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文化部如何整治网游市场“乱象”
我国网络游戏快速发展,内容形式不断丰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但同时,网游市场也存在文化内涵缺失、青少年网络沉迷、用户权益保护不力等问题。
据了解,下一步,文化部还将部署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辖区内网络游戏运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经内容审查备案的网络游戏、网络游戏运营单位未落实网络游戏实名注册、未实施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未采取技术手段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大案件督办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规范网络游戏市场经营秩序。
⑵ 你觉得该如何整治网贷行业乱象你有何建议
现在存在很多的网贷行业的乱象,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困扰,我觉得要想整治好这个行业乱象,首先一定要方便大家进行举报,其次我们对举报进行有效的受理,除此之外,要对某些行为进行严重的处罚,特别是关于金额方面的处罚,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3.对某些企业进行严厉的金额方面的处罚。
其实我认为这个问题很简单,这些企业之所以会铤而走险,还是因为有高额的利润,但是我们完全可以对他们进行更高的罚款,比如说这个企业通过这个方式赚取了100万,那么我们可以罚款这个企业1,000万,通过这样的方式可能会让企业之前赚的钱都打水漂,所以我认为可以对企业进行严厉的金额方面的处罚,从而让他们得不偿失,对于其他企业来说也不敢轻易的坑学生。
总而言之,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和谐,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说网贷行业的乱象,严重的坑了学生和某些特殊的群体,我认为可以开通专属的举报渠道,当举报之后,我们迅速的受理,从而能够把某些乱象消灭于未然,而且我们也可以对这些企业进行更加高的金额方面的处罚,让他们损失更多,从而得不偿失,让他们不敢再这么做。
⑶ 平台要压实责任,给网络暴力行为亮红牌,网络乱象该如何彻底整治
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的便利,让我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但是网络问题也随之而来,其中,网络暴力这个问题积极突出。网络暴力就像一把尖刀,将人伤得体无完肤。平台要压实责任,给网络暴力行为亮红牌,网络乱象该如何彻底整治?
网络的发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便捷人们的生活,让我们的生活充满更多的精彩,但是很多人口无遮拦在网络上面恶意的发布言论,对他人进行网络暴力这样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所以一定要严加惩处这样的不良行为,将一个干净的网络,还给人民大众。
⑷ 揭秘电商带货直播乱象,如何整治这种乱象
电商是一个新奇的行业,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着这个行业,这当中不乏有一些出名的网红,他们也通过电商直播带货,为自己谋取利益,明星们由于疫情的原因也要选择接触到直播带货当中。但在这当中一些电商直播带货存在着许多乱象,而针对这种乱象有关部门需要严格处置,这当中不乏有一些带货者们卖假货给消费者们,因为是网络平台许多人也想着价格不高纷纷不了了事,但其实这也给直播带货行业当中造成了乱象。
永远不要有贪小便宜的念头,因为小便宜不是那么好贪的,虽然说一些网上的价格都十分的优惠,但是如果和实体店当中质量对比,那么网上购买的东西确实要差劲很多。这也是导致一些人现在不喜欢在网上购买商品的主要原因,他们更愿意真实的看到商品的质量,而不是一味追求价格便宜,因为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
⑸ 网络公司违规违法经营找哪个部门举报
法律分析:假如你所在的企业是从事危化品经营的,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你就可以向安监部门举报!那么,当你发现企业有哪些违法行为时,可以向安监部门举报?
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未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管理规定,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档案资料不符合规定、对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治疗不符合规定、拒绝监督检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⑹ 滴滴出行、高德等11家平台被约谈,行业乱象该如何规范
行业乱象想要得到规范,离不开有关部门的监督以及企业的自身规范。网约车部分品牌存在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还有一些平台侵害从业人员跟乘客的利益,甚至非法运营,导致很多安全隐患。而网约车行业乱象的规范,离不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更离不开用户监督举报制度的建立。
3.面对网约车乱象,用户也不能坐视不管,对于乱象要勇敢举报,果断维权
为了确保网约车行业的稳定,网约车行业一定要严格把关。提高自身安全生产的能力,并且加强司机的管理跟培训。如果乘客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乘客有权利去有关部门维权。对于不公平的现象,要留有证据,如果乘客的隐私安全受到威胁,要勇敢维权,保障自己的安全。
⑺ 触手可及的网络广告铺天盖地,这种网络广告行业乱象到底该如何整治
触手可及的网络广告铺天盖地,对于这种网络广告行业乱象应该如何整治呢?其实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会觉得束手无措,因为现在社会当中很多人已经习惯了这一种行为了,对于这种网络广告行为很多人都已经习以为常,但是我相信有或多或少的人会觉得这种情况是非常恼人的,网络广告本身不是一件坏事,能够促进我们文化的交流,能够促进我们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说我们没有合理地去规范好我们的网络广告行业的话,那么就会成为一个鱼龙混杂的市场,成为一个扰民的乱象。
我们会发现现在的网络广告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当中方方面面,很多人表示现在使用智能手机就免不了接受网络广告,这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行为,很多消费者其实已经被迫接受这一种行为了。我认为作为我们社会当中的每一个重要的主体,都应该用我们的手段去规范和整治网络广告行业。
⑻ 豆瓣在部分应用商店已被下架,网络乱象应如何整改
豆瓣应用已经在一些应用商店下架。豆瓣回应媒体称,豆瓣的指导小组与app store的上架无关。在过去的一年里,豆瓣经常因为诸如“点名”、“现成”和“惩罚”等问题而引起公众关注。鉴于法律法规禁止豆瓣发布或传播的信息反复出现。情节严重的,责令立即整改,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50万元。
目前豆瓣的混乱显然是商业化道路没有走好。因此,豆瓣的商业模式仍需改进。对于豆瓣和其他平台来说,如何管理互联网社区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豆瓣专项整治首先要确保内容安全。“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要从制度和技术上进行,尤其要从米圈文化上进行。巩固主体责任,平台不仅要提供网络服务,还要承担主体责任。
⑼ 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情节严重对经营服务提供者如何处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6号公布,2018年主席令第6号修正)第八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七条:“有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所列禁止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应当通知企业登记机关。”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5.《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等电信业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现为第七十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注:现为第五十六条)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注:现为第五十七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6.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对违反本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注:现为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第七十八条(注:现为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7.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