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网络犯罪什么意思
网络犯罪也是犯罪的一种形式。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即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第一,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弊尺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第二,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第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此刻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第四,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时下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散卜胡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冲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贰’ 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有什么异同
他们的主要区别就是一个是在网络,一个是在实体。
‘叁’ 网络犯罪的特点有哪些
法律分析: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弯衡颤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网络犯罪是一种高技术的智能犯罪,犯罪分子主要是一些掌握计算机技术的专业研究人员或对计算机有特殊兴趣并掌握网络技术的人员,他们大多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既熟悉计算机及网络的功能与特性,又洞悉计算机及网络的缺陷与漏洞。只有他们能够借助本身技术优势对系统网络发动攻击,对网络信息进行埋败侵犯,并达到预期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拦困。
‘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区别
法律分析: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实行化,而帮信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二、成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要求本人或者他人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帮信罪,一般要求被帮助对象已着手实施犯罪且构成犯罪;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通常并不需要相关的专业技能而帮信罪中提供技术支持或其他厅枝帮助的行为人通常具有相关的专业技能,并非提供一般劳务性质的帮助;四、为他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含伏御布信息,虽然也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形,但其本质上还是一种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谈岩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开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伍’ 什么是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的意思是指行为人利派袜渗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平台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
【法律好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尘脊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陆’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
法律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区别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扮顷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茄羡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颤缺拍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柒’ 单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区别在于
与单机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也是现阶段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网络色情、网络侵犯着作权和网络欺诈是目前最突出的三种网络犯罪,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还有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随着对网络依赖程度的增加,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也在增加。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类型、特征和晚近发展趋势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泛指使用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按照欧盟《关于网络犯罪公约》的定义,它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与单机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阶段,也是现阶段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尽管有差别不大的相异主张,但一般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可分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对象的犯罪和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工具的犯罪两大类。前者是因计算机网络技术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是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又叫做纯正网络犯罪。具体地讲,纯正网络犯罪按照其危害程度的不同又有如下的四种:(1)以单纯获取信息为目的的网络犯罪,(2)以破坏数据为目的的网络犯罪,(3)以控制或干扰网络系统为目的的网络犯罪,(4)以攻击为手段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犯罪。[1]对于这种以网络或网上计算机为攻击对象的犯罪行为,各国多规定为关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罪名。
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工具的犯罪是不纯正网络犯罪,它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和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其行为本身对网络并没有破坏作用,而是利用网络功能,对现实生活中的人或物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由于其只是以新的手段实施已有的罪名,许多国家在处罚上并没有区别对待,只是当现有规定无法适用于同种行为的网上实现形式时才加以特别规定。不纯正网络犯罪的类型有:网络色情、网络欺诈、网络销售违禁物品、网络敲诈、网络赌博、网络洗钱、网络散布恐怖信息、网络教唆煽动犯罪、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和网络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网络色情、网络侵犯着作权和网络欺诈是目前最突出的三种网络犯罪,其他所占比例较大的还有贩卖非法物品、恐吓与勒索、非法侵入、侮辱与诽谤等。
(三)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全球性和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相应地,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呈现出如下显着特征。这些特征可能要求对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适当调整,以便更好地发现和调查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
1.犯罪空间的虚拟性。网络犯罪是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数字化的形式来完成的,其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是分离的,也不再需要一个实际的犯罪现场,这与传统犯罪明显不同。笔者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将网络犯罪空间分为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两种,物理空间是指网络犯罪行为的物理场所,虚拟空间是指网络、服务器和信息系统等。虚拟空间的存在是网络犯罪的根本特征。
2.犯罪手段的专业性。只有掌握一定的陆举网络知识和技术才能实施网络犯罪,特别是像利用黑客程序攻击他人电子账号之类的纯正网络犯罪,犯罪主体一般较年轻,犯罪手段则体现出较强的高科技、专业化特征,否则犯罪目的难以得逞。
3.犯罪危害的扩散性。网络无国界、无时差、零距离的特性使得不良内容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传遍全球,影响范围极其广泛,层次极其繁多,网站已有的或潜在的用户以及相关网站的利益都返晌会受到侵犯。因此,互联网是一个“威力放大器”,网络犯罪的危害极具扩散性。随着对网络依赖程度的增加,网络犯罪的潜在危害也在增加。2000年5月的“I love you”(我爱你)病毒,估计造漏悉锋成的损失为70亿至100亿美元,全世界受影响的计算机多达4500万台。
4.网络犯罪的高效益性。根据对犯罪行为的经济分析,理性的犯罪行为是由这一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的。成本包括作案成本和可能受到的制裁,可能受到的制裁等于制裁的严重性与制裁概率的乘积,收益则包括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收益。网络犯罪具有明显的低成本高收益性。一方面,目前各国只把少数网络危害行为认定为网络犯罪,而且制裁措施较为轻宽,[2]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收益特别高而制裁概率又特别低,据美国的一项调查表明,传统犯罪方式每次作案平均渴望获得15000美元,而被抓获的危险是30%;网络犯罪每次作案被侦破的概率仅为1%~3%,[3]而获利高达1500万美元。[4]所以网络犯罪的低成本高收益性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网络犯罪将会层出不穷、愈演愈烈。
(四)网络犯罪的晚近发展趋势
1.犯罪主体的普通化、组织化趋势。随着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网络知识的广泛传播和网络技术的极大进步,以前只是少数高科技人士接触的计算机网络现在已经飞入寻常百姓家,而且操作越来越方便,技术也越来越容易掌握。相应地,网络犯罪的知识化、专业化程度降低,一般的电脑使用者经过短期的培训或自学完全可以胜任多数网络犯罪的技术要求,加之各种“黑客”软件的泛滥,使一个具有初步操作能力的人均具备攻击网络的基本功,网络犯罪人员正逐渐从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转向普通人群。另外早期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单独犯罪多,共同犯罪少,具有“独行侠”的特征。但是目前的网络犯罪已经在向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方向发展。一些嫌疑人通过廉价迅捷安全的网络通讯方式进行联系介绍、共同作案,达成攻守同盟,并进行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正如美国司法部负责计算机犯罪的官员在伦敦“防治互联网犯罪大会”上所称的那样:网络入侵的性质最近几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我们越来越多地看到有组织的犯罪。对于这种跨国有组织的网络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可以适用。
2.犯罪对象广泛化、目标集中化。以前的网络犯罪主要是制造、散布病毒和色情信息,但现在网络犯罪的另外一个发展趋势就是犯罪对象的广泛化。随着人类社会的网络化,从个人隐私、生命财产权利到社会安全、国家主权,网络犯罪的对象几乎无所不包,难怪有专家认为网络犯罪将会逐渐丧失其特性,因为当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指向或通过网络进行的话,网络犯罪就像“汽车犯罪”一样失去其刑法上的特殊意义。另一方面,网络犯罪的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等重要部门、单位或各种大型公司,其中金融、证券等部门是被攻击的重点对象。
3.犯罪手法多样化、整合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多样化的作案手段,新式的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翻新。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手机已经突破了传统的语音通讯局限,成为可传播短信、图像和视频的名副其实的多媒体平台,此外新开发的IP电话可以将语音信息转换为数字文件,该数字文件可被转发到电子邮箱内,这样用户就可以通过电话来收听转换成音频的电邮。最突出的例子是称作ultra mobile PC的超便携电脑装置,这种装置集移动电话、摄像、视频聊天和无线上网服务于一身。这告诉我们,各种通讯方式已经实现了跨平台的应用整合,这种技术在犯罪方面最直接的效应就是网络犯罪的跨平台整合,今后进行网络犯罪行为就更加安全、简便和迅捷了。
4.犯罪动机功利化、复杂化。互联网是一个神奇的虚拟世界,早期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出于好奇心,把自己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有成就感”,证明自己有超出同伴的高超技术,给自己赢得高手的名声。现在那些攻击计算机网络的人的动机已经发生了变化,由简单的炫耀演变为报复、窃密、威胁、诈骗、敲诈、掠夺、扰乱社会秩序等复杂动机,并且越来越显示出贪利图财的功利化趋势。数据也显示近年来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犯罪急剧增长
‘捌’ 网络犯罪的特征有哪些
法律分析:第一,犯罪主体多样化和年轻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覆盖,现在各种行业,各种年龄的人都有可能网络犯罪。其中青少年上网犯罪的占比例较大;第二,犯罪手法专业化和智能化。目前犯罪分子对计算机网络研究比较深刻,可以熟知其特性和存在的漏洞;第三,犯罪对象的普遍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玖’ 如何区分网络诽谤罪与其他犯罪
您好,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消判掘为过失。
网络诽谤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冲散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拿核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