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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人数多少算邪教

发布时间:2023-01-05 08:01:35

㈠ 传播邪教会被判刑多久

看恶劣影响的程度。如果受美西方利用危害国家安全,最高无期徒刑。

㈡ 利用在线人数累计1000处几年有期徒刑

七年。如果出现了网络造谣的行为后最高会处以七年有期徒刑,如果公民在网络上散布一些不实的谣言或者是编造虚假的信息后,也是会造成公共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所以说我国也是严禁网民在网络上出现此类的行为,否则也是会根据涉案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确定处罚力度的。

相关的应对措施

加强主流文化建设。网络谣言是一种文

化现象,其本质是腐朽的、低级的、破坏性的文化,而不是健康的、大众的、良性的文化。有学者认为,谣言与语言同时诞生。从这个意义上看,谣言是社会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当主流文化比较占据优势的时候,谣言就会自生自灭;当主流文化处于不均衡的状态时,谣言就会泛滥。加强主流文化建设,要倡导政府诚信行政,诚信开展公共服务;要求政府官员说实话,说真话。用正气压倒邪气,用实实在在的言行粉碎一个个的谣言。时间长了,造谣者没有市场,谣言也就没人相信。另一方面,加强公民旦友对网络的岩肢鉴别能力,理性看待,冷静分析,在传播途径中进行网络谣言的辨别。

提高政府公信力。及时发布政府及公共事务、突发事件信息,用正确的信息制止谣言。当前,各地各部门在加强网站建设上动作很大,但是在维护网站上跟进不平衡。尤其是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网络管理为平台,整合政府职能资源,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履行职能解决问题、及时回复问题的机制很不够。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对焦点问题、热点问题、敏感问题顺其自然,不处理不回复,漠视网民关怀,导致官方无声,谣言横流。因此,在政府大量公共管理事物、公务活动中,制度性的及时发布政务信息,及时回复网民问题,是防控谣言的重要手段。

完善公民网络行为法律制度。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创立的滞后性,影响了一些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的侥幸心理。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穿上马甲,就如入无人之境,肆意制造谎言,混淆视听,误导网民,危害了网络。因此,在网络谣言被发展到网络“核武器”的时代,以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对网络谣言民事、行政、刑事等配套的规范,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会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使用和利用到网络平台,那么粗迟世也是会有许多不法分子会利用网络的虚拟性制造并传播一些不实的言论,如果公民仍然知道是虚假的信息仍然进行散播也是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同时在遭受到网络造谣的情况后也是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㈢ 法律对邪教的定义

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一、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三、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㈣ 利用在线人数累计多少聊天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㈤ 利用网络传播邪教文章多少篇以上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

没有篇数的确切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的,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30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㈥ 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多少人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组织、利用教派、邪教、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教派、邪教、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对这一罪行的一般处罚是三至七年徒刑。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加重处罚的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

(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

(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㈦ 利用在线人数累计1000处几年有期徒刑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传播邪教的处罚标准是处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传播邪教主要就是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活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一种犯罪行为。我国虽然不反对宗教信仰,但宗教信仰跟邪教有着本质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㈧ 邪教是什么意思

邪教是对某些宗教带有负面价值的评断称呼,根据不同人士所持的不同价值观,会对邪教有不同的认定。
据统计,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1万多个,信徒数亿人;美国因有1000余个邪教组织,故被称为“邪教王国”
。西欧和南欧亦有1317个狂热教派,英国604个;法国173个,西班牙全国现有200个“具有破坏性”的邪教组织。[来源请求]
在未来社会,由于人类情感的需要和人格的变异,邪教组织具有进一步发展扩大的趋势
邪教四个主要原素:当四项在整体上加强人对教主的服从和依赖,即有可能是邪教组织,不是要所有以下的各项目齐全方算得是的:”
行为上的控制
住处,家庭,同居者,往来者受到规范;
穿着,打扮等受到规范;
食物受到规范;
睡眠受到规范;
无消闲的空间。
教义的灌输及组织活动(如念经文等)占去人最大部份的时间;
主要决定不能自作,必先取得批准;
须要汇报思想,感受与行动予教长;
存在行为责罚制度;
团体思维高于个人;
强硬的规条;
须要依赖和服从。
信息控制
使用谎言,包括不发放消息,歪曲信息;
减低教外信息的散布或不鼓励接触这些;包括对教批评的说话,和使成员过度忙碌以至无暇接触外界;
做成教“内”和教“外”对垒的局面,由教主决定谁人可知甚么;
鼓励教徒互相举报;
成立“伙伴”制度(buddy
system);
大量并广泛使用教义及由教派传播的信息,并大肆宣传;
不道德的“告解”使用,以过犯作为控制手段,不随便宽恕。
思维控制
将教义定为“真理”-黑白分明的思维;善对恶的思维;教内对垒教外的思维;
使用特殊语言代替正常的思想表达;
只容许“好”及“正确”的想法;
压制思考-只许“好”的思想,否定批判、理性想法以及建设性的批评;
空想的运用;
唱出咒语;
冥想;
祷告;
不能批评教主或教义;
不容纳别的信仰。
情绪控制
使人的感受受控制;
相信所有问题都是自己的错而永不是领导的错;
过度夸大罪恶感;
过度夸大恐惧-
怕自主;
怕“外”界;
怕敌人;
怕失去救赎;
怕离开教派;
怕遭否定。
使用过大的情绪波动来控制人;
公开悔罪;
非理性的恐惧-害怕领导人,害怕离开,不会反驳领导,如离开即对前途无信心;
教外没有快乐可言,故不能离去;
离开即有祸;
对离去者杯葛;
离去即属堕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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