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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网络寻求法律保护

发布时间:2023-03-18 00:59:22

⑴ 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方法:
1、通过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相关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2、通过文件加密、授权许可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其他保护方法。
【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⑵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主观:

一、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方式
网络隐私的侵权者往往出于各自的目的,运用各自的手段,对网民的隐私收集甚至盗取。这些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有:
1、个人的侵权
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
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的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公开或传播。
3、商业公司的侵权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5、其他形式的侵权
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等手段,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
二、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隐私权是绝对权,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侵犯隐私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通常这种侵害行为以作为形式表达,并不必以公开他人隐私为要件。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与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袜吵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一般来讲,只要存在侵害法定权利的事实,即使侵害后果难以觉察或证明,即可构成民法典中的损害。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民法典上因果关系告亏侍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就非财产性利益受损与行为方面还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出问空唯题的地方是财产利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有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则须借助一定的方法,通常从以下两方面把握:时间上有无顺序性,侵害行为是否客观存在。
三、隐私权法律保护方法哪些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隐私利益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一项人格利益,因此构成侵害隐私利益的,行为人就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综观各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网络侵犯隐私权主要包括个人的侵权、网络经营者的侵权、商业公司的侵权、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以及其他形式的侵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⑶ 网贷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只要网络贷款没有违反法院的规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网络贷款的利率高于法律的规定,超出部分是不受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汪汪槐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陵游,适用有关该债困友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⑷ 当我们遭受网络暴力时,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我们遭受网络暴力时,首先不要害怕,冷静对待,然后选择正确的方式来处理。

一、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一种暴力形式,它是一类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的行为现象,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4、可以愤怒,但不要害怕,也不要过度自责,尤其不要去针对键盘侠的指控反省自己,或者去解释。普通人没有经受专业的危机公关训练,容易在慌乱中发言让键盘侠抠更多字眼,做更多文章。

5、不要因为别人的攻击而让自己陷入情绪不好的状态,可以选择过滤掉一些信息,让自己保持正常的情绪。

⑸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如果你遭遇网暴了,知道该如何保护自己吗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在网上遭遇了网暴,我们要学会这样保护自己。
网络是一个发言非常自由的平台,由于这个平台非常的开放和自由,于是很多人在网上充当着网络喷子的角色,在网络上说话口无遮拦,非常的没有素质,而且很多人心里非常的变态,会在网上怼人进行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的意思就是说发起人生的攻击,发起言语的攻击,虽然说见不到人,但是对方发表的言语非常的难听,已经危害到个人身心的发展。对于这种网络暴力,我们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首先第1点在网上一定要保护好个人信息。第2点一定要及时找家人或者朋友寻求帮助。第3点一定要直接举报。第4点,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三、严格处罚网络暴力的人。
网络暴力的人跟现实中暴力的人是一模一样的,都是以辱骂和侮辱人格为主要方式,对各路人士进行长期的骚扰,对于有网络暴力的人,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然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再拿起法律武器攻击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触发网络暴力的人,同时也希望各大平台能加大力度惩罚这一些网络暴力。

⑹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的保护途径老迟如下:
1、技术措施技术是网岩祥络着作权保护的关键,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加快技术创新并予以发展性应用。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侍枣李用与传播是数字领域中维护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2、法律手段法律是着作权保护的核心,法律手段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传统着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国家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作品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着作权和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⑺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什么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具体如下:
1、技术保护措施是网络着作权保护的关键,网链差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措施的保护功能,用技术控制网络作品的使用与传播;
2、法律手段法律是着作权保护的核心,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对现有着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对传统着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棚衡皮共和国着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为保护着作权和与着作拦码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⑻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

网络版权保护的途径包括技术措施和法律手段。网络作品的权利保护源于技术圆脊漏,发展于技术,也受制于技术。数据技术所产生的利润空间和驱动力使得网络作品的非法复制与盗用有了野岩经济学的合理性。通橘烂过法律手段来加强网络着作权保护,要强化法律意识,完善网络信息的法律体系。既要对现有着作权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来规范作品网上传输行为;既可以通过对传统着作权保护作出网络视角的解释和延伸,又可以进行互联网作品保护的专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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