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把公共版权的书籍读成音频,免费分享到网页上会侵权吗
只要没有经过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就涉嫌侵权。
出版社书里内容放入软件阅读,涉嫌侵犯原书作者的着作权和和出版社的版式设计等邻接权。
侵权的例外规定如下:
《着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⑵ 录制有声书,上传到网上,不用于营利,会侵犯哪些人什么权利吗
按照《着作权法》,如果想将有文字版权的着作改编成有声读物,需要获得文字版权方的许可。如果录制了,并传播这样的东西,本质上属于侵犯了文字版权方的版权。是否获利不是重点,看你的传播量,如果大了,会有人起诉的。
⑶ 自己录有声书济公传侵权吗
自己录有声书济公传未经允许的算侵权。将他人小说上传网络分享是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着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制免费看有声书标准
如果那个作者规定了无故不得转载之类的,或者在网络上看这本书是需要付费的,或者是他已经把这本书广播剧的版权卖出去了的话,那么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了。但是如果以上情况都没有的话,那么就是不构成侵权了,因为你录制这个有声书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⑷ 关于将小说录制成有声小说上传到直播平台的侵权问题
先去找作者拿授权,不然直播平台上会下架,作者那边搞不好还会有粉丝怼你…
⑸ 个人录制有声小说并上传是否涉及侵权问题
涉及侵权问题。
根据《着作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扩资资料:
具体案例:
2010年,乒坛名将庄则栋就曾经起诉过国内一家新媒体公司侵犯其着作权。庄则栋与妻子佐佐木敦子根据他们的经历写成《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一书出版后,某网络公司未经授权,将该书改编成有声读物传播到互联网,并在多家网站播放。
最终,该公司因侵犯着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除了“主播”侵权外,提供此项功能的平台运营者,也有极大的侵权风险,此前就曾发生过贾平凹、韩寒等起诉网络文库侵权案、作家和出版公司起诉苹果公司侵权案等案例。
江苏省博望律师事务所万音律师对记者说,以诉苹果公司案为例,法院认为苹果公司的内容平台在向用户提供上载服务时,“未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所以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给手机电台提了个醒,即作为自媒体平台,在开放平台的同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更应该主动避免采购无版权或盗版作品。
⑹ 在喜马拉雅发表自己录制的有声小说对小说作者来说算侵权吗
未经允许的算侵权。
一、将他人小说上传网络分享是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
二、《着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⑺ 喜马拉雅平台上发布自己录制的读书音频是否有版权问题
在平台上发布有声书一般有两种情形:
1、朗读原着。这会涉及到原着着作权人财产权问题,通俗了讲,你要使用别人家的东西总要先经过别人家允许吧,然后再谈谈付个租金吧。不过呢:如果你不传播到网络上,只是免费向公众朗读作品,那你可以不经许可,也不必支付报酬。但是呢:若是传播到网络平台,像喜马拉雅这类的平台,则需要先向着作权人获得许可,并商讨报酬。当然,你的劳动也是有价值的,你的朗读作品也会获得着作权的保护,假如蜻蜓FM觉得你的朗读很好想放到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么他们需要同时获得你,以及原作着作权人的许可。
2、改编演绎原着。改编演绎原着的处理方法同朗读原着,需要取得原着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只是着作权法对权利的分类标准不同,朗读原着涉及到原作品着作权人“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而改编或演绎作品则涉及到原作品“演绎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且演绎作品一定要获得授权,这一点也不同于免费朗读作品。如果你也是有声书朗读爱好者推荐如下处理方法:选择一些公版书朗读,这样就可以不必担心着作权的问题了;选择平台取得许可的书籍朗读,如果平台已经取得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同时这些许可又对平台用户有效,那么你也可以不必担心着作权问题了。与书籍着作权人取得联系,直接沟通。至于如何取得许可,如何付费都是可以自由协商的。(这个像谈生意一样,看你如何沟通拉)。如果你,无法知道着作权人的联系方式可以向出版商咨询。咨询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如果书籍作者已经授权文字着作权协会收费或授权,你完全可以通过文着协取得许可。以上,如果你实在无法与着作权人取得联系的话:
(1)在作品前明确作品的权利人;
(2)在作品前添加你的有效联系方式,比如电子邮箱、电话、通信地址等;
(3)声明,愿意支付费用。(一般是从你获取的利益中提取即可)
(4)声明,如果对方实在不同意你的传播,你将及时撤下。
如此,是作为一个成年人,做到尊重作品,学会承担责任。
⑻ 自己把精品故事以有声书的方式上传到网上,这种行为侵权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的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如果自己把精品故事以有声书的方式上传到网上这种行为侵权吗?也是让很多朋友对此表示非常疑惑的,实际上我们要知道,如果把自己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上传到网上,并且是有项应版权的,那么我们很有可能构成了侵权的行为,因为有声书大部分都是有版权的。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明显的知道这种行为实际上是构成了一定的侵权行为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之中,基本上很少会有原作者去起诉相映的上传者,因此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很少会去看到有因此打官司的,但我们还是要约束自己相映的行为,这是非常重要的。
⑼ 在网络上下载有声故事做成产品,然后在网络上和市场上进行发布和推广会侵权吗
看什么故事,玩大了会侵权,小儿科无所谓的。
⑽ 上传一些说书的音频到网上(薯仔、优酷之类的)。是否侵犯了他(说书人)的版权的
理论上属于侵权,不过就算有纠纷也是网站与被侵权者的纠纷不会牵扯到你,而且我国目前这方面法律空白,所以不必担心,网络本来就是要共享~~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