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安机关是怎么抓网络上犯罪的人,怎样锁定罪犯的具体位置
有很多方法,公安机关有专门的技术侦察部门,通过电话,网络,信件,银行帐号,亲属关系等都可以控制锁定.这里只能说个大楷,具体情况是保密的.
法律分析
抓住犯罪嫌疑人。1,当事人因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抓住后,公安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家属。2、至于具体的通知时间,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前进行拘传的时间最长为二十四小时。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通知的时间为48小时。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很多时候人们说的被警察抓了,其实都是指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但这个时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构成犯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除此之外,若是有违法行为,其实公安机关依照法律中的规定,也是可以对其进行拘留,这种时候也可以视为被警察抓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❷ 网络犯罪的对策
(一)以技术治网
网络犯罪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实施的高科技犯罪,因此,防范网络犯罪首先应当依靠技术手段,以技术治网。主要措施有:
防火墙(Firewall)技术。该软件利用一组用户定义的规则来判断数据包(Package)的合法性,从而决定接受、丢弃或拒绝。
数据加密技术。在计算机信息的传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泄漏的可能,因此需要通过加密来防范。
掌上指纹扫描仪。该仪器可以将用户的指纹记录下来,存入指纹档案库。当用户登记使用该电脑系统时,扫描仪还会将用户的指纹与库中的指纹相对照,只有当指令与指纹均相符时,才能进入系统。
通信协议。通过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是改善网络措施的又一条途径。
日本学者西田修认为:计算机犯罪完全可能发生。从电子计算机使用系统的现状来看,它根本无法防范。而且在现阶段无法防范也决不是什么“耻辱”的事情。我们所要做的只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使电子计算机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这件事是使用电子计算机的企业对社会应负的责任。怎样才能使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的“防御系统”强健起来不少学者进行了认真的探讨。有学者指出:网络犯罪行为人往往都精通电脑及网络技术,包括安全技术,因而侦察与反侦察、追捕与反追捕的战斗,将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场技术上的较量。只有抢占技术制高点,才有可能威慑罪犯,并对已经实施的网络犯罪加以有效打击。
(二)依法治网
如果仅从技术层面来防范网络犯罪,还是不够的,因为再先进的技术,总有破解的方法,而一旦陷入攻防循环之中,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而且达不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要更有效地防范网络犯罪,还得靠法律,实行依法治网。
有关针对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的犯罪的立法虽然较及时较丰富,但有一些问题可能还需要探讨。
1.有关立法的观念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是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产物。黑客行为是否需要全部犯罪化,黑客行为的犯罪化能在何种程度上起到防控黑客行为(即防控这种犯罪)的作用,都是需要认真调查研究并会有多种不同答案的问题。网络犯罪的构成需不需要考虑主观方面的因素,应不应该有过失犯罪,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刑事处罚的量刑上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区分确定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也应该都是可以探讨的问题。还有一个更为根本性的问题是:时下所有将黑客行为犯罪化的立法都是站在维护既存社会秩序、保护既得者利益的基础上,而比较忽视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进一步发展的有关要求。对此,不仅黑客们提出抗议,一些政界人物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民主党参议员帕特里克·莱希认为:“我们不能限制13岁孩子好奇的天性,如果任由他们今天自由试验,明天他们也许就会开发出带领我们进入21世纪的通讯和电脑技术。他们代表着我们的未来和最好的希望。”另一方面,可以说正是有关法规对网络信息系统的禁限,正是大企业集团、政府机构、军事当局等对信息资源和网络信息系统的垄断,刺激出了更多的黑客行为。“在计算机一步步向统治机器演变的过程中,许多知识成为禁地。黑客应运而生。”所以,即使仅从犯罪防控的角度看,有关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立法也必须认真考虑社会观念的问题。
2.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衔接问题。黑客行为犯罪化之后带来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认定黑客行为(犯罪行为)。认定犯罪的关键在证据。黑客犯罪行为针对的是网络信息系统,留下的犯罪痕迹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犯罪痕迹,可作为证据的材料也往往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材料。这就要求刑事诉讼中扩展证据概念的内涵,将电子证据规定为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已将视听资料规定为证据,将电子证据纳入视听资料证据之中(通过必要的司法解释)或将电子证据作为另一项证据,应该都是可行的选择。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司法程序中还需解决有关电子证据的提取、鉴定等问题。提取证据往往会涉及隐私权问题,而如何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可能更为棘手。
3.法律规定的具体实施问题。有了好的法律规定,对之作具体的实施就成了关键。其中,有没有一支好的警察队伍是至关重要的。警察工作应该能揭露犯罪、侦破犯罪并查获罪犯。这不仅需要警察工作者具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传统侦查工作技能,而且要求他们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和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今天,对于计算机犯罪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一方面开始重视利用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打击遏制各类犯罪,一方面也很重视对付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警察队伍的建设。我国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系统和电子信息网络的治安性管理已经制度化,而且成效显着,在此基础上的有关犯罪防控工作也取得了成效。
4.加强法制教育方面。在健全法制的同时,要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网民依法依规上网。在对人们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重点培养人们的法制观念。笔者认为,法律知识的学习固然重要,但要通过学习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的精义,建立起适应现代生活的法律观念,则是提高人们法律素质、预防任何形式的犯罪的关键。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恰恰反映了人们法律精神欠缺。虽然网络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与普通犯罪有所不同,但其危害是相同的,都造成了对公共安全、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的侵害,都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并不因网络的虚拟性而消失或减轻。因此,如果我们在对人们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同时,更注重对人们的法律精神、法律观念的培养,则人们不仅在现实世界而且在网络世界中也会成为真正自觉守法的高素质群体。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努力向公众传播新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们灌输大量的法律条文更容易收到预期的效果。
(三)以德治网
网上交往的虚拟性,淡化人们的道德观念,削弱了人们的道德意识,导致人格虚伪。加强网络伦理道德教育,提倡网络文明,培养人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道德观,是预防网络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开展网络行为道德宣传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内容作为网上道德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利用声、光、电等多种现代化手段,把“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灌输给广大网民,从而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网民能识别和抵制网上的黑色、黄色和灰色信息,主动选择有积极意义的信息,形成良好的上网习惯,坚决抵制网络色情等不良信息的诱惑,自觉地遵守有关网络规则,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不断推动网民的道德自律 。
❸ 如何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
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与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联合主办、中国刑事法杂志承办的“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以及企业界代表主要围绕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取证难点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策略
近年来,科学技术正在重塑我们的生活方式,在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犯罪形态,电信网络诈骗和跨境传销网络犯罪等时有发生。如何规制新型网络犯罪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对新型网络犯罪要坚持打早、打小的策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新型网络犯罪的打击就是要将刑事规制往前移。”有代表这样认为。而有与会代表则认为,刑法只能对危害产品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涉及人身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实行早期介入,对新型网络犯罪过早介入,会失去行政法等法律的前置化功能。也有与会代表认为,刑法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规制新型网络犯罪,只有在立法上先行出台一些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才能最大程度地规制新型网络犯罪。
伴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发生,大量黑色产业链和专业化犯罪团伙随之形成,对此,有与会代表提出,在遏制网络犯罪的刑事策略方面要由过去偏重打击的策略转变为防范与打击并重的策略,既要惩戒违法犯罪分子,又要整治网络服务环境,从而彻底铲除滋生网络犯罪的源头,切断助推网络犯罪的利益链条。从世界范围来看,有与会代表认为,新型网络犯罪的刑事规制应当在本土化的基础上,采取兼顾利益和吸收包容的原则,实现立法的协调发展。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证据证明难点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已然成为“证据之王”,但由于电子证据自身的不稳定性、易消失性等特点,也对司法机关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提出了挑战。
“充分发挥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需要办案机关之间达成共识,形成统一的司法指导意见或者证据规则,才能有效解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瓶颈问题。”有与会代表如是说。有与会代表建议,在检察官办案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要真正达到新型网络犯罪案件由专业人员专业化办理,还要培养具有专业背景的办案人员。而且,要从四方面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注意侦查人员、鉴定人是否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要注意取证措施的先后顺序;要注意取证过程同时需要有见证及同步录音录像;要注意充分利用好检察系统内部的专家资源。有与会代表则创新性地提出了新型网络犯罪简易化证明机制理论,即从“抽样取证”到“底线取证”的思路。
此外,有与会代表还就实践中被害人人数和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在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情形下,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以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规制新型网络安全犯罪法律适用难点
新型网络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新难题。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程度等问题,引发了与会代表的激烈讨论。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一直是法律适用中的焦点问题。有与会代表主张,“主观明知”应当限定为相对具体的认知,即不要求达到确知的程度,以防止将并非追究不法目的的正常业务行为纳入刑事惩治范围。其还进一步总结出五种当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可以推定具有“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一是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是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是收取费用明显异常的;四是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的;五是其他情形。有代表则建议,应该通过司法解释,把“主观明知”扩大解释为应当知道甚至解释为概要性的知道即可。
而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对象是否需要达到犯罪的程度,有代表认为,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其构成犯罪,但对此应作严格限制:一是必须是帮助对象人数众多,对于帮助单个或者少数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必须以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为入罪前提;二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证实帮助对象实施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查证确系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也不能适用这一例外规则;三是情节远高于“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在此种情形下虽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构成犯罪,但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达到需要予以独立刑事惩处的程度。
有观点认为,应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按信息的重要性作出区分:对于重要信息,设定较高的标准,用刑事手段加以规制;对于与公民个人财产、隐私不太相关的信息就交给民法或行政法保护。对此,有与会代表表示,这样做不利于对信息的保护,因为我们并不知道将来的网络技术会如何发展,有些信息现在看来可能不太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等,但是未来也可能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罪的行为对象。
与会者还针对网络犯罪的跨国侵害递增趋势进行了探讨。有与会代表提出,我国主张网络空间主权是必要的,它将对国际谈判产生很深刻的影响。也有与会代表呼吁,要深化跨境、跨国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协助机制,加强合作,特别是在跨境协助调查取证及移交证据、司法文书送达等方面加强协作,并细化协作内容,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
❹ 网络犯罪怎么举报
法律分析:发现网络犯罪可以向所在地的网络监察部门报案,或者在公安部的网络安全监察举报网站举报,也可以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网络犯罪一般都是通过媒介间接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因此在举报网络犯罪时,需要注意保存证据以及相关的交易记录,最好是有银行的交易记录,以及双方的联系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❺ 如何防范网络犯罪
1. 注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增强大学生的公德意识。
2. 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当前尤为重要的是:A) 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增强社会应变力,学会处理现实与愿望的矛盾,学会自我调试,做事前理智思考。B) 注意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大学生要放弃自卑心理,充满信心地对待生活,能够接纳他人,使自己的心理处于轻松愉快之中。C) 注意引导大学生正确处理恋爱与性问题,指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正视恋爱关系,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
3. 强化各方面教育,特别是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大学生应具备多种能力
学校要进行全面教育,针对大学生中许多人不知法、不懂法、有的甚至是法盲的现象,我们强调要强化法制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指导大学生正确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帮助大学生形成依法办事、同违反宪法、法律以及破坏我果法制的行为斗争的思想意识。
4 加强校园内的内部管理,及社会各部门的共同教育,共同管理
预防犯罪首先必须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保证校园是一个学习知识的场所,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学校要关心学生的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项困难。对大学生的培养与教育,不单是学校的事,社会个部门也都负有重大责任
❻ 治理网络犯罪需要怎么做
10月16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情况并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去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仅今年1月到9月,就有334件710人被提起公诉,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值得警惕的是,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犯罪形式日趋隐蔽。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人员提出了一些防范措施,比如,为防范网络诈骗,不可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为防范虚拟财产被盗,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然而,这些有效的防范指南还没有成为每一个人的行为遵循。
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有鉴于此,我们每个人也需要认真提升防范意识,不要在不知不觉间,把自己从一个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潜在受害者变成了现实受害者。
希望大家都提高防范意识吧。
❼ 如何打击全球性网络犯罪
“网络犯罪已成为人类面临的严峻威胁和挑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合作应对,包括制定全球性打击网络犯罪法律文书。”4日,在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分论坛上,来自俄罗斯、南非等国家,以及联合国、亚洲-非洲法律协商组织等机构的专家,共同讨论协商促进打击网络犯罪和网络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联合国网络犯罪政府专家组主席、南非外交部联合国司司长道克·马夏巴尼表示,现在网络犯罪发展非常快,技术上也越来越复杂。而成员国之间还有争议,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进一步解决网络犯罪跨国界问题。
❽ 怎样打击网络犯罪,如何打击网络犯罪
最新《刑法修正案九》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行,为打击和遏制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细化规定: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关于网络信息犯罪举证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具体条文如下 :
一、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细则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网络犯罪举证难可由公安机关协助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❾ 作为大学生怎么与网络犯罪作斗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既包括行为人运用其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在网络上实施的犯罪,也包括行为人利用软件指令,网络系统或产品加密等技术及法律规定上的漏洞在网络内外交互实施的犯罪,还包括行为人借助于其居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网络系统实施的犯罪。简言之,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预防方法:
针对大学生网络犯罪的原因以及现状,我认为大学生的网络犯罪的预防以及对策应该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校教育方面
大学生网络犯罪的高发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精神欠缺、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学校管制上的过于压制有关。学校应该立足于学生,切实建立一套科学的引导管理机制。
1.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治理念,引导他们学习计算机网络方面的法律法规。考虑到大学生思想还不甚成熟,经常会产生逆反心理等情绪,学校的教育不应该以强制的方式进行,应该以一种更加吸引同学的方式开展。如开办一些与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条例方面的讲座,在宣传栏张贴与网络犯罪有关的宣传漫画通过这些来减少大学生网络犯罪。
2.增强辅导员职业培训,增强辅导员老师对网络犯罪的了解以及重视程度,通过与同学们联系最多、了解最深的的辅导员老师来与同学们进行沟通,更好的引导大学生的思想导向,使他们远离网络犯罪
(二)社会方面
在学校加强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的同时,社会上也应该通过宣传加强对于大学生的教育,通过社会法制宣传使大学生们耳濡目染,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1.通过街边、交通、商圈的各种街头宣传增强社会宣传力度
随着科技的告诉发展,我们在生活中无时无刻的不被各形各色的宣传所包围着。在街边、各种交通方式以及商圈周围都存在着各种广告宣传,在防治大学生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上,我们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宣传方式,,在街边的宣传栏,轨道交通的广告栏以及商圈的LED大屏幕上播放制作的宣传海报、宣传片等形式的公益广告,使大学生在日常出游的时候能随时关注到。
2.通过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法制宣传
现代大学生对于电视与报纸的关注度在下降,但是在短期内,电视、报纸依然是大学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获取信息的方式。以电视、报纸等作为载体进行关于网络犯罪的法制宣传能够很好的效果。
3.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网络教育
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在我们看到网络犯罪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很大危害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为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信息量之大而感到惊叹,所以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通过网络本身进行宣传,使网民在使用网络的同时就能感受到网络犯罪的危害,使大学生远离网络犯罪。
同时,社会上还应该加强对于网络场所的管理,完善网吧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制定专门的网吧运营条例并严格按照条例进行监管。减少甚至取缔黑网吧的数量,通过加强管理来减少大学生受到不良思想侵害的环境以及犯罪环境。
(三)个人主观方面
大学生自身应当增强自己的网络道德意识,通过自身的学习,自觉地树立网络尊重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自己的健全人格和网络道德。把网络当成学习的工具而不是获取不良信息的途径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对象和工具。
同时,大学生应该增强自己的辨别能力,通过学习使自己成熟起来,不被网络的不良信息所浸染,自觉抵制诱惑。
(四)加强网络监管
网络是一个信息极其丰富的平台,那么政府就应该加强对于网络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控,净化网络环境,针对于互联网虚拟空间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厌的状态,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规范,降低大学生在网络接触过程中所收到的负面影响。成立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监督网民的网上行为,对于一些负面影响及时的提供警告,做出反应。同时,应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加强对于网络监管人员的管理,制定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监管人员从业的资格认定以及严格的网络管理制度,方便网络的监管。
(五)完善惩罚制度
相对于网络的迅速发展,我国关于网络的立法还很滞后,虽然至今已经出台了一些关于网络安全,惩治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但是整体上讲,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网络监管法律体系,对于大学生以及青少年的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相当缺乏,无法满足当前的社会需要。因此,国家应当加强网络监管的立法进度,同时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尽快制定网络法规,在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会通过网络实施,但是可以将网络犯罪单独列出一章进行表述,方便对于网络犯罪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罚。同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汇中关于网络犯罪的方面规定进行整合,颁布完整的关于网络犯罪治理的法律,而不是散见于诸多法律之后总,完善网络法律体系。规范网络开发商、运营商和使用者的行为,加强惩治措施,做到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❿ 网络犯罪侦查的主要手段
法律分析:侦查途径有网络监控、滤网、数据跟踪、计算机系统勘查、电子数据分析与鉴定等,后一阶段的侦查措施则是传统的取证手段,如讯问、询问、辨认、实地勘验、物理搜查等。网络犯罪是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刑事侦查的途径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辨认;通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