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典关于网络暴力的条款
法律分析: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网络谣言、盗取及贩卖个人信息等侵犯个人人格权的现象屡有发生,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亟待保护。而网络暴力则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特有的、危害严重的、影响恶劣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深度进入个人生活,网络侵权的发生范围有扩大之势,民法典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Ⅱ 互联网都有哪些规则
互联网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典》、《
网络安全法》等。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为了保证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歼毕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网络安全法》。
一、互联网法律法规都有哪些?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典》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渗敏的若干规定》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
二、《网络安全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网络空间主权原则。《氏喊芹网络安全法》第1条“立法目的”开宗明义,明确规定要维护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是一国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现。各国自主选择网络发展道路、网络管理模式、互联网公共政策和平等参与国际网络空间治理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第2条明确规定《网络安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对内最高管辖权的具体体现。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必须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统一实施。《网络安全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既要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又要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做到“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3、共同治理原则。网络空间安全仅仅依靠政府是无法实现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网络安全法》坚持共同治理原则,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政府部门、网络建设者、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相关组织、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社会公众等都应根据各自的角色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工作。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十分迅速,成为互联网大国。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在依法治国理念下,我国针对网络也颁布了相关法律,其中最直接的就是《网络安全法》。另外,在《民法典》中也有关联条款。从事互联网运用的企业和个人,要遵守法律法规。
Ⅲ 民法典关于网络暴力的条款
法律主观:一、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侵权的认定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网络侵权责任分类(一)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1、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一般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坦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网络正信帆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中间责任):是指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事实侵权行为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网络侵权特殊形式。1、提示规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则不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只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即扩大部分的连带责任而非全部连带责任)。2、知道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三、网络侵权的类型有几种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着作权与商标权:1、侵犯着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举雹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现在可以说是越演越烈了,这无疑跟广大网民的素质有关。希望大家能从根源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
Ⅳ 关于网络诈骗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网络诈骗法律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山陆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逗信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坦衡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Ⅳ 关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主体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刑法》、《民法通(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法律中有相应的规定,同时有30多个条件、决定、答复对网络管理与安全发挥规范与调整作用。
有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具体详细内容可以到政策网络查阅。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空间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依法治网、化解网络风险的法律重器,是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网络安全法》将近年来一些成熟的好做法制度化,并为将来可能的制度创新做了原则性规定,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切实法律保障。本法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特别关注:
Ⅵ 网络安全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当下,中国已经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在我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快捷、便利之时,也不可避免的经历着发展带来的阵痛。新实施的《网络安全法》如同一把利剑,填补了互联网领域诸多法律空白。尤其是界定了关键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网络安全的管理中,对于违背网络安全法的主题的处罚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点。只有通过制定严厉科学的惩罚手段,才能够为网络安全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保障。
一.法律责任的法条规定1.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销没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3.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旦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亏迟纳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二、《网络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1、《国家安全法》中设置有针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的专门条款,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2、同时,《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3、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安全法》第三十条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制度,其中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审查。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网络安全保障的内容如涉及国家安全,基于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受到《国家安全法》的规制和保护。
4、在此方面,《国家安全法》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而《网络安全法》作为网络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础性法律,具体指导相关规定的有效实施,充分体现了两部法律在相关规定上的衔接。
5、然而,《网络安全法》是保障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法,其与《国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依赖性越来越大,信息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在重要领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我国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举措。
Ⅶ 刑法中关于网络犯罪的条款
法律主观: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二是,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含数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漏,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五条) 三是,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修正案饥老首草案第二十六条) 四是,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七条) 五是,针对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恶意编造、传播烂数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犯罪。(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九条) 此外,还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修正案草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Ⅷ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该遵守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Ⅸ 网站,app服务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本网站及APP的各项内容和服务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拥有。用户在接受本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条款。用户使用服务,或通过完成注册程序,表示用户接受所有服务条款。
2、用户同意:
(1)提供及时、详尽及准茄颂孝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本网站有结束服务的权利。
本网站及APP将不公开用户的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帐号和电话号码等信息(请阅隐私保护条款)。
用户在本网站和APP的任何行为必须遵循:
(1)传输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国有关法规。
(2)使用信息服务不作非法用途和不道德行为。
(3)不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
(4)遵守所有使用服务的网络协议、规定、程序和惯例。用户的行为准则是以因特网法规,政策、程序和惯例为根据的。
3、服务条款的修改
本网站及APP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条款,将会在页面公布。
如果不接受所改动的内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自己的会员资格。如果您不取消自己的会员资格,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
4、用户的帐号、密码和安全性
一旦成功注册成为会员,您将有一个密码和用户名。
用户将对用户名和密码的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用户都要对以其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您可以随时改变您的密码。
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帐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公司。
5、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明颤稿确同意使用本公司服务,由用户个人承担风险。
本网站及APP不担保服务一定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用户理解并接受:任何通过服务取得的信息资料的可靠性有用性取决于用户自己的判断,用户自己承担所有风险和责任。
6、有限责任
本网站及APP对任何由于使用服务引发的直接、间接、偶然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包括但不限于):不正当使用服务,或传送的信息不符合规定等。
7、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本网站及APP不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本公司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有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8、结束服务
本网站及APP可随时根樱念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或知会。
同时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服务不满,用户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不再使用本公司的服务。
(2)通知本公司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
9、信息内容的所有权
本公司的信息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相片、录象、图表;以及其它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
用户只能在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
9、隐私保护条款
本网站及APP将严格保守用户的个人隐私,承诺未经过您的同意不将您的个人信息任意披露。
但在以下情形下,我们将无法再提供您前述保证而披露您的相关信息。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为了您的交易顺利完成,我们不得不把您的某些信息,如您的姓名、联系电话、e-mail等提供给相关如物流服务方,以便于他们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提供服务。
*当您在本网站的行为违反的服务条款,或可能损害他人权益或导致他人遭受损害,只要我们相信披露您的个人资料是为了辨识、联络或采取法律行动所必要的行动时。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须披露或公开的个人信息。
*当司法机关或其它有权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要求提供特定个人资料时,我们必须给予必要的配合。
10、适用法律
上述条款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有的争端将诉诸于本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如发生服务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条款则依旧保持约束力。
Ⅹ 新法速递|《民法典》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汇编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涉信息网络相关条款
汇编及解读
表决通过
当前,网络信息技术迅猛发展,与我国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极大改变和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祥腔念和生产生活方式,对法律规制也提出了全新要求。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充分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回应“互联网+”时代需求,全面强化公民信息网络相关权利保障,在信息网络民事法律规制方面呈现诸多亮点。
一、守护个人安宁,浓墨重彩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01
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界定,全面治理广告电话、垃圾邮件、宾馆偷拍等侵犯隐私权社会顽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02
构筑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保障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处理环节的规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谨迟衫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旦漏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
(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03
明确公权力机关、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确保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背景介绍
二、落实以人为本,织牢织密互联网时代民事权利保障体系
01
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适应信息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网名参照适用姓名权、名称权相关规定,惩戒干涉、盗用、假冒知名网名行为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令禁止肖像、声音“深度伪造”行为,依法规制人工智能换脸变声导致的民事侵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03
明确规制网络媒体侵犯名誉权行为,治理网络媒体报道内容失真、失实、失责现象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背景介绍
三、整治侵权乱象,压严压实网络侵权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01
规定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和承担方式,明确网络侵权“红旗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02
规定网络侵权补救措施,明确网络侵权
“避风港原则”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3
完善网络侵权认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
双方合法权益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背景介绍
四、坚持与时俱进,完善电子合同订立和履行规则
01
将电子合同纳入法定合同订立形式,
确立电子合同合法地位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0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和标的交付时间,明确电子合同订立及履行特殊规则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