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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网络竞争

发布时间:2023-01-21 22:04:10

A.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4月19日是什么竞争

网络空间竞争。2016年4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网络空间竞争。建设网络强国,没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没有人才创造力迸发、活力涌流,是难以成功的。

B.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法律分析:(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五)网页抄袭。

(六)侵犯商业秘密。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八)域名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C. 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什么的竞争

1、网络空间主要就是信息战的主战场之一。笼统的说各国都在发展传统军事力量和非传统军事力量。传统的就是海陆空三军,非传统的就是核,生,化,航天,网络信息等。

2、“得人者兴,失人者崩。”网络空间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竞争。建设网络强国,没有一支优秀的人才队伍,没有人才创造力迸发、活力涌流,是难以成功的。念好了人才经,才能事半功倍。

3、对我国来说,改革开放初期,资本比较稀缺,所以我们出台了很多鼓励引进资本的政策,比如“两免三减半”。现在,资本已经不那么稀缺了,但人才特别是高端人才依然稀缺。

4、我们的脑子要转过弯来,既要重视资本,更要重视人才,引进人才力度要进一步加大,人才体制机制改革步子要进一步迈开。网信领域可以先行先试,抓紧调研,制定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办法。

D.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条件

我们都知道,在市场竞争中,公司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但是在公司的竞争里,也有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么,反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是怎样呢?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如何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怎么认定
(一)混淆行为 的认定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混淆行为: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混淆行为一般都是对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销售量大的商品进行仿冒,它的实质就是掠夺他人的经营优势,侵害他人长期形成的无形资产。因此,混淆行为是一种故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具有特定性。由于混淆行为是对市场中经营优势的掠夺,因此,混淆行为总是发生在特定的具有市场优势的经营者身上及其特定的商品上。
4、具有误导性。混淆者都不希望以自己的真实身份从事市场交易活动,其从事混淆行为的目就是在于使交易对方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解,从而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以此获得竞争优势。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三)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
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凡符合以下四个方面构成要件的,即可认定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1、该行为主体不是经营者,而是政府机关,包括政府机关所属部门;
2、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上经营同类商品的经营者的公平交易权和公平竞争秩序;
3、客观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只有具备以下特征的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
2、商业贿赂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
3、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秘密的手段给付财物或其他报偿;
4、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混淆交易行为——造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
2、商业贿赂行为——回扣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 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3、虚假宣传行为——散布虚假信息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恶性价格战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 的价格销售商品。
第11条规定了四种除外情况: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一种是奖励给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 ,一种是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1)谎称有奖销售或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5000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5)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E. 网络化创新模式的竞争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

区域创新系统是指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经常地、密切地与区域企业的创新投入相互作用的创新网络和制度的行政性支撑安排。区域创新系统的概念主要来源于创新系统和区域科学的研究成果。创新系统文献将创新概念化为一个进化的和社会的过程,认为技术创新是许多行为主体的相互激励和影响的产物,并受到来自公司内外部的许多因素的作用,这反映了对技术创新过程的认识已从单个企业及内部向多个行为主体及网络化过程的转变。
系统类型
由于现实经济中区域发展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许多学者基于社会学和制度学的视角对区域创新系统进行了分类研究。本文依据治理结构、社会根植性、创新主体、创新环境以及主体互动程度等将区域创新系统区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地域根植性区域创新网络、区域网络化创新系统和区域化国家创新系统。
1、地域根植性的区域创新系统。该类区域创新系统是一种专业化产业区的中小企业网络,以"第三意大利"的伊米莉亚·罗马涅(Emilia-Romagna)地区为典型。公司把他们的创新活动主要建立在本地的及企业间联系的学习过程中,技术转移活动基本在当地进行。经济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将其描述为地域性的根植于特定地区的创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与各类公共服务部门之间形成了以网络为基础的创新,并支持和促进区域范围内适合的技术和组织学习。
2、区域性的创新系统网络。区域网络化创新系统被认为是理想的区域创新系统,出现在德国、澳大利亚和北欧国家,大多为国家政策促进创新能力和合作所导致的结果。在这种类型中,公司和组织不仅同样是根植于特定的一个区域地点,以本地的、互动的学习为特征,而且通过有意加强该地区公共机构的基础设施来提供知识和增强本地企业的竞争优势。例如,通过建立一个更强大、更发达角色的区域性研发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民间团体参与企业的创新过程,系统在涉及公私合作方面因此更加具有计划性。这不仅增加了区域的集体创新能力,也有利于抵消区域企业集群中的技术锁定现象。
3、区域化的国家创新系统。这种类型与前面两种并不相同,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产业和组织基础的部分是更多地结合国家或国际创新系统的,比如创新活动主要发生在和区域外部主体之间的合作。因此,外部主体和关系在系统中发挥更大地作用。第二,以正式的科学知识交流为基础,组织间的合作与线性模型更为一致。在这种系统中,合作更可能产生在那些有着相同职业或教育背景的人群中,这种相似性的背景通过"知识交流"有利于知识的循环和分享。因此,合作交流可能是跨区域的甚至是跨国界的。

F. 网络中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1、企业利用媒体、广告作产品质量、功能、效果等各项指标对比,打击贬低特定或不特定竞争对手。2、由经营者出资,媒体出面,请“专家”作访谈、咨询,明为向消费者介绍知识,实为推销宣传,其中抬高自己贬低对手。3、煽动、资助消费者投诉扩大、升级,打击竞争对手,用少量投入即可让对手焦头烂额。4、以利益为诱饵从竞争对手处挖项目关键人员,造成对手项目瘫痪,或在对手项目基础上加以改头换面上市。5、由经营者资助,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检查、区域性评比,操作出有利于本地企业主要是出资企业的抽检、评比结果,并在媒体公布,以打击竞争对手。6、地方政府通过一些让利性行政措施、政策,在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的情况下,保护本地企业,打压外地企业,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使本地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向辖区内各单位下达销售指标,完成指标的,从税收、财政上给予照顾,完不成的则运用财税政策予以提醒,使辖区内单位全心全意销售本地区商品。7、商业欺诈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侵犯了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8、一些原本具有独占经营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以增强国际竞争力为由,不断向政府要求扩大经营范围和垄断经营权,一旦获得行政授权或许可,在没有竞争对手的前提下,变本加厉地掠夺社会最大资源,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加剧了不正当竞争的恶性循环。

G. 网络行为不正当竞争包括哪些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行为。侵犯网页着作权的抄袭和淡化行为。侵犯域名权的抢注和混淆行为。侵犯内容着作权的网络传播和复制行为。以链接为手段的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H. 什么是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违反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其本质的特征是采用违反商业道德、商业惯例的手段进行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在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下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公正经营秩序的行为。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通过网络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表示的商品。
(二)利用网络对商品的质量、性能、产地、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类案件为现阶段工商部门查处最多的。
(三)网络交易中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如拥有中国人网站的沙岭网络公司曾在网络上提出“建10分钟网页,可得一套住房”。
(四)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如北京市普天新能源技术开发公司诉北京市中北高科机电公司司法文书上网不正当竞争案、泉州联盛轻工企业有限公司诉泉州仕达斯制衣公司“旗牌王” 纠纷案。
(五)网页抄袭。如2003年2月20日徐州某漆厂状告徐州某装饰公司案。
(六)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以及尔虞我诈的虚拟商场、不择手段获取商业利益的情形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例如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等方式都可能造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
(七)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从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被链接网站的经济利益和竞争能力。
(八)域名纠纷。一些单位和个人将他人的商标、厂商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网站名称、名人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再高价出售给商标、厂商名称所有者牟利或利用他人知名商标、名称的良好商誉达到混淆、引诱、误导消费者访问以攫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目的。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禁止仿冒】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九条 【禁止虚假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I.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商业贿赂;
2、对在网上提供的产品进行不符合产品本身质量的虚假宣传;
3、对他人的产品污蔑、诋毁;
4、抄袭他人的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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