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网络安全事件留存日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② 网络安全法国家实行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网络安全法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制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2、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3、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4、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③ 网络安全法要求日志留存6个月以上,但6个月的日志不连续是否合法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④ 按照《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
根据相关规定网络日志保存不得低于6个月。
⑤ 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几个月
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将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和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同时网络运营者留存网络日志不得少于六个月。网络运营者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网络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几个月
网络日志是日记中的一种,多指非个人的,一般是记载每天所做的工作。
网络日志的种类较多,如博客。“网络日志”(blog,是weblog的简写),也可称为博客。
Blog是以网络作为载体,简易迅速便捷地发布个人心得,及时有效轻松地与他人进行交流,再集丰富多彩的个性化展示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
⑥ 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什么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⑦ 在网络数据安全保障方面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该采取哪些措施
“网络运营者”的范围极为广泛,根据《网络安全法》第76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无论是网络的所有方、管理方还是在利用网络提供服务都包含在“网络运营者”的概念之下。
1.履行安全保护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1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漏或者被窃取、篡改。具体义务包括: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网络安全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涵盖技术类安全要求和管理类安全要求两大类。技术类安全要求主要从物理、环境、应用、数据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而管理类安全要求则是对安全管理的制度、机构、人员、系统建设及运维等几个方面进行强调。
2.提供安全网络产品和服务的义务
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是网络运营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2条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此外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对于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在约定或者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3.用户身份实名审核义务
在特定情况下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是网络运营者的法定义务。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24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4.建立网络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