信息资产做出鉴别。从更高的层次来分析,中小企业尚无法将信息安全的理念融入到企业的整体经营理念中,这导致了企业的信息管理中存在着大量的安全盲点和误区。
网络安全体系的探讨
1.防火墙
防火墙是企业网络与互联网之间的安全卫士,防火墙的主要目的是拦截不需要的流量,如准备感染带有特定弱点的计算机的蠕虫;另外很多硬件防火墙都提供其它服务,如电子邮件防病毒、反垃圾邮件过滤、内容过滤、安全无线接入点选项等等。
在没有防火墙的环境中,网络安全性完全依赖主系统的安全性。在一定意义上,所有主系统必须通力协作来实现均匀一致的高级安全性。子网越大,把所有主系统保持在相同的安全性水平上的可管理能力就越小,随着安全性的失策和失误越来越普遍,入侵就时有发生。
防火墙有助于提高主系统总体安全性。 防火墙的基本思想——不是对每台主机系统进行保护,而是让所有对系统的访问通过某一点,并且保护这一点,并尽可能地对外界屏蔽保护网络的信息和结构。
防火墙是一种行之有效且应用广泛的网络安全机制,防止Internet上的不安全因素蔓延到局域网内部。防火墙可以从通信协议的各个层次以及应用中获取、存储并管理相关的信息,以便实施系统的访问安全决策控制。 防火墙的技术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包过滤技术、代理技术和状态监视技术。
第3页:网络安全探讨(三)
2.网络病毒的防范
在网络环境下,病毒传播扩散加快,仅用单机版杀毒软件已经很难彻底清除网络病毒,必须有适合于局域网的全方位杀毒产品。如果在网络内部使用电子邮件进行信息交换,还需要一套基于邮件服务器平台的邮件防病毒软件。所以最好使用全方位的防病毒产品,针对网络中所有可能的病毒攻击点设置对应的防病毒软件,并且定期或不定期更新病毒库,使网络免受病毒侵袭。
3.系统漏洞
解决网络层安全问题,首先要清楚网络中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和弱点。面对大型我那个罗的复杂性和变化,仅仅依靠管理员的技术和经验寻找安全漏洞和风险评估是不现实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用安全扫描工具来查找漏洞并提出修改建议。另外实时给操作系统和软件打补丁也可以弥补一部分漏洞和隐患。有经验的管理员还可以利用黑客工具对网络进行模拟攻击,从而寻找网络的薄弱点。
4.入侵检测
入侵检测技术是为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而设计与配置的一种能够及时发现并报告系统中未授权或异常现象的技术,是一种用于检测计算机网络中违反安全策略行为的技术。在入侵检测系统中利用审计记录,能识别出任何不希望有的行为,从而达到限制这些活动,保护系统安全的目的。
5.内网系统安全
对于网络外部的入侵可以通过安装防火墙来解决,但是对于网络内部的入侵则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对各个子网做一个具有一定功能的审计文件,为管理员分析自己的网络运作状态提供依据。设计一个子网专用的监听程序监听子网内计算机间互联情况,为系统中各个服务器的审计文件提供备份。
企业的信息安全需求主要体现在迫切需要适合自身情况的综合解决方案。随着时间的发展,中小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问题会进一步复杂化和深入化。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自己的智力资产建构在其信息设施基础之上,对于信息安全的需求也会迅速的成长。
总之,网络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防火墙等单个的系统,而需要仔细考虑系统的安全需求,并将各种安全技术结合在一起,与科学的网络管理结合在一起,才能生成一个高效、通用、安全的网络系统。
‘捌’ 计算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计算机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 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 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九条 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 管理工作。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 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 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安全监督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地(市)、县(市)公安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 报。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 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 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 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 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玖’ 对于网络安全隐患应该注意什么
1、防火墙
安装必要的防火墙,阻止各种扫描工具的试探和信息收集,甚至可以根据一些安全报告来阻止来自某些特定IP地址范围的机器连接,给服务器增加一个防护层,同时需要对防火墙内的网络环境进行调整,消除内部网络的安全隐患。
2、漏洞扫描
使用商用或免费的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工具定期对服务器进行扫描,来发现潜在的安全问题,并确保由于升级或修改配置等正常的维护工作不会带来安全问题。
3、安全配置
关闭不必要的服务,最好是只提供所需服务,安装操作系统的最新补丁,将服务升级到最新版本并安装所有补丁,对根据服务提供者的安全建议进行配置等,这些措施将极大提供服务器本身的安全
4、优化代码
优化网站代码,避免sql注入等攻击手段。检查网站漏洞,查找代码中可能出现的危险,经常对代码进行测试维护。
5、入侵检测系统
利用入侵检测系统的实时监控能力,发现正在进行的攻击行为及攻击前的试探行为,记录黑客的来源及攻击步骤和方法。
这些安全措施都将极大提供服务器的安全,减少被攻击的可能性。
‘拾’ 求我国现有的信息网络安全有关的法规、规章
我国现行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框架分为三个层面;
1、一般性法律规定
如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着作权法,专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对网络行为进行规定,但是.它所规范和约束的对象中包括了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2、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
这类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这其中刑法也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里将其独立出来。作为规范和惩罚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
3、直接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特别规定
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4、具体规范信息网络安全技术、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这一类法律主要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
信息网络安全法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1)体系性。网络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观念、生活态度。生活方式等,同时也涌现出病毒.黑客、网络犯罪等以前所没有的新事物。传统的法律体系变得越来越难以适应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在保障信息网络安全方面也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构建一个有效、相对自成一体、结构严谨、内在和和谐统一的新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社会.就显得十分必要。(2)开放性.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发展.信息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形形色色,安全法律应当全面体现和把握信息网络的基本特点及其法律问题,适应不断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问题和不断涌现的网络安全问题(3)兼容性。网络环境虽说是一个虚拟的数字世界,但是它并不是独立于现实社会的“自由王国”;发生在网络环境中的事情只不过是现实社会和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在这个虚拟社会中的重新晨开。因此,安全法律不能脱离传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大多数传统的基木法律原则和规范对信息网络安全仍然适用。同时.从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相对稳定性来看,安全法律也应当与传统的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4)可操作性.网络是一个数宁化的社会,许多概念规则难以被常人准确把握,因此,安全法律应当对一些专业术语、难以确定的问题、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等做出解释,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这几点出发,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存在以下问题。
1、立法滞后、层次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我国现行涉及网络安全的法律中,法律、法规层次的规定太少。规章过多,给人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而且.在制定规章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纵向的统筹考虑和横向的有效协调。制定部门往往出于自身工作的考虑,忽视了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能及相互间的交叉等问题,致使出台的规章虽然数量不少但内容重复交叉。这种现状一方面造成部门问更多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法规的欠缺、规章的混乱,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对网络违法行为,要么无人管.要么争着管。
2、不具开放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全法结构比较单一、层次较低。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和日益严重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我国现行的安全法律基本上是一些保护条例、管理办法之类的,缺少系统规范网络行为的基本法律如信息安全法、网络犯罪法、电子信息出版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等。同时,我国的法律更多她使用了综合性的禁止性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台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而没有具体的许可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这种大一统的立法方式往往停留于口号的层次上。难以适应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信息网络安全问题。
3、缺乏兼容性
我国的安全法律法规有许多难以同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协调的地方。比如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设定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但是依据这些行政法规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第14条,却设定了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设备的处罚种类,显然这个处罚的设定与相关法规有矛盾之处。
4、缺乏操作性
我国的信息网络安圭法中存在难以操作的现象。为丁规范网络上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都出台了相关的规定,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教育部、新闻出版署、中国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营理局、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等都制定了涉及网络的管理规定。此外,还有许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虽大,但是它们的弊端是明显的。由于没有法律的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致使常常出现同一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主体,处罚幅度不尽一致,行政审批部门及审批事项多等现象。这就给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