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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为什么不能利用网络进行造谣

发布时间:2022-09-27 06:43:14

Ⅰ 代表建议加大网络诽谤处罚力度,网络造谣诽谤对人带来的影响有多大

近日有很多人大代表的提案,小编其实看了一下,觉得有一些提议还是蛮好的。比如最近有一个代表提案说要加强诽谤处罚力度,我个人觉得这个提案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这几年网络造谣真的非常的多,就是因为后果没有特别大的风险,导致网上的键盘侠甚至生活中的键盘侠已经习惯了这样口无遮拦的去伤害别人。但是其实网络造谣真的是对受害人的影响非常大,像之前大家应该都还记得的,杭州女子被造谣和快递员出轨的女生,造谣对她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就来分析一下网络造谣到底对一个人会产生哪些方面的影响。

这两点足以看到网络造谣对一个人的影响,所以小编非常赞同这个代表的提案。

Ⅱ 政治题如何评价网络造谣的行为

既然是政治题,回答要规正

一、如何评价网络造谣的行为

1、网络谣言会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

2、编造并传播网络谣言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

4、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法律和道德义务;

5、公民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现代社会崇尚开放和自由,但个人自由不能建立在损害公德和违法悖理的基础上。言论自由不能无边无度,网络无边也不等于自由无度。在网络世界里,我们同样要像在现实世界一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既不能触犯道德底线,也不能触犯基本法律。

二、如何评价打击网络谣言

1、有利于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打击网络谣言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三、我们应当如何对待网络谣言

1、认真学法,自觉守法,树立法律意识,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正确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做到不造谣。

2、增强社会责任感,正确对待社会影响,树立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学会理性分析和选择,做到不信谣。不捏造不传播谣言;

3、自觉运用法律同散布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当发现有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

Ⅲ 网络造谣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Ⅳ 请从法律角度分析网络造谣的危害

网络造谣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是侵犯人身权的一种行为,严重者是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其次网络造谣的速度要比一般生活中的造谣行为传播速度更快,因为网络无国界,所以网络造谣对于被侵权者的危害更大,传播范围更广,损害大,最后网络造谣要追究造谣源头要更困难,在取证上更加复杂和困难,这不利于被侵权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说网络造谣不仅在法律上对被造谣者带来的伤害更大,在道德中更是。可以说网络造谣比一般造谣危害更大。2013年我国出台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以及该行为的入罪标准。其中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另外《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符合刑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网络造谣严重者也可按诽谤罪论处,这在法律上更大的维护了人民的名誉权,是法律的进步。

Ⅳ 为什么网络造谣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

一、为什么网络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刑第29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而如果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被认定犯有该罪,则只可能适用该条的第(四)项,那么就意味着需要认定网络为该条所规制的“公共场所”,但如此认定是违法的。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于2013年7月15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该解释第5条对于公共场所做了列举式的规定,明确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无网络的规定。有网友会指出:“该条不是还有‘其他公共场所’吗?”是,的确有,但是对这个“其它”的解释,必须和前面列举的类型做同一类型的解释,比如我们可以将风景区纳入该范畴,但是不能将家庭纳入考量。而前面所列举的类型均指向物理性空间,而不是虚拟空间,因此并无将网络纳入这一解释的可能。

2、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并不包括虚拟空间,因此自文义解释的角度,无法将“公共场所”突破至互联网中。

3、从刑法体系的角度解释,在刑法上所指称的“公共场所”均是物理性的空间,不包括虚拟空间,如果包括虚拟空间,就会有问题。如《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等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就会受到刑罚。那今后玩网络游戏的,均有可能涉嫌非法持枪罪了,有朋友会说:“这里的枪支是指实际的手枪”,如果“公共场所”包括“虚拟空间”,那“枪支”也可能包括“虚拟武器”。

4、是对该条做历史解释,在起草刑法时,互联网只是刚刚起步,当时的立法者并无将此纳入法律考量的可能,因此并无将网络作为公共场所来对待。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的考量,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突破。

二、突破与类推

对于将互联网纳入公共场所,是一个法律上的突破,在这一点上,我和北京市公安局发言人的看法是一致的(参见《法制晚报》等相关新闻,网址:http://news.163.com/13/0823/11/96V8M7MB00014Q4P.html),但是正是这种突破,值得我们警惕,它意味着在1997年刑法中明确禁止的“类推”死灰复燃。

所谓类推,是指对刑法上无明文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比照刑法中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的一种刑法制度。现行法律并无将“网络”纳入“公共场所”予以规范,但公安机关的纳入,明显与现行法律存在冲突,这是一种典型的类推的行为。

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不仅突破了“公共场所”的规定,更是突破了“罪刑法定原则”,突破了法制的底线。

三、假如网络可以适用寻衅滋事罪

在未来,我们可以看到下面的场景:

1、杨幂女士发了一张照片,结果粉和黑都来了,有赞有弹,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粉和黑在网络上大放厥词,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2、杨澜女士为他的夫君辟谣,网络上不缺乏看热闹的人,双方对于沈星女士的审美观产生了分歧,一方认为沈女士不会那么没品位,一方则认为未必,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3、网友发贴认为北京是个好地方,这怎么可能?一方历数北京的好,一方痛陈北京的烂,双方争论得不可开交,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始作俑者,拘!

……

这会成真吗?

你说呢?

如果我们希望建设一个安全的社会,一个幸福的社会,一个自由的社会,法律应该成为我们所有的人的底线,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都需要遵守法律,才能够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请允许我援引布来代斯大法官的名言:“我们的政府是威力强大无所不在的教员,教好教坏,它都用自己的榜样教育人民,犯罪是可以传染的,如果政府自己犯法,就会滋生对法律的轻蔑,引诱人民各行其道,把自己看作法的化身。”

又及:有朋友提醒我:为啥不能用第2项?首先适用第4项是警方的新闻稿的通报;其次适用包括第2项的纳入,控方都有一个举证责任,即“破坏社会秩序的”后果,对于社会秩序的讨论会面临公共场所同样的定义困境,同时对于这个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基本统一的认识,我就不再长文讨论。

Ⅵ 网络造谣犯法吗

法律分析:在网络上造谣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处最低五日、最高十日的拘留,可并处最高五百元的罚款。如果造谣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就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侮辱罪一般处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最高三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Ⅶ 网络造谣触犯了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在网络上造谣、传谣,散布虚假信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围。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Ⅷ 网络造谣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网上造谣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严重的触犯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Ⅸ 如何遏制网络谣言现象网络谣言会带来哪些危害

网络发展越来越快速,人们使用网络的频率也越来越高。比如在网上购物、网上点餐、网上看各种视频等,虽然网络给大家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方便,但是网络只是一个传播平台,所传播的内容有可能是好的,也有可能是不好的。正如大家所看到的,网络会传播正能量,也有可能给谣言插上翅膀,让谣言飞的更快。网络谣言是指造谣者为了赚取流量或是为了诋毁他人,利用网络为平台,快速的传播不实消息,以达到对他人中伤的目的。要遏制网络谣言,应该从源头抓起,增加造谣的成本,让造谣者付出更大的代价。

三、被谣言伤害过的人,可能会有心理问题。

很多受过谣言伤害的人,都可能产生心理问题。比如杭州快递小哥的谣言,当事人不仅生活受到了影响,还产生了抑郁症,需要接受心理治疗。谣言都是可怕的,没有谁可以独善其身,只有严惩才能让谣言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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