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民事开庭视频可以申请不公开吗
如果案件涉及隐私、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录音录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案件涉及隐私、秘密,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录音录像。
一般的民事开庭都要按照以上五个步骤来进行,原告被告都需要弄清楚的问题,只有进行完这五个步骤案件才能得到最终的判决.
❷ 怎么拒绝法院开庭直播
原则上均应进行直播。可以申请不公开,不直播的要进过严格审批程序。
❸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庭审直播吗
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庭审直播,具体是需要看什么案件,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和理由,但是是否同意申请,最终还是由法庭综合考量。相关依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审判公开”,明确“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公开要求,统筹审判权运行的程序、依据、结果的全面依法公开,构建阳光司法机制。
❹ 怎样申请庭审公开直播
法律分析:1、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2、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❺ 庭审不公开的条件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判: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❻ 如何申请庭审直播 行政案件
要按以下格式申请。
庭审直播申请书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11月5日出生,住XXX。身份证号:4128011978110XXXXX被申请人:X铸,男,汉族,XX0年X月14日出生,住XXX号。身份证号:411522XXXXXX015被申请人:李X,男,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住XXXX。身份证号:41XXXXXXXX被申请人: 信阳市XXXXX公司,住所地:XXX县XXXXX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25XXXXXX 申请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2021)豫1522民初2598号案件进行庭审直播。 事实与理由本案属于执行异议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比较大,且本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请求庭审直播。 此致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yi 2021年6月18日
❼ 怎样向法院申请庭审直播
网络庭审是可以直播的,“网络庭审直播”指的是人民法院获得上级法院和中国法院网的审核批准后,通过官方网站视频直播形式向公众直播。直播过程为人民法院专门调派干警负责庭审拍摄,以及图像、文字内容同步录入,中国法院网也同步制作和审核把关,确保整个庭审过程完整清晰地呈现给广大群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❽ 申请庭审公开直播的法律依据
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规范人民法院庭审直播、录播活动,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通过电视、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传媒系统对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的直播、录播,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对于下列案件,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二)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提出不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并有正当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宜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
第三条 人民法院进行庭审直播、录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进行,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证人保护等问题,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由有关审判庭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提交案件重要的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和申报表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
第五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一案一审核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人民法院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监督管理和沟通协调工作。有关审判庭负责庭审直播、录播案件的选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技术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为庭审直播、录播提供技术保障和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应当做好庭审直播、录播的准备工作,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庭审直播、录播的顺畅运行。
第七条 庭审直播、录播工作人员的活动以及有关设备的运行不得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院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