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谁能给我介绍各国关于网络的相关规定
网络传播的负面影响,已经引起各国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进入网络时代以后,一方面,过去在现实空间中遇到的各种道德和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反映到网络空间中来;另一方面,网络空间又产生了许多现实空间中没有过的新的道德和法律问题。因此,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网络管理,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世界上互联网络最为发达的国家。早在1978年8月,美国佛罗里达州就率先通过了《佛罗里达计算机犯罪法》。该法规涉及了侵犯知识产权、侵犯计算机装置和设备、侵犯计算机用户权益等问题,并作出了种种规定。随后,美国共有47个州相继颁布了计算机犯罪法。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禁止利用电子计算机犯罪法》。1987年,国会通过一项方案,批准成立国家计算机安全技术中心,并制定了《计算机安全法》。美众院司法委员会要求,色情邮件须加标注,使得用户可以不打开邮件直接将邮件删除;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可以起诉滥发垃圾邮件者,并提出索赔要求。1996年2月,美国总统签署了国会通过的《通讯净化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不得向未成年人传播有伤风化的文字及图像。这一法案尽管受到健康舆论的广泛支持,但却遭到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出版界(包括网上刊物出版界)和电脑界一些组织的反对,声称它违反了关于言论自由的宪法修正案,从而引起了一场诉讼。199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这一法案违宪,使它终于未能实行。不过2000年4月美国贸易委员会制定的《儿童网上保护法》却得到了实施。该法规定商业网站收集年龄在13岁以下少年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未成年人进入网上聊天室时必须得到其父母的同意。① 在德国,政府明确表示不能让互联网成为传播色情和宣扬新纳粹思想的场所,强调要防止互联网络受到“污染”,要求经营联网业务的企业承担义务,使青少年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1997年8月,德国制订的《信息和通讯服务法》(即《多媒体法》)正式实施。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对互联网空间的行为实施全面的法律规范的专门立法,法案确立了传播自由和责任并重的原则。该法关于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提到了三点:1.对自己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2.对网上提供来自他人的内容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负有责任;3.对于仅仅提供了进入通道的网上信息不负责任.。一般认为它将对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会产生重要影响。 英国在1996年以前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法规《3R安全规则》。“3R”指的是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1999年英国政府公布了《电子通信法案》的征求意见稿。这一草案酝酿已久,其主要目的是为促进英国电子商务发展,并为社会各界树立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提供法律上的保证。英国广播电视的主管机关--独立电视委员会(ITC)宣称,依照英国1990年的《广播法》,它有权对互联网上的电视节目以及包含静止或活动图象的广告进行管理,但它目前并不打算直接行使其对互联网的管理权力,而是致力于指导和协助网络行业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机制。 新加坡政府在1996年3月颁布了有关网络的管理条例,要求提供联网服务的公司对进入网络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以防止传播色情和容易引发宗教及政治动荡的信息。1996年7月,新加坡广播管理局依法对互联网络实行管制,宣布实施分类许可证制度,以便鼓励正当使用互联网络,促进其在新加坡的健康发展,保护网络用户、尤其是年轻人免受非法和不健康信息传播的侵害。 在韩国,为了加强对信息通信网的管理,政府的情报通信部2001年出台了《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的法规。这一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管理者的权限和责任,对向第三者泄漏个人信息者将予以重罚。与此同时,这一法规还将加强对淫秽、暴力、犯罪等非法信息流通的管理。 由于网络传播的国际性,各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要有效地规范网上行为、尤其是打击网络犯罪,单靠一国立法是远远不够的。各国执法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挑战,只有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为此,欧盟委员会曾于1996年10月通过了《互联网有害和违法信息通信》和《在新的电子信息服务环境中保护未成年人和人的尊严》绿皮书。绿皮书中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欧盟委员会还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采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从1998年起,泛欧组织欧洲委员会决定由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下属的网络空间犯罪专家委员会负责起草《网络犯罪公约》草案,美国也参与了起草。这是国际社会第一个正在草拟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数据的犯罪行为的多边协定。人们预期它会带来在网络管理方面更多的国际合作。 回顾历史,人类的传播活动和新闻事业,总是随着传播技术的进步、传播方式的更新而不断发展的。而新的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往往是把双刃剑,既能带来新的飞跃也会带来新的挑战。世纪之交兴起的互联网络的情况也是如此。相信经过世界各国政府、组织和进步人类的共同努力,互联网事业也必定能兴利除弊,把人类的传播活动和世界新闻事业带进一个全新的时代。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2.html 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信息交流和新闻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它的发展也带来某些负面后果,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首先,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任何人都可以在没有检查控制的情况下在网上传播信息,因而为有害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的方便。特别在一些非正规的网站网页或个人传播活动中,各种信息泥沙俱下,良莠混杂。散布虚假消息、谣言传闻者有之,宣扬迷信、传播邪教者有之,煽动民族仇恨、助长种族歧视者有之,这些都会危害社会稳定和发展。资料显示,世界各种邪教组织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意大利的末世派等都设有网站,法**组织在全球25个国家都设有网站,光在美国就拥有八十多个网站,还有13种语言版本。至于传统媒介上常见的色情内容更是网络天地间挥之不去的有害气体。据卡内基-梅隆大学一个专家组在1995年的调查报告称,在美国多数家庭电脑连通的网络中,有85%带有不同程度色情内容的图片、文章和录像,电子公告板储存的数据图像有五分之四含有淫秽内容。这些都严重污染着社会风气,对青少年成长更有极为不利的影响。 其次,网络传播具有很强的自由度,发布的言论不易查究责任,因而很容易出现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在网上散布流言蜚语、造谣诽谤他人,损害别人的名誉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些现象时有所见。也有的故意在网上制造舆论,伤害法人或自然人的信誉,为不正当的商业竞争或政治斗争服务。另外,网络服务商为了管理或个性化服务的需要,一般都要求消费者登记自己的有关情况,这里也往往存在收集和使用不当的问题,造成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第三,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网上行为不象现实世界中那样可触可摸、有据可查,因而也为某些刑事犯罪带来了可乘之隙。通过网络诈骗钱财、从事毒品交易、密谋恐怖活动、甚至为卖淫嫖娼牵线,诸如此类的犯罪活动并不罕见。也有些计算机高手,通过网络窃取商业机密、政治军事情报。还有一些出于种种目的蓄意攻击破坏网络的“黑客”,严重威胁着计算机的安全。据美国军方一份报告透露,1999年五角大楼计算机网络受到“黑客”攻击达25万次之多,其中60%达到了目的。2000年2月7-9日,由美国开始的一起严重的黑客袭击事件,包括Yahoo!(雅虎)、ebay.com(电子港湾)、amazon.com(亚马逊网上书店)、CNN(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在内的8家世界着名网站遭到有组织的猛烈攻击,网站运作瘫痪数小时,震惊了全世界。 http://www.cmic.zju.e.cn/cmkj/web-wgxws/9/5/1.html 中国网址导航 www.pronoti.com
⑵ 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对你的网络生活有了哪些积极影响
您好,
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制化水平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较为落后,限制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网络安全合作和参与国际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很多国家的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评估网络安全状况时,都明确指出中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能力,因此都不愿意和中国政策对等合作交流,限制中国代表参与相关的规则制定。
特别是在隐私保护、数据跨境和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等关键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制定的领域,对中国一直或明或暗的排斥。如美欧发布了新的《隐私盾》协议,规定美欧之间加入协议的企业可以自由的传输数据。但这些国家却不愿意跟中国签署类似的数据跨境传输协议,认为中国没有法律保障,不能对数据进行严格保护。因此,中国的数据可以向外流通到美欧,但是很多在欧美经营的中国企业,却不能将相关的数据传回中国。这不仅提高了企业经验成本,同时也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是一种损害。《网络安全法》的发布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让我国能够有底气更主动、更积极的参与相应的国际规则制定。
其次,出台《网络安全法》将会激发广大发展中国家提高网络安全保护的动力。
与发达国家积极立法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相反,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挑战上缺乏有效的治理手段和防御能力。我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发点和所要应对的问题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似,有共同的理解基础。《网络安全法》制定和颁布,为发展中国家探索网络安全治理做出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法理制定过程中的经验可以被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参考。
网络安全是全球性问题,很多专家都用“水桶理论”来形网络空间的安全状况,只要有一块短板,整个安全的水平就会下降。发展中国家数量占据了国际社会的主流,提高发展中国家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能力,是提高全球网络安全水平的重要部分。《网络安全法》颁布之后,我国政府应当专门就《网络安全法》在起草和实施过程中所总结的经验教训向广大发展中国家分享,共同维护全球网络安全。
再次,出台《网络安全法》也有利于全球ICT企业更好的在华经营。
《网络安全法》两个版本的草案都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相关报道,美国商会和欧盟商会也分别组织了在华的跨国企业积极研究《网络安全法》(草案),并针对草案提交了大量反馈意见,其中有些意见也被吸纳进正式文本当中。
网络空间法制化是一个大的趋势,对很多跨国企业而言,虽然法律提高了成本,但通过合规性可以有效降低运营的战略风险。《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可以帮助跨国企业更好的做好合规性工作,同时也可以用法律在保护自己在华的经营。
⑶ 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及具体案例说明网络安全立法有什么重要性
日益严峻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正越来越严重威胁着各国及全球的社会与经济安全,要求各国政府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加拿大颁布了《网络加密法》、《个人保护与电子文档法》、《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权益的规定》。
美国参议院去年提交了一份有关保护网络安全的法案,要求政府机构实施反黑客计划,目前正在计划制定新的法律条文以保护网络安全;1999年7月,美国政府责成联邦调查局组建了联邦入侵侦测网络(FIDNET),以监控政府机构计算机系统安全。另外,还计划2003年建成计算机安全防护系统。今年初,在黑客对美国网站进攻不到一周时间内,美国总统立即主持召开了网络安全会议,寻求对付黑客的策略。美国政府要求国会今年增加20亿美元用于提高网络安全,2003年将达到83亿美元。美国政府正在修改关于监视电子邮件的法律,以使执法部门能够更容易地监测互联网上的通信内容。政府表示,这项法案将增强对合法隐私的保护,因为它要求联邦调查局在进行互联网监听时,要像进行电话监听一样,获得司法部高级官员的批准。主要目的是更好地防治网络犯罪。
日本政府决定2000年度拨款24亿日元开发网络安全技术。国际刑警组织的总干事肯达尔曾宣布,该组织要与美国的AtomTangerine公司商谈,建立反计算机犯罪情报网络,以帮助各国政府和公司应付越来越多的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这个反犯罪情报网络一旦建成,就可以收集计算机及网上犯罪活动的情报,特别是犯罪分子即将攻击的目标和他们可能使用的手段,并将这些情况向各国政府和公司通报,以作防备。国际刑警组织也正在拟定防止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规章,但是,随着计算机及网上犯罪行动的日益猖獗,国际刑警组织认为,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规章,还要进一步采取行动。
欧盟执委会也宣布起草一份作战计划对抗网络犯罪行为,并与欧盟成员国及一些上网的公司举行一系列会谈,敲定书面政策。这套政策可能要求执法机关培训打击网络犯罪的技术,并着眼于加强欧盟诸国警力跨国合作。
⑷ 欧盟推出“安全星座”计划发展太空互联网,这项计划实施起来有哪些难题
欧盟推出“安全星座”计划发展太空互联网,这项计划实施起来有哪些难题?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索尼CSL和JAXA的协作致力于创建低路轨通讯卫星和无人飞行器中间根据光通讯的信息服务,进而完成平流层的通讯。彼此模拟一个构建在千兆以太网路线上的、具备自由空间光通讯误码率的试验环境。在这类低品质的环境下,一般互联网技术通讯没法进行。但测试数据却以446Mbps的速率,完好无损地被取得成功传送。这一结果显示,自由空间的光通讯也是有很有可能完成类似路面信息服务的高品质和快速通讯。
⑸ 欧盟立法强化数字监管,数字市场法有何作用
欧盟正通过立法等手段加强对社交媒体、电子商务平台等网络平台的监管,以保护和支持自身数字产业的发展,维护自身的数字主权。相信欧盟正在制定的相关立法将有助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规范欧洲数字市场秩序。
与过去相比,这两个法案提出的新规在监管和制裁的方式和力度上都有很大不同。中欧数字协会理事长克劳迪娅·维诺蒂表示,未来欧盟将采取事前监管来解决恶性竞争问题,而不是像过去那样事后起诉和制裁,这将迫使大型互联网平台提前采取行动。此外,新出台的两项议案采取不对称规则,对大型科技企业和中小科技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因此大型科技企业将面临更严厉的审查和更多的处罚。由于欧洲本土科技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欧盟此举有利于保护和支持本国数字产业的发展。
⑹ 新颁布的《网络安全法》,你看懂了吗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首次引入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概念,并规定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的战略性资源,其重要性显而易见。重要的互联网企业(如拥有数亿用户的网络、阿里、腾讯)现在已可被视为基础信息平台,被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的可能性极大,一旦这些互联网企业及其系统出现中断、瘫痪或其他问题,都将会造成重大损失。
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
⑺ 欧盟是什么
欧洲联盟
European Communities
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
成立和发展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 4 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 6 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 6 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拿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 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 。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 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马约于 1993 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成员 欧共体创始国为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 6 国。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共体,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1992年12月召开的欧共体爱丁堡首相会议决定,从1993年起开始与奥地利、瑞典、芬兰并稍后与挪威就其加入欧共体的问题进行正式谈判。1993年10月29日,欧共体布鲁塞尔特别首脑会议计划于1994年3月1日前结束谈判,以使4国得以于1995年1月1日加入欧共体。
宗旨和组织机构 欧洲共同体的基础文件《 罗马条约 》规定其宗旨是:在欧洲各国人民之间建立不断的、愈益密切的、联合的基础,清除分裂欧洲的壁垒,保证各国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和就业的条件,并通过共同贸易政策促进国际交换。在修改《罗马条约》的《欧洲单一文件》中强调:欧共体及欧洲合作旨在共同切实促进欧洲团结的发展,共同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作出应有的贡献。欧共体下设:①理事会。包括欧洲联盟理事会和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原称部长理事会,是欧共体的决策机构,拥有欧共体的绝大部分立法权。由于马约赋予了部长理事会以欧洲联盟范围内的政府间合作的职责,因此部长理事会自1993年11月 8 日起改称作欧洲联盟理事会。欧洲联盟理事会分为总务理事会和专门理事会,前者由各国外长参加,后者由各国其他部长参加。欧洲理事会即欧共体成员国首脑会议,为欧共体内部建设和对外关系制定大政方针。1974年12月欧共体首脑会议决定,自1975年起使首脑会议制度化,并正式称为欧洲理事会。1987年7月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中规定,欧洲理事会由各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以及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主席组成,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马约则明确规定了欧洲理事会在欧洲联盟中的中心地位。理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顺序基本按本国文字书写的国名字母排列。②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共体条约和欧共体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向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出报告和建议,处理欧共体日常事务,代表欧共体进行对外联系和贸易等方面的谈判。委员会由17人组成 ,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各2人,其他成员国各1人。主席由首脑会议任命,任期 2 年;委员由部长理事会任命,任期 4 年。③欧洲议会。欧共体监督、咨询机构。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议员共有 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议长任期2年半 ,议员任期 5 年。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 、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④欧洲法院。欧共体的仲裁机构。负责审理和裁决在执行欧共体条约和有关规定中发生的各种争执。⑤审计院。欧共体审计院成立于1977年10月,由12人组成,均由理事会在征得欧洲议会同意后予以任命。审计院负责审计欧共体及其各机构的帐目,审查欧共体收支状况,并确保对欧共体财政进行正常管理。其所在地为卢森堡。
此外,欧共体还设有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煤钢共同体咨询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经济实力 欧共体是世界上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12国面积为236.3万平方千米,人口3.46亿。1992年欧共体12 国国内生产总值为 68412 亿美元(按当年汇率和价格)。欧共体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1992年外贸总额约为 29722 亿美元,其中出口14518.6亿美元,进口15202.7亿美元。
主要活动 在内部建设方面,欧共体实行一系列共同政策和措施。①实现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1967年起欧共体对外实行统一的关税率,1968年 7 月 1 日起成员国之间取消商品的关税和限额,建立关税同盟(西班牙、葡萄牙1986 年加入后,与其他成员国间的关税需经过10 年的过渡期后才能完全取消)。1973年,欧共体实现了统一的外贸政策。马约生效后,为进一步确立欧洲联盟单一市场的共同贸易制度,欧共体各国外长于1994年2月8日一致同意取消此前由各国实行的6400多种进口配额,而代之以一些旨在保护低科技产业的措施。②实行共同的农业政策。1962年7月1日欧共体开始实行共同农业政策。1968年 8 月开始实行农产品统一价格 ;1969年取消农产品内部关税;1971年起对农产品贸易实施货币补贴制度。③建立政治合作制度。1970年10月建立。1986年签署,1987年生效的《欧洲单一文件》,把在外交领域进行政治合作正式列入欧共体条约。为此,部长理事会设立了政治合作秘书处,定期召开成员国外交部长参加的政治合作会议,讨论并决定欧共体对各种国际事务的立场。1993年11月 1 日马约生效后,政治合作制度被纳入欧洲政治联盟活动范围。④基本建成内部统一大市场。1985年 6 月欧共体首脑会议批准了建设内部统一大市场的白皮书,1986年 2 月各成员国正式签署为建成大市场而对《罗马条约》进行修改的《欧洲单一文件》。统一大市场的目标是逐步取消各种非关税壁垒,包括有形障碍(海关关卡、过境手续、卫生检疫标准等)、技术障碍(法规 、技术标准)和财政障碍(税别、税率差别),于1993年1月1日起实现商品、人员、资本和劳务自由流通。为此,欧共体委员会于1990年 4 月前提出了实现上述目标的282项指令。截至 1993 年12月10日,264 项已经理事会批准,尚有18项待批。在必须转化为12国国内法方可在整个联盟生效的219项法律中,已有115项被12国纳入国内法。需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的法律,平均已完成87%。1993年1月1日,欧共体宣布其统一大市场基本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行。⑤建立政治联盟。1990年 4 月,法国总统密特朗和联邦德国总理科尔联合倡议于当年底召开关于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同年10月,欧共体罗马特别首脑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治联盟的基本方向。同年12月,欧共体有关建立政治联盟问题的政府间会议开始举行。经过 1年的谈判,12 国在1991年12月召开的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上通过了政治联盟条约。其主要内容是12国将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并将最终实行共同的防务政策。
此外还实行了共同的渔业政策、建立欧洲货币体系、建设经济货币联盟等措施。
在对外关系方面,欧共体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和发展了关系。至1993年,已有 157 个国家向欧共体派驻外交使团,欧共体委员会也已在 107 个国家及国际组织所在地派驻代表团。欧共体同其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缔结了贸易协定、经贸合作协定或其他协定,并与一些地区性组织建立了比较密切的关系。欧共体于1975年 5 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关系。
欧盟的主要出版物 有:《欧洲联盟公报》、《欧洲联盟月报》、《欧洲文献》、《欧洲新闻—对外关系》和《欧洲经济》等。
欧盟的会旗 :1986年5月29日正式悬挂,会旗为天兰色底,上面有12颗金黄色的星,表示欧洲联盟12个成员国。制作会旗的目的是表示要建立一个统一的欧洲,增强人们对欧洲联盟和欧洲同一性的印象。
欧盟的会徽:1988年1月开始使用,会徽的底呈兰色,上面12颗星围成一个圆圈,象征着欧共体12个成员国,圆圈中间为各成员国国名。
⑻ 网络安全法是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什么和国家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共有七章七十九条,内容十分丰富,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是引导我国网信事业沿着健康安全轨道运行的指南针,具有里程碑意义。
《网络安全法》集中体现了网络空间各利益相关方普遍关心的问题,确定了网络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监管等多项法律规范和制度,这些规范和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的闭环系统。
通过这些法律规范及制度,《网络安全法》确定了相关法定机构对网络安全的保护和监管职责,明确了网络运营者应履行的安全义务,平衡了涉及国家、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的网络权利与义务关系,清晰地协调了政府管制和社会共治网络治理的关系。
形成了以法律为根本治理基础的网络治理模式,结构合理严谨,规定衔接配套,语言清晰准确,并对网络安全涉及的主要词语进行了文意解释,为建立网络空间治理系列基础法律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发出了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并提出了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四项原则: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
习主席提出的“全球互联网治理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深刻的国际法意义,首先,只有各国的网络空间主权得到相互尊重,维护网络空间和平才有可能实现;其次,只有网络空间实现了和平安全,方能促进各国网络空间的开放合作。
再次,各国网络空间开放合作的基础,必须构建良好的网络空间秩序。习主席提出的上述原则根植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但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各国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取向,而且也反映了互联网时代“安全与发展”为一体双翼的主潮流。
⑼ 欧盟实施“最严数据信息保护条例”对中企有何影响
6至7日,60余家中国企业负责人聚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参加“个人信息保护:中欧进展与企业合规”公益培训。
培训中,何延哲就企业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收集、保存和存储作出梳理,并阐释了企业提升数据安全能力的方法。
数据安全资深从业者方兴表示,数据时代来临后,许多中国企业存在把数据安全理解为信息载体安全,重视数据访问安全而忽视使用安全,重视事前保护而忽略溯源追责体系等通病。
他强调,全知的数据时代需要整体的安全视角,只有从授权、用途、量级、法律规范等多种角度动态追踪和分析风险,才可剔除数据在流动过程中埋下的隐患。
此外,多位嘉宾还就“GDPR与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异同”“数据安全与企业内控”“中外合规产品设计实例与舆情”等主题进行分享。
主办方介绍,培训获得了相关企业的一致好评,未来将每月举办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