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电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货
电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货
电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货,假货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致使客户和消费者对正版产品造成认知错误认为该假货就是正版产品的产品,那么电商平台如何治理假货呢
线上知识产权打假,打什么?
电商时代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主要分为着作权侵权,如盗版,盗用图片,美术、文字作品侵权;商标权侵权,如突出使用商标,遮挡商标,假货,滥用关键词等;专利权侵权,如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假冒厂名厂址等其它侵权。
在各大电子商务平台售卖假冒伪劣产品的卖家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原企业品牌商的权益,同时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也有着严重阻碍。打击网络上的假冒伪劣产品,对于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从消费者到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都能从购物环境的改善中受益。
企业可以采取的主要手段
目前,中小企业针对假冒行为主要采取事后举措,而大企业则已经防患于未然。所以针对知识产权打假或者说依托知识产权保护行为而进行的品牌保护,企业方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利用平台打假通道进行维权
如果侵权行为已经出现,但是行为表现和后果不算严重,且涉嫌侵权企业规模不是太大,企业可以采取线上投诉的方式进行维权。目前,阿里、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已经加大了对侵权假冒的打击,也开放了权利人在平台上开展打假的通道,权利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专业机构通过这些通道开展维权。以阿里为例,阿里的打假维权通道有6个步骤:
企业可以通过该通道,要求侵权方删除链接,从而达到维权目的。
此外,针对投诉量大的权利人,几大电商平台也有自己的诚信投诉机制,以阿里平台为例,当投诉删除率≥90%、卖家申诉成功率≤5%、三个月投诉量≥100件时,即可自动升级为诚信会员,获得投诉材料简化、快速响应等权益。
2、事前防控,备案信息
企业可以采取一定的事前防控手段,比如与平台合作,及时备案产品信息,利用平台力量,预先对假货进行有效打击。以欧普照明为例,欧普照明法务部于2019年启动加入阿里巴巴反假货联盟主动防控项目,并向联盟备案了欧普品牌权利范围及主要侵权品牌的信息,阿里系电商网站会根据这些信息,在假货商家上架商品时,自动检测出不当使用欧普商标、销售欧普假货的链接,并在上架审核阶段予以删除。
企业权利人和平台的有效搭配可以形成打假共治系统,将假冒行为及时遏制。
3、发警告函
如果线上投诉不奏效或持续时间过长,权利人亦可以使用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因此,权利人可要求电商平台采取相关必要措施。
4、提起诉讼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必要时,企业亦可使用刑事控告手段。
总结
其实,线上线下的.知识产权打假并非处于割裂状态,线上产品一般来源于线下,权利人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线上产品进行调查,从线上跟踪到线下,对线下侵权人进行同步的打击。
实践中,部分企业误认为“知识产权打假”流程单一固定,以至于以“打成”作为衡量成败的标准而忽略其他因素,而事实上, “打”是过程,此过程需要严格的风险管控,合理的人员配备,律师、调查员、知识产权保护顾问等各司其职,以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合法、有序、持续的进行。
面临矛盾
整治假货是电商都在做的事情。拼多多创始人黄峥就曾表态:“我觉得任何违法违规的商品,平台应该坚决清除掉,不只是商品,其实也包括售卖非法商品的商户。”但对于社交电商而言,整治假货面临着更加复杂的情况,相对自由的售卖模式给监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有媒体报道,6月中旬,十几名拼多多商家前往上海拼多多总部维权。有商家称,不少商家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被强制冻结货款,关闭关联店铺,并且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随后,拼多多发布情况说明,称现场聚集的14名问题商家中,7家存在售假情况,6家存在商品描述不符情况,1家存在虚假发货情况。相关事实已经平台初审、复核程序核查,证据确实。
一些商家认为自己被冤枉,而平台表示“靠罚款商家牟利”绝不可能发生。双方的各执一词凸显拼多多在治理假货上的管理问题。平台初创时期的低门槛入驻与低价策略给后期管理带来难度。
除了拼多多,其他以社交关系为基础的电商平台也处于迅猛发展的时期,不同于拼单模式,一些社交电商在打流量“带货”牌。
日前,有赞、快手宣布合作打造“短视频电商导购”解决方法。快手App将新增“快手小店”,每个主播可申请开店,店铺中的商品可于作品区展示。届时,快手和有赞账号互相打通,快手用户可以直接购买自己喜爱的主播售卖的商品。
比快手更早进入“内容+社交”模式的小红书于今年5月31日完成了新一轮超过3亿美元融资。林允、戚薇、张韶涵等明星化身美妆博主分享入驻在“种草”方面为平台带来引流优势。
这种内容加社交,依靠主播或博主“种草”的售卖模式相比店铺与官方自营要自由许多。一些博主可以直接将用户引流到微信自行交易,这无疑给监管带来更大难度。
协同发力
治理假货有赖于监管层与平台方共同发力。在立法方面,电商行业即将面临新规范。
电商法三审稿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如果知假售假,或者明知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应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告诉国是直通车,监管涉及到平台本身的利益,而不是仅仅是对于对卖家的处罚,会让平台感觉责任更加重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春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电商平台管理责任明确后,对于市场化的自我进化有相当大的改善。监管弱化和强化的电商平台,活跃度也会有显着差异。
即将迎来四审的电商法有望使社交电商平台更加积极地打击售假行为,使社交平台商家低价售假,劣币逐良币的情况有所缓解。
而在平台管理方面,姚建芳认为这与社交电商的发展阶段有关:“在发展初期,电商对卖家的门槛会低一些。当发展到一定阶段,要做品质电商,平台对于商家的选择就会越来越严格,对于售假的打击力度也会加大。这是优胜略汰的过程,也是电商发展趋势。”
治理之外,通畅消费者维权渠道也非常重要。姚建芳表示,取证难,维权渠道沟通不畅是目前消费者面临的维权困境。对此,她建议消费者,在平台无所作为,消费者手头又有证明的情况下,可以求助于监管部门或者舆论监督机构。
卖假货的工商处罚标准是什么
首先,查扣、没收全部假货,并全部予以集中销毁;
其次,没收销售假货的违法所得;
最后,处以销售假货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卖假货被抓会不会坐牢?
销售者卖假货,属于欺诈消费者,并且,消费者买到不是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在使用过程中遭到伤害,为挽回自己的损失,就会去揭发销售者。那么,卖假货的销售者被抓,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去坐牢。
首先,行为人卖假货,属于销售假冒商品,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即要承担刑事责任。
并且,按照具体的犯罪情节,要接受以下的处罚:
1、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即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即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将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卖假货并且未达到以上数额的,不用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要接受以下处罚:
1、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2、被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3、会被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有违法所得的,会被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所以,销售者卖假货,其实并不一定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要根据销售数额确定。
现在各地的工商部门其实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检查、打击力度还是很大的,一旦发现有出售假货的行为,那必然就是要作出相应处罚的。具体卖假货的工商处罚标准,按照《产品质量法》当中的规定,一般是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不过我们也要注意,卖假货的行为其实也是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
‘贰’ 王海称打假辛巴罗永浩能赚1千万,打假究竟是如何赚钱的
王海出生于1973年的山东省青岛市,现任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理事、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负责人、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着有《我是刁民》、《王海忠告》、《当头棒喝》、《物业维权一日通》等书。1995年,王海先生成为中国保护消费基金会设立的“消费者打假奖”的获得者。2000年王海创办了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项目。王海称打假辛巴罗永浩能赚1千万,大家赚钱的主要途径是投诉后获得赔偿,还有一个途径是和商家私下和解。投诉后获得赔偿的方法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数额来赔偿,比如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等规定。和商家私下和解的钱数就不好说了,有多有少全靠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打假赚钱的方式。
三、打假赚钱的方式是一个比较不稳定的事情打假赚钱的方式是一个比较不稳定的事情,毕竟社会在发展,很多依靠假冒伪劣产品发家的企业也都会改邪归正,并且长时间的依靠这种方式谋生会引来不少非议。在商家们都不售假的情况下,在销售平台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和来源途径的情况下,在市场管理部门严格把控之下,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就会越来越小,直至消灭。不过,我个人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在赚钱的时候,做的是好事。
‘叁’ 打假的打假方法
几乎所有参与打假的企业都认为,国内对制假售假处罚太轻是当前打假工作存在的核心问题。处罚轻不仅使打假失去应有的威慑力,而且会形成全社会对假冒行为的姑息迁就,助长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甚至衍生出造假可以发展地方经济的怪论。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席张为安认为,只有加强对造假分子及其协从的刑事查处力度,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制假售假问题。张为安说,目前,从立法方面说,刑事起诉面临的最大障碍是,缺少明确合适的法律规定,来判定制售假冒产品行为是构成犯罪,还是只应受到罚款和没收等行政处罚。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立了一个追究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分子刑事责任的全球性标准,即:任何达到“商业规模”的造假案件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这方面不符合上述标准。
另外,还有几个互相关联的实际操作问题也阻碍着司法机关对造假分子的刑事调查和起诉,其中包括:公安和检察部门缺少必要人力物力、对执法工作人员培训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盛行、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间缺乏协调和合作。公安机关的介入和调查取证应该在对制售假冒产品的不法行为产生怀疑后就开始,而不应在犯罪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标准之后。张为安认为,这些具体操作问题,与上述有关起诉标准的法律问题有一定联系。由于有关刑事起诉标准不清楚(例如,法律没有明确计算假货价值的方法)或太严格(例如,法律要求提供证据,证明造假分子曾经销售或制造过价值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假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通常拒绝追究造假案件的刑事责任。
“以罚代刑”的做法也相当普遍:由于经费的紧张和利益的驱使,还由于法律法规的模糊和缺乏精确制约作用,对于一些已经涉嫌犯罪的造假行为,执法部门往往不去认真取证调查,一般采取没收假冒产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的方式结案,而不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广东省社科院产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固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行动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分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门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国内法律还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情况下,一些“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的执法部门,确实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大部分这类公司只能越权使用侦查权,从而引来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他们的工作不得已基本转入地下活动,个别地方甚至开始封杀这类公司。
专家指出,当前各地的“调查公司”鱼龙混杂,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加大,这类公司还可能增多,与其让他们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活动转为公开。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作手段、涉足范围、收取费用的标准、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合法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可靠的助手。 实操性打假公司,服务于多家名企的打假行动,与政府密切配合,为企业进行打假维权。
针对企业打假服务内容如下
a.深入调查产品的生产地、流程、产量及仓库,作品的复制、出版地复制、出版数量,经验丰富的调查人员为你高效解决此问题。
2.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流程及销售渠道,进行各种取证活动,做好下步法律工作。
3.调查产品及作品的销售资料,进行全方位的取证。
4.调查主要侵权人的有关情况,调查造假企业相关责任人,企业内部规划,主要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状况等。
b、对侵犯版权行为的打击:
1 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括工商、版权局、公安和媒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或在调查掌握充分的证据后,协助客户向人民法院或版权局提起诉讼或调处。
2. 进行打击后的跟踪暗访,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
对商标权、专利权、正当经营权的保护:
c.对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
1.为客户制定有效的打击方案,接受客户委托后,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个案的不同 ,通过行政、刑事并结合民事的途径,组织包 括公安、专利局、工商、技术监督和媒 体等各方面参加的打击活动。
2.进行打击后的跟踪监测,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同时协助客户完成打击后的必要法律程序。必要时代理客户参加争议的行政调处和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中介机构如何应对假冒侵权行为
一、行政打击:
通过调查获取制售假行为的相关违法证据后,向工商局、质监局、海关等监督部门提交证据材料,提出查处申请并配合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没收或查封涉案相关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标贴,设备和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根据其销售历史和现查获的物品总价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刑事打击:
针对涉案金额巨大的侵权行为,我们通过调查收集立案前所需的证据和报案材料整合,向公安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并提出立案申请,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目标的查处行动。
行动效果:查封和没收涉案物品(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标贴,相关设备,销售资料);没收其违法所得;根据涉案金额和违法情节,依照刑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长期市场动态监控及知识产权保护,我们将实施如下措施:
☆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为重点品牌长期服务;
☆建立长期信息情报网络和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项人员与各地市场和
当地执法部门进行双向信息交流;
☆建立侵权人档案库和假货样板,定期对该信息进行研究、整理、统计;
☆对侵权频率高发区域进行长期、持续、有计划的市场监控,掌握该地区的侵权规律;
☆通过联合相关执法机关进行查处,新闻媒体暴光等合法的特殊手段遏止侵权行为;
☆定期对服务区域内的市场侵权情况做分析、建议报告。 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项法规制度尚不成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将长期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作为打假主体的作用,引导、协调、整合社会打假资源,在地区、行业和全国形成有效的协作打假监督机制。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分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松散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发挥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督、协调和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督机制。具体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商业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打假的必要补充力量,并视之为职能部门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门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发挥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罗少华还建议,鉴于目前一些批发市场或集贸市场正成为假劣产品的集散地,要对商品流通体制进行改革,大力发展连锁店、超市等现代商业业态,使商品的流通主要依靠现代物流配送来完成,切断假劣产品通过流通领域进入市场的渠道。
‘肆’ 关于网络渠道打假和未授权店铺的渠道管控,有没有什么切实可行的合理有效的方法
如果是针对淘宝这样的网购平台,那你可以提交商品所有权证明,或者专利证明等等书面证明,以证明你拥有该品牌。然后在淘宝或类似平台可以发起侵权举报,只要你能搜索到的店铺一律可以作为侵权方,侵权理由可以是认为侵权方售假。因为淘宝根本就不管你什么渠道管控,你的渠道管控理由很可能被认为是垄断价格的做法。只有对所有侵权方一律作为售假对待,淘宝才会受理。
而且这种侵权举报投诉很有效,凡是被投诉到的很有可能被处罚扣店铺分,一般单个商品是2分。举报时你需要留下联系信息,被投诉方如果不想被淘宝处罚必须和你达成和解,只有你撤销举报,淘宝才不会进行处罚。
对于第三方平台,淘宝、拍拍等,你的侵权举报是有效且可行,但你不能以管控渠道为名,任何第三方平台都不会支持你垄断价格,且法律法规也根本不支持这个名目。打假是肯定都支持的。
对于独立网站,你可以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通知对方删除你的商品。如果不删,只有通过法律手段起诉解决。
‘伍’ 如何正确处置网络职业打假人
第一招:积极应对,掌握分寸。
首先,变被动为主动,改变“怕、推、等、耗”的观念,对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对无理主张坚决回绝,始终坚持依法、依职责的原则,谨慎妥善处理。
其次,要把握好处理尺度。若一味支持其行为,就会使职业打假人利用监管部门来获得其个人利益;若不理不睬、草草应付,对方就会纠缠不休,制造负面影响。因此,对待此类案件,执法人员既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同时,要规范言行,防止出现因言语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招:严格程序,依法处理。
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就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受理答复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监管部门除了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外,更要做到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法定程序、法制要求办事,严格执行关于申诉受理的时限规定,及时履行告知程序,并留存书面记录。
第三招:分清诉求,履职尽责。
首先,对职业打假人的诉求涉及投诉、举报、信访等不同性质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分别答复。答复内容要兼顾程序和实体,避免出现行政不作为的复议和诉讼。
其次,对于职业打假人投诉的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移送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举报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立案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同时按照规定给予举报奖励;经核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核查的情况和不予立案查处的理由反馈举报人。
最后,不同环节的承办人员要做好无缝对接与反馈工作,避免出现“受而不理、理而不复、办而无果”的现象。
第四招:完善机制,规范引导。
首先,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对文件收发、流转时限、责任人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投诉举报材料等各类文书的正常流转。
其次,将职业打假人维权事项纳入监管隐患排查范围,认真梳理和研究职业打假人提出的诉求,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共性问题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治理行动,主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最后,应重视职业打假人提供的线索,通过聘请职业打假人为“维权义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消费维权“五进”(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军营、进企业)活动等形式,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同时,通过普法教育,规范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将之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陆’ 如何面对假货多和打假难治理对策
【关键词】 假货 打假 经济学思考
一、假货的定义
《新华字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对“假货”一词给出了如下定义:为欺骗顾客而制造的仿制品。而中国工商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一本关于假货的学术专着《假货研究》里,“假货”一词则指以下商品:和客观事实明显不符;和得到世界上2/3以上政府承认的国际组织颁布的标准,以及2006年人均收入在1500美元以上国家政府颁布的标准不符,前者以承认该标准的地域为准,后者以所在国为准;如果二者都不存在,则以销售地相当于我国省级以上法院得到半数法官认可的司法判决标准为准。
从这两个定义中,可以概括出假货的两个特征: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产品;劣质的产品。因而,本文给出“假货”的一个定义:假冒别人商标生产的或者劣质的产品。对于第一个特征,我们很容易接受,在市场上随处可见各大品牌的仿制品,它们凭借相对价格优势获得了生存空间。对于第二个特征,可以举一个例子做以说明:例如,添加了三聚氰胺的牛奶,其蛋白质的含量不达标,长期饮用还会影响身体机能,尤其对婴幼儿的影响颇深。虽然生产这种牛奶的企业有很高的市值,旗下品牌也为国家驰名商标,但不能不说其生产的产品是地地道道的假货。
二、“假货多”与“打假难”的现状
提到假货,每个中国人都或多或少的接触过,可以说假货充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影响较广的饮食为例,比较出名的假货案例有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还有无法界定时间的地沟油事件,其波及面之广、影响之深,至今让人唏嘘。另外,假冒药品、劣质仪器等医学用品良莠不齐,毒害了万千患者;不合格的家用电器、散发着有毒气体的家具酿成了几多惨剧;劣质的刹车片、不合格的安全气囊,给我们原本就不安全的行车环境又添加了一层挑战,据统计,上海大众汽车配件年销售额仅14亿元,而冒牌货的年销售额高达30亿元,高出正品一倍还多。
我国假货多,有权力打假的部门也很多,包括技术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检疫局、质监局,以及各地的打假办公室等等。但是打假的效果并不是很明显,这一点从现今市场上假货横行、层出不穷就可知一二。从数据上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统计表明,2000年打假涉案金额只有164亿元,约为该年度假货总产值的8%。打假难的原因将在下一节进行分析,本节仅以两个案例来说明打假难的现状。
案例一,鱼目混珠的网店。电子商务平台假货频现早已不是新闻,2011年4月23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淘宝网售假问题,诈骗金额之大令人咋舌。而这些店铺的售假行为之所以能够屡屡得手、长期存在,除了低价引诱消费者外,其对网店规则漏洞的利用也十分重要。网络售假者在开店之初,自己或雇人采取匿名形式多次购买自家产品并给予高评价,迅速积累信誉;然后参加特价活动,提高店铺的知名度,加之其有巨大的价格优势,短期内就可获得很多订单。即便被举报查封,这些商家也可以换张身份证重新注册一个店铺再如法炮制,售假成本相当低廉。面对众多虚拟的“鼹鼠型”售假商家,执法部门和相关销售平台也许真的是有心无力。
案例二,助纣为虐的防伪标识。印在商品上的防伪标识真的能够防伪吗?还是起到了帮助售假者蒙蔽消费者的作用?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2012年的捕捞期始于9月22日,但在此之前就有许多店家开始出售所谓的“阳澄湖大闸蟹”,并且带有防伪指环。除了出售时间明显不符外,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几乎是真假难辨。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原因主要出在防伪指环上,本以为只要带了“金戒指”,就是正宗阳澄湖出品,就可以放心购买,可谁知每家销售螃蟹的商店都有防伪指环,而且进价极其低廉,一个也就六七毛钱。面对众多“李鬼”,有些阳澄湖的蟹农气愤的说,不用防伪标识也许才是最好的防伪。
三、“假货多”与“打假难”现象的经济学根源
1、价格低廉,需求量大,供给商多,打假者无暇一一处理。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引用托·约宁的一段话:“一旦有适当利润,资本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使用;有20%的利润,他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他就敢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他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他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首的危险。”
由于节省了产品研发、品牌推广、售后服务等费用,假货的价格比正品低很多。有些假货的质量、外观还说得过去,加之价格便宜,市场上的需求量旺盛,从而催生了假货市场的繁荣;造假的人多了,打假者就不可能一一顾及了,打假也就成了难题。
2、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买假货的消费者有两种,一是知假买假,二是上当受骗,其中上当受骗的原因可以用“柠檬市场”理论来解释。柠檬市场又叫次品市场,是指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即在市场中产品的卖方对产品的质量拥有比买方更多的信息。在这种市场中,消费者无法分辨产品质量优劣,只能通过选取平均价格或平均价格以下的商品来降低自己的购物风险,加之正品往往价格高于平均价格,导致正品遭受淘汰,而劣等品反而逐渐占领市场。这就是信息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3、法律法规对造假售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造假的法律成本低。我国目前涉及假货问题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罚力度比较小,而且形式也过于简单,主要以罚款为主。仍以阳澄湖大闸蟹为例。其已成功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2010年苏州市质监局出台了《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其中规定,“擅自标注阳澄湖地理名称为大闸蟹产地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姑且不论该《保护办法》的实施范围,仅就其处罚力度看,远远不够:标有“阳澄湖”标志的大闸蟹,其价格比一般螃蟹贵10倍以上,一只成品蟹能卖到100元左右,利润空间很高,法律成本相对较低。 4、执法部门庞杂,协商成本高,容易滋生行贿受贿行为。我国涉及打假的相关部门对于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反应迟钝,不能及时发现,发现了又因技术问题、部门隔阂而不能迅速做出决策,不能迅速做出处罚,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转移的时机,使政府部门处于尴尬的位置。再者,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造假售假行为的处理,主要是以罚款为主,收上来的罚款归政府所有,对于执法者的激励性不大,执法人员办事效率低下;被处罚者也深知执法者是“经济人”,许之以利便可逃过法律的惩处,于是滋生了行贿受贿行为。
5、消费者打假的成本高收益小,打假积极性不高。为获得补偿而进行的交涉所付出的精力,为鉴定商品真伪而付出的费用,以及诉诸法庭的时间成本和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这些都是消费者打假的成本。而其打假收益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假一赔二”。所以消费者面对假货,维权意识不强,只有在支出规模较大、遭受明显损失时,才有较强的打假欲望。
6、企业打假难度大,同时存在一定风险,企业打假的积极性不高。某些领域的假货在损害企业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占领市场、排挤竞争者的效果,培养了潜在客户,从这个角度讲,在某些领域,假货对于企业而言并非全无好处。同时,打假对于企业而言也有一定的隐患,一旦大张旗鼓的打击假冒产品,就相当于告知消费者购买该品牌的产品存在风险。可以想象,在替代品丰盈的今天,消费者得知某品牌产品假货充斥市场时,成本最低的选择不是努力学习辨别真伪,而是选择购买口碑较好的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而且,打假毕竟属于公权的范围,企业打假往往有心无力,投入产出不成比例。因而,打不打假对于企业而言是个难题,即便打假也不一定会高调打假,往往采取隐蔽低调的方式。
7、部分媒体缺乏良知,甘当“经济人”,纵容制假者。部分媒体收受制假商家的贿赂,对制假售假行为进行包庇。以2011年的达芬奇案为例,2011年7月,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揭露达芬奇家居在家具质量和产地上均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同年7月10日,上海市工商局介入调查并初步认定达芬奇家居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随后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发表了《致消费者的公开道歉信》,承认了错误;但是随后又发表声明,对该公司之前的道歉行为表示否定。原来在遭受《每周质量报告》披露后,达芬奇家居负责人找到曾在多家国内媒体担任高层职务的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时任总裁崔斌寻求帮助,并签订了300万元的公关合同,作为“淡化与化解媒体的舆论监督”“平息事件的负面影响”的价码,随后又是一系列的公关交易。
8、地方政府对造假进行保护,跨地域案件办理困难。受到政绩考核压力的影响和金钱的诱惑,一些地方政府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作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种手段,对制假售假者,或者视而不见,或者轻描淡写地批评一通。不合理的政绩考核制度和权力寻租导致了地方保护伞的产生,应合理化政绩考核结构,同时建立国家级打假部门,降低寻租的可能性。
四、治理对策
1、分配制度合理化,实现共同富裕,引导消费倾向,不追求奢侈品。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对低档品的需求会减少,进而减少了假货生产、贩卖者的利润率,最终减少假货的供给量,打假也就容易了。与此同时,政府、媒体应引导正确的消费观,消费者不要刻意追求名牌与奢侈品,做到“只买对的,不买贵的”,进而减少对名牌的需求量,从而减少仿制品的生产。
2、沟通买卖双方信息,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柠檬市场”存在的原因,为了沟通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减少消费者上当受骗的可能,企业之间可以建立行会制度,联合监督,排挤造假售假者;也可以使用高科技的防伪标识,使一般造假者无法模仿;专营店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可以保证对消费者出售正品;可以通过散发传单、广告教育等途径培养消费者的辨别能力,虽然成本较高,但是可以培养忠实客户。当今网络购物兴起,各网站应对站内销售的商品负责,公正公开的揭露产品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减少了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平台自身利益的角度看,主动净化交易环境,有利于树立品牌形象、吸引顾客,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
3、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收益。一是引入共同诉讼法理。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假货起诉案遵从个案个办原则,导致消费者诉讼的成本高,客观上纵容了制假售假者逍遥法外。其实,众多消费者面对同一造假贩假者时情况相近,完全可以合而为一,进行共同诉讼,减少打假的成本,增加打假的利润,使消费者愿意站出来打假。二是将侧重罚款改为侧重赔偿。现在我国对于造假售假的惩处以罚款为主,但是由于罚款是要交给国家的,执法者受到的激励不强,很容易受到贿赂的诱惑。如果将罚款改为高倍赔偿,情况就会有所变化。当消费者受到伤害时,不会因收益低而理性地选择放纵假货,而会在高倍赔款的激励下加入到打假的行列中来,成为主动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一员。
4、合并打假权力,明晰“打假产权”。产权界定是否清晰决定了市场效率的高低,打假权力的归属是否明确也决定了打假执法效率的高低。如果打假权利没有被明确界定就会发生众多部门相互推诿、从中渔利,但又无人真正出手的局面。我国应设立一个国家级打假专属部门,负责领导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以加大力度保护企业与公民的权益。在201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文告中,也主张执法机构设立一个跨地区跨部门的协作机制,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5、采用巧妙策略避开麻烦,提高企业打假的成功率。首先,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如设立专门的打假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打假人员、法律顾问等,形成一支具有专业素质的打假队伍。其次,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巧妙的手段,在降低假货对企业名誉的消极影响的情况下,最大范围地鼓励消费者举报假冒产品。例如,可以通过换购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将所购买的产品包装寄回公司并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地点等信息,企业则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回报,通过对这些包装的鉴定,就可以掌握假货的销售地域与途径,进而采取行动。最后,企业在实施打假行动时切勿急功近利,尽可能在获取充分的制假证据后,再报请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最大化地实现打假成果。
6、改革政绩评价制度,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我国曾经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对于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也以经济增长为主,这虽有利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也引发了不少问题。随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要求的进一步明确,我国应适当改革对官员的评价体系,减轻其经济压力,增加其打假压力,让地方官员有动力打假,造福百姓。
7、媒体在自律的同时,应接受社会监督。媒体人要有公正之心,真正做到客观地反映事实真相,努力加强自我修养;此外,还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行业规则对媒体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受贿媒体进行严肃处理。
五、结语
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制假售假活动有一个类似库兹涅茨“倒u曲线”的生命周期。在经济发展的初期,制假活动较少;随着经济增长,制假活动会增加;经济增长到了一定阶段后,制假活动才会逐渐减少。在进入相对发达的社会经济阶段以后,经济、法治、道德、国民素质、教育水平等都制约着制假售假行为。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制假售假活动能够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自我消减,不过,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而且这个漫长的过程将不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和持续发展。为此,面对假货泛滥,我们不应该消极等待,而应完善制度、激发市场各方的打假热情,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缩短“倒u曲线”的进程。
‘柒’ 打假破网工作体系方法
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击工作机制。
要积极联合工商管理、通信管理、公安网络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打击工作机制,在市局统一部署下,确保发现得了,判断得准,打击得力、查处到位。
工作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如工业体系、思想体系等。体系是一个科学术语,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