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201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影的发行、放映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是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影放映的管理,业务上受市文广影视局的指导。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发行、放映活动的原则)
从事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维护电影着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宏观调控)
本市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实行宏观调控。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发行单位的定义)
电影发行单位是指为电影放映单位有偿提供电影片的单位。第八条(发行单位的条件)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活动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
(二)有熟悉电影发行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电影发行管理制度;
(四)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国家电影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放映单位的定义与分类)
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拥有电影放映设备、从事电影(包括35毫米、70毫米等常用胶片规格电影,环幕电影,动感电影和其他形式的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和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采取向社会公众售票方式从事电影放映活动的单位,包括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等专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和影剧院、文化宫(馆)、礼堂、俱乐部等兼营电影放映业务的单位。
非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是指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工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单位。第十条(放映单位的条件)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其他有关证明;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活动场所的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申请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固定放映场所的建筑平面图、放映设备的名称和类型等材料。第十二条(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审批)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设立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影视局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批准同意的,由市文广影视局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其中,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备案制度)
经国家电影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需在本市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Ⅱ 哪个部门负责电影审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经申请可以受广电总局委托,成立电影审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制片单位摄制的部分电影片的审查工作
Ⅲ 微电影备案去哪里备案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9年1月17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升级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的通知》,升级“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增加“重点网络视频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送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新的备案要求,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影的剧本和成品片,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申请号将在审查后发布。
在获得计划记录编号之前,不得射击。获得拍摄制作策划备案号后,将完成的影片提交省广电局审核,审核后获得网上备案号。网络播放平台进行电影合作,只能购买已取得网上备案号的节目。
详细介绍:
1、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电视剧制作前,制作单位将登录重点网络电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主题类型、内容摘要、制作预算等策划信息。
重点网络电视剧包括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视剧(网络动漫)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影。除重点网络影视剧外的其他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仍按原程序和管理要求备案。
2、策划备案号在广电总局网站公示,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节目策划信息自动生成策划备案号,并自动汇总成表格,在广电总局网站公示。
3、重点网络影视剧制作完成后,还将公布网上备案号。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片方应在备案系统中登记拟播出平台、实际投入、演员报酬等相关信息,并将完成的影片报送当地省级广播电视台行政部。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取记录系统生成的在线记录号。
Ⅳ 拍电影电视剧都要经过广电局审核为什么要它审核。起什么作用
为了避免电影、电视剧出现过于暴力、色情、不文明现象会影响观众、儿童。
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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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责任:
(一)负责拟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着作权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政策、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老少边穷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负责制定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统筹规划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依法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统计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和业务以及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全国新闻记者证的监制管理。
(六)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Ⅳ 你好我想问一下网络视听许可证是在哪个部门申请办理呢
是广电总局哦,也就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Ⅵ 国内什么部门审核电影
广电总局审核影视作品
文化部是审核游戏的
Ⅶ 每部电影上映前都要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吗,广电具体审些什么
是的。没有经过国家广电总局审核的电影是不能上映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的把握、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活动宣传交流监管等一系列与影视娱乐相关的业务。
2013年国务院将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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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2014年8月,继“中国梦”之后,广电总局近日再次对卫视黄金档播出剧目做出调整,要求各家卫视于9月到10月底间,必须播爱国主义题材和反法西斯题材。
有卫视表示,广电总局只是要求一线卫视必须在黄金档播出反法西斯题材,至于哪天播可自行调整;二线卫视必须在黄金档播出爱国题材,而反法西斯题材并不限档期。
2014年11月27日,《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公布,要求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严格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
Ⅷ 网络电影归工商部门管还是广电部门管
归工信部管。网络电影上线都需要审批。就跟网站备案一样。
Ⅸ 中国审片机构是什么
中国审片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National Radio and Television Administration,PRC)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2、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国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3、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4、组织制定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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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对重要宣传阵地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的作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