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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网络素材如何署名

发布时间:2022-07-11 22:29:30

㈠ 这种署名的图片怎么做,有人知道吗谢谢大家

用手机软件做啊,有素材就行

㈡ 写了一篇文章应该在哪个位置署名

一、作文要学会积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古人这些总结,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积累”在写作中的重要性。“平时靠积累,考场凭发挥”,这是考场学子的共同体会。

(一)语言方面要建立“语汇库”。语汇是文章的细胞。广义的语汇,不仅指词、短语的总汇,还包括句子、句群。建立“语汇库”途径有二:第一是阅读。平时要广泛阅读书籍、报刊,并做好读书笔记,把一些优美的词语、句子、语段摘录在特定的本子上,也可以制作读书卡片上。第二是生活。平时要捕捉大众口语中鲜活的语言,并把这些语言记在随身带的小本子或卡片上,这样日积月累、集腋成裘,说话 就能出口成章,作文就会妙笔生花。

(二)要加强材料方面的积累。材料是文章的血肉。许多学生由于平时不注意积累素材,每到作文时就去搜肠挂肚,或者胡编或者抄袭。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积累素材。平时有条件的可带着摄像机、录音机、深入观察生活、积极参与生活,并与写生、、写日记、写观察笔记等形式,及时记录家庭生活、校园生活、社会生活中的见闻。记录时要抓住细节,把握人、事、物、景的特征。这 样,写出的文章就有血有肉。

(三)要加强思想方面的积累。观点是文章的灵魂。文章中心不明确,或立意不深刻,往往说明作者思想肤浅。因此,有必要建立“思想库”。方法有二:第一要善思。“多一份思考,多一份收获。”平时要深入思考,遇事多问问“为什么”、“是什么”、“怎么样”。这样就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要随时把思维的“火花”、思索的结论记录下来。第二要辑录,也就是要摘录名人名言,格言警句等。 总之,作文要加强积累,建立好“语汇库”、“素材库”、“思想库”这三大写作仓库,并要定期盘点、整理、分门别类,且要不断充实、扩容。

二、写好作文先学会观察

鲁迅先生在回答文学青年“如何才能写出好文章”的问题时强调了两点:一是多看,二是多练。这里的“多看”即指多观察。这就说明:要写好文章,要掌握娴熟的文章写作手法,就要多观察,学会观察,观察是写作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俄国小说家契诃夫就这样谆谆告诫初学者:“作家务必要把自己锻炼成一个目光敏锐永不罢休的观察家!——要把自己锻炼到观察简直成习惯,仿佛变成第二个天性。”把观察锻炼成习惯,锻炼成第二天性,这是一种很需要时间去磨练的功夫,是很有作用,很了不起的功夫。 要留心观察身边的人、事、景、物,从中猎取你作文时所需要的材料:你要对一些看似不大实则很有意义的事情产生兴趣,注意观察起因、过程和结果;你要留意校园花坛里的植物一年四季如何变化它的颜色,学会刨根问底,弄清这些变化的来龙去脉;你要走向社会,同更多的人接触,观察他们的一言一行,要思索一些东西,随时将它们汇入自己思想的长河。这就是观察的过程,观察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观察决不要仅仅局限于“用眼看”。广义的更有实际意义的观察是指要将人的五官全部调动起来:用耳朵去聆听,用身体去感受,更重要的是要用心、用脑去思索,这样的观察才会更加细腻、深刻。

(二)观察过程中要注意运用好“烂笔头”。俗语说得好: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好多同学每天看到的挺多,思索的也挺多,但是不善于随时记下来,这样就会使观察到的材料付之东去,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也会白白浪费掉。

(三)观察尤其要注意持之以恒。别犯“脑热病”,三分钟的热度对与写好作文是没有益处的,你要将观察生活、思索生活贯穿于你生活的每一天,这样你才会写出妙文佳作来。 学会观察对于写好作文有着巨大的奠基和推动作用,离开了观察,你往往会感到难以下笔。愿你学会观察,不断培养,提高赞成的观察能力,在写作实践中取得得大的进步。

三、意高则文胜 立意,就是确立文章的中心和意图。那么文章在立意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立意要正确 正确是文章立意的第一要义,所谓正确就是要保证文章的感情和思想观点正确,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符合我国基本政治原则,符合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能给人以积极的启发。

(二)立意要专一 “作文之事,贵于专一,专则生巧,散乃人愚。”无论多么复杂的事情,主旨不能分散。一篇文章如果既想说明这个问题,又想阐述那个观点,东拉西扯,必然立意不明确。其实,想面面俱到肯定会面面 不到位,况且一篇文章只能有一个中心,与其“贪多嚼不烂”,不如集中笔墨表现一个中心,即使是通过数件事来表现中心,也要做到紧帖中心行文,目标始终如一,着墨于材料与中心的结合点,使材料蕴涵的力量全部直指中心。

(三)立意要新颖 文章最忌随人后,人云亦云,新颖的角度是作文创新的核心。立意新颖要求跳出陈旧的框框、不按顺向思维、习惯思维或原有的心理定式进行立意构思,而是以独到的视角去审视题目中所蕴涵的另类内容,避开他人所常写,写别人所未写。即使同一写作对象,总是可以从许多角度切入,只要我们打破思维的定式,站在时代的高度,避“俗”求“异”,多角度、多侧面思考,或联想、或扩展、或类比、或逆向,发人之所未发,就能在五颜六色的天空里构筑属于你的最 美的彩虹。

(四)立意要深刻。 立意的深刻是指确立的主题不是人所共知的肤浅的道理,而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挖掘出更深层的意蕴。

(五)立意要巧妙 在习作有限的文字内,要表现较为深刻的思想,就只能一粒沙里看世界,从生活中的一斑一点、一枝一叶去再现生活的全貌,从一个点、一个片段、一个瞬间、一个现象入手,对社会、对人生进行描述和深思,即立意要大处着眼,小处落笔,角度虽小,却能小中见大,平中见奇。

四、怎样写好状物的文章 如何写好状物文章呢?请大家牢记以下五点:

(一)交代来历 文章开头用一、两句话介绍物品的历来,自然地引出下文。

(二)具体描述 通过颜色、形状把物品外形准确勾勒出来,写出特点给人以鲜明的感觉。多用一些恰当的修辞手法,展开合理的想象。赋予它情感,就会使物品活生生地跃然纸上。

(三)动静结合 先写静态的外形特点,再写它的动态。这样会增添一些情趣,写出的文章也会更加生活。

(四)说明功能 每件物品都有它独特的作用,一般来说,这类文章要在结尾处说明一下物品的作用这样会更加突出这件物品的特点。 (五)融进感情 字里行间要流露出作者对所描述的物品的喜欢、珍惜之情,这样会增强文章的感染力。

五、长话短说话缩写

读了一篇好文章,你一定很受感动吧?要是你想把这个故事简单的介绍给别人,就可以用缩写的形式。本次习作练习的是缩写,要求主要内容完整,重点突出;语言简练,缩写后文字不要超过三百字。 缩写是作文中的一种常见形式。所谓缩写,就是在不改变中心,不改变体裁,保留原文的主要内容的情况下,把一篇长文章压缩成短文章。学会缩写,能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课文内容,培养我们的阅读能力和概括能力,进而提高语言表达能力。那么,怎样进行缩写呢?

(一)要留主干、去枝叶。在缩写课文时,我们要删减次要的人物、次要的事件,以及说明、交代等地方,留下课文的主要内容。如《小抄写员》一文中我们首先要思考:叙利奥是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帮爸爸工作的,他为什么要偷偷地做,怎样做的,结果怎样,把最使你感动的地方画下来。然后把 帮爸爸抄写的事情经过写下来,而把当他被爸爸误解后是怎样想的等无关紧要的删除。

(二)要直接简化任务语言。在叙述中,我们要把直接叙述变成间接叙述,尽可能简化人物语言。这样,既使情节连贯,又使语句“简练”。

(三)要保持文章脉络清晰。缩写课文要注意保持文章主要脉络的清晰和完整,特别是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 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要素要齐全,让人读了对原文有个大概的了解。

(四)要不改变课文原意。缩写课文最要紧的是缩写后不可改变课文原意,做到内容基本保持和原文一直,不会使读者产生歧义。

㈢ 来自网络的图片是否要确定版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着作权人行使着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着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着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着作权

第一节 着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着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着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着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着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着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着作权,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着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着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着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着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着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用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着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着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着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着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着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着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着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着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着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他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着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着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着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着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着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

我个人认为只要有该图片来自网络就可以了,因为网络图片传流传去其真正所以者以不知何人了,就算日后有人告你他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而且网络的版权有关条例还不太明确,很难定性.

只是我个人意见,只供参考

㈣ 关于使用互联网内容作为素材制作作品时的版权声明

如果你使用网络中的作品,用于别人的宣传片,是非商业性质,需要在片中注明出处即可。
如果要进行商业使用,除在片中注明出处外,还需要和作者联系,支付稿酬,如果一进联系不上,可以在片中注明让作者和你联系,协商稿酬的事。

㈤ 这种封面和署名怎么做

用PS做。需要素材及一定的能力。

㈥ 使用网上的视频素材 需要授权吗

法律分析:用网络视频做素材是不是侵权在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主要看做素材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经视频作者的同意等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㈦ 请教关于网络素材使用的问题

以我个人经验,网上大多图片都是CC授权,即:
署名 — 您必须按照作者或者许可人指定的方式对作品进行署名。
非商业性使用 — 您不得将本作品用于商业目的。
禁止演绎 — 您不得修改、转换或者以本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

除非标明无限制使用的(谷歌可以找到完全授权图片)。
1.保存这些图片供参考借鉴不侵权,除非图片所在网站已标明禁止复制或者注册时授权协议写明禁止镜像、拷贝副本的;
2.制作成宣传展示,若以“原样”展示,并标有来源的,不侵权(除非图片所在网站已标明禁止复制或者注册时授权协议写明禁止镜像、拷贝副本的);作为宣传广告使用,侵权。
3.制作销售,侵权。
4.在明确了图片来源之后客户还要求制作,或者客户向我提供素材后让我制作,这个我不知道了。一般客户提供素材的话是要客户做声明,他具有这些图片所有权(或已经被授权使用),并授权你进行二次加工使用。

㈧ PS中署名问题,求解答

难道是用来投稿吗?我觉得用“made by”就可以。

㈨ 论文的署名应该写在哪里

正规论文的格式:论文题目--作者名字---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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