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络广告是怎么收费的
击收费
这种方式是许多着名搜索引擎网站固有的收费模式,但许多中小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直接与这些网站发生广告业务,一些广告中间服务商会变更搜索引擎网站原有的做法:不仅收取点击费,而且每月先向用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开户费),一般在200~1000元之间;而且,不把网上搜索引擎网站的账户界面信息提供给客户。这样,一些服务商就可以随意对点击数字进行夸大,比如,客户的广告明明只被点击了100次,服务商却告诉说被点击了200次或者更多,并依此收费,而客户却无法查证。
按“印象数”收费
用户在每月向服务商交纳固定服务费(开户费)的基础上,其投放广告的关键词搜索页面每被显现一次就计费一次。这种模式的弊病在于:它不能保证用户的广告出现在固定位置,今天可能出现在第1 页,明天如果投放同一关键词下的广告增多,也许就会掉到第10 页甚至更往后;而且,它只能保证广告关键词出现,不能保证它被点击浏览,而实际上,广告只有被点击浏览才是客户投放广告的根本意义所在。
包月收费
客户每月向服务商交纳固定费用,服务商根据客户提供的关键词是热门还是冷僻、要在国内还是在国际做推广等因素来估计一个价格,一般都在千元以上,热门关键词的收费自然要比冷僻的更高。这种收费模式与许多搜索引擎自身定制的收费模式背道而驰,所以没有价格参照,中间服务商想定多少就是多少,一般在几千元之间。需要注意的是:中间服务商收费的透明和合理。因他可以在广告显示方式上有多种控制,比如,客户交给服务商1500 元/月,但是他却给搜索引擎网站交150元,然后在显示方式选择每天1美元,这样搜索引擎网站就会严格地控制改广告每天最多被点出1美元,这使得客户的广告并不是每天时时显示在搜索引擎网站上,而是间断显示,每天控制在1 美元之内。150 元人民币被点完了,一个月可能已经过了近20 天了。通常到这个时间,客户看着每天都有,已经不太注意了,如果客户追问,那就再往里加点钱,于是,客户交给服务商的1500 元,实际可能被代理商赚走1350 元。
2. 网络媒体广告的优点和缺点是什么
网络广告的优越性:
1、覆盖面广,观众基数大,传播范围广阔;
2、不受时间限制,广告效果持久;
3、方式灵活,互动性强;
4、可以分类检索,广告针对性强;
5、制作简捷,广告费用低;
6、可以准确的统计受众数量。
网络广告的缺点:
1、广告对象范围不广;
2、公信力弱;
3、体系不健全。
(2)如何看待网络上的广告标价扩展阅读:
增进网络广告效果的措施:
1、重视网络广告策略调研;
2、设计针对性的网络广告;
3、优化网络广告资源组合;
4、对网络广告效果进行跟踪控制。
3. 网络广告计费方式 有哪些
有三种:
一、按展示计费
1.cpm广告(cost per mille/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每千次印象费用。广告条每显示1000次(印象)的费用。cpm是最常用的网络广告定价模式之一。
2.cptm广告 (cost per targeted thousand impressions) :经过定位的用户的千次印象费用(如根据人口统计信息定位)。cptm与cpm的区别在于,cpm是所有用户的印象数,而cptm只是经过定位的用户的印象数。
二、按行动计费
1.cpc广告 (cost-per-click): 每次点击的费用。根据广告被点击的次数收费。如关键词广告一般采用这种定价模式。
2.ppc广告(pay-per-click):是根据点击广告或者电子邮件信息的用户数量来付费的一种网络广告定价模式。
3.cpa广告(cost-per-action) :每次行动的费用,即根据每个访问者对网络广告所采取的行动收费的定价模式。对于用户行动有特别的定义,包括形成一次交易、获得一个注册用户、或者对网络广告的一次点击等。
4.cpl广告(cost for per lead):按注册成功支付佣金。
5.ppl广告 (pay-per-lead):根据每次通过网络广告产生的引导付费的定价模式。这种模式常用于网络会员制营销模式中为联盟网站制定的佣金模式。
三、按销售计费
1.cpo广告(cost-per-order) :即根据每个订单/每次交易来收费的方式。
2.cps广告(cost for per sale):营销效果是指销售额。
4. 网络广告的收费模式有哪些
广告中有 CPI、CPA、CPM、CPC 盈利模式
CPM千次展示收费,居多为砸品牌,属于较大大消耗,但是比较难验证效果的渠道。
CPC点击收费,普遍PC广告主比较愿意接受,目前手机市场的CPC由于恶性竞争,导致单价一家比一家低,有的甚至低于成本举个例子目前广告平台与开发者采购的流量普遍在0.2左右,有的商家甚至开价0.2 (无利润运营)普遍合作如果单价比起其他渠道的你就得留意了,目前业内有个默认的规矩,单价低于成本的处理形式为:投一半刷一半~ 市场价刷量的UV成本为1.2分钱。也就是作弊的存在。
CPA按照激活收费,目前大部分广告平台靠此形式生存,当然水分也是十分大的,首先整体的合作模式告诉你一下,平台与开发者结算模式为CPC,如果和广告主合作模式为CPA的话,如转化率不行,或开发者作弊等等,平台都会亏本,那么这块具体是如何操作的呢?容我慢慢说来,普遍对外报的转化率都是30%~70%,这个转化率实则告诉你是不可能的,正常的情况一个几十M的应用正常转化率应该在3%-10%之间。如果广告平台按照十足的量投放出去整体下来是亏本的。因此作弊的行为可能存在于开发者,或广告平台,进行“刷量”也就是投一半广告,刷一半的量等等模式,广告主则难以抓住。 又或者有些APP设置的为触碰到广告的某个点就自动下载,无需用户的任何确认等等,这也是造成安卓市场叫混乱 原因。
积分墙cpa(以奖励机制刺激用户下载类似“米赚”),目前cpa唯一利润的形式,有米靠这块利润了,各大平台进行模仿,有些渠道会将你的产品放到类似渠道去进行投放,例如你们谈的合作可能不是积分墙,但是他也可以放入积分墙中(广告主浑然不知)
5. 影响网络广告的价格的因素有哪些
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是客观市场的供求关系。
一、社会劳动生产率影响商品的价格
二、商品的供求情况影响商品的价格
三、市场竞争影响商品价格
四、货币的价值影响商品价格
五、纸币的发行量影响商品价格
六、国家对商品价格的管理和调控影响商品价格
6. 网络广告是如何计价的
目前网络广告有旗帜广告(banners)、网站赞助(sponsorship)、邮件列表、搜索引擎/门户 等多种形式,其中旗帜广告占主导地位。据Price Waterhouse Coopers及美国网络广告局称 ,旗帜广告在所有网上广告中占据56%的市场份额。旗帜广告的计价模式主要采用CPM(千印 象费用,Cost per 1,000 Impressions),即网上广告每产生1000个广告印象的费用,通常 以广告所在页面的访问量为依据,每千印象收费20-30美元。�
如何按CPM购买网页广告?�
广告主根据自己的广告预算、希望达到的目的购买CPM。�
广告投入模拟案例:�
A广告客户,每天在财会在线首页购买10CPM(1CPM=每千人次访问页面的收费),即 :�
广告投入:每天:10×20USD=200USD�
每月:30×200USD=6,000USD
广告读者人数:每天:10×1000=10,000人�
每月:30×10,000=300,000人�
也就是说,客户A花了6000美元,直接得到30万人阅读其广告。从另一角度看,广告主有1万 美元用之网络广告上,又希望有30万人以上看到其广告的话,他可以按上述例子,购买相应 页面和CPM。�
目前广告主对CPM的指责越来越多,CPM价格也呈下滑趋势,其原因主要有三:�
1.普遍的观点认为网络广告目的在于吸引目标消费者点击,但仅仅让消费者目击通常尺寸 为468×60像素或125×125像素的旗帜广告,沟通空间狭小,收效甚微。在全行业的旗帜广 告点击率(Click-through Rate)平均不到1%的情况下,CPM计价模式是不合理的。�
2.站点数量激增,甚至一些主流站点的网络广告上座率也明显不足:广告主选择范围相应 扩大,力量对比进一步发生变化,广告主要求采用与销售紧密联系、减少购买风险的计价模 式。�
3.CPM计价法本来极好,既保证了广告客户的利益,也可以促使网站尽好地建设自己、宣传 自己,以吸引更 多访问流量。问题是,这样的流量统计非常容易作弊。众所周知,CPM是按 照Page Views计费的,作弊很简单,让页面不停自动RELOAD就可以记录 了。那么用User Sessions方式又如何呢?同样简单,写一个程序删除COOKIE或者换代理服 务器再来RELOAD页面同样难不到哪里去。�
有人认为,为什么更多的钱投入在网络广告上,而广告的CPM收费却在下降,这说明广告商 发现CPM的计价方式是个错误。他们如何得到这个结论的?精们的商人面对CPM,都会掏出随 身携带的计算器做点小小的数字思考:如果每一千次点击要付170块钱,而一千次点击中大 概有10个人会真正进入广告牌,然后这十个人中只有一个会寻找购买信息,也就是说花170 块钱我才能赢得一个新顾客。其它的方式呢?假设在“商品交易会”上办一个展览需要五万 块钱,但是可以签出五个合同,每个合同平均销售是1000件,那么等于10块钱的营销费用可 以获得一个顾客。你还说网络是价格低,覆盖面广的营销工具吗?�
“如果你可以帮助我多销产品,我会愿意把新增利润中的一部分与你分享。”这句话从华尔 街的大亨到中国的乡镇企业经理都可以通行,因为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商人。营销不是用 花哨的名词把别人侃晕后让他掏钱,营销是帮助供求双方以更简便更迅速更低廉的方式相遇 ,你的网页能做到这一点,赚钱就不会显得神秘。�
CPM模式的上述缺陷,导致新的广告计价方式不断涌现,就是很自然的事了。�
对广告主来说,以CPA替代CPC,或以CPC替代CPM,要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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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访问者“点击”了你的广告Banner而没有采取下一步的行动就关闭了浏览器,事实 上的广告效果同Impression相差无几,而你广告投放者却要支付Click的代价,这是明显不 合理的,由此出现了CPA的计费标准。�
其实,CPC应该属于CPA一种方式。对于国内广告市场来讲,CPM和CPC是最为常见的付费方式 。按点击收费不仅可以刺激广告的设计,而且可以帮助广告主规避风险。尽管有人认为这样 将导致被点击的广告所产生的广告印象就成免费了。�
对CPA方式来说,最主要为按交易付费。但是,这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要有一套完整的效 果追踪监测系统,并且牵扯到多家系统的整合。国内目前还没有较完整的解决方案。但是, 毋庸置疑,CPA是网络广告付费的大趋势。�
CPM真的过时了吗?�
以CPA为付费方式,在目前网络广告中只是少数情况,多数都以CPM方式付费。试想,如果你 在电视等传统媒体播放广告,观众只要看到广告就达到宣传品牌的目的了,而你也并不会要 求消费者需要与你联系或成交,才答应付费。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可能许多消费者是看到 你的Banner广告而产生品牌印象,并进一步产生购买行为的。无论是CPC方式或CPA方式,对 于网站来说似乎太苛刻了。�
在使用CPM、CPA或CPC为计费报价时,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产品特性、广告目标、网站编 辑环境、网幅广告形式等。一概而论或盲目追风,都不足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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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有些广告与市场知识的人都应该清楚,任何市场推广活动(包括硬性广告投放)都要在执 行之前确定其清晰的目的!否则,将无法评价它的实际效果!�
网络广告活动更应该遵循这个普遍性的规律。网络广告是新媒体,新媒体就应该具有比传统 媒体更加灵活的购买标准与衡量标准,无论是CPM、CPC、CPA,它们均是为了衡量具有不同 目的网络广告活动效果所指定的标准与购买的标准!网络媒体还没有成为主流媒体,因此我 们更加需要对其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包括其购买与效果衡量标准,如果仍然按照传统广告 媒体的一些做法来生搬硬套,只会使广告主逐渐失去对它的青睐!�
《网络广告效果研究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大多数人的常识大相径庭。报告称,旗帜广告有极 强的沟通力,一次“目击”可显着提升广告知觉水平、品牌知觉水平、品牌评价和购买意愿 ,而“点击”带来的作用微小。�
根据调查结果,以目击次数为计费标准的CPM模式,与广告效果直接关联,其存在是有客观 依据的,不能因为点击率偏低,就抹煞CPM模式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CPM计价模式之所以有存在空间,归根结底是由旗帜广告的优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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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互性强,用户接受程度高。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强制灌输,网络广告要求用户积极参与 、主动搜寻信息,因此广告容易引起注意,沟通效率比传统媒体高。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今年的《中国Internet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对网络广告“不讨厌”或者持更友好评价 的,占94%。在Hotwired的研究报告中,反对网络广告的不到1/10,强烈反对的不到1/100。 �
2.旗帜广告具备传统媒体的优点,结合视觉听觉、静态动态等多种表现手段:网络用户距 离网络广告仅仅12-18英寸远,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空间狭小的局限。�
3.面临分众解构,网络广告凭借强大的用户信息监测能力,比任何一种传统媒体都适合于 进行一对一营销。�
4.目前旗帜广告的广告噪音——即广告之间的相互干扰,较传统媒体小。�
随着电子商务的推行,CPC、CPA、CPP、CPL和CPS等新的计价模式将获得比现在更深厚的生 存土壤,但是CPM仍然独占鳌头,多种计价模式之间相互补充。预计未来CPM的一个发展趋势 是与网站赞助相结合,即让企业赞助与其业务相关的栏目,同时放置旗帜广告,对于赞助商 来说,不但可以得到旗帜广告的展露次数,还能够用各种方式和网站访问者进行交流,如开 辟讨论区、举办相关讲座、进行市场调查、发展在线俱乐部等等。其次,各种定向工具的应 用,可以使广告更接近目标消费群,使广告展露提高效率,进一步增强与销售的联系。另外 ,随着评测工具的规范,网站提供的统计较为真实,以CPM为价格条款的网上广告交易达成 将更为顺利。
7. 为什么网络平台广告几千元甚至上万元,而有的公司就几百元就能做几个平台
这个跟公司的大小有关系,越大的公司运营成本就高,人才相对多,而且工作效率高一些,这个有的时候确实是一分价钱一分货,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大点的公司相对人材多些,这样做出来的东西就要好些。
8. 谈谈你对网络广告的看法
网络广告以其传播速度快、成本低,而得到广告投放商的欢迎。但目前网络上的各类广告,总体档次十分低,特别是盲目追求广告的“点击率”,更多地采“用垃圾广告”的方式,招致网友的反感,也影响广告实际投放效果,特别是影响品牌产品自身的形象。
最近一种以新闻网页为载体的“网络名片”广告我们十分看好,它基于了品牌宣传、资讯服务的本质,无论从内容到形式,都能为受众接受。
“网络名片”是一种基于新闻页面的内文广告,即广告商利用页面关键词投放相关的广告,当网友浏览时,鼠标触及该关键词时广告自动呈现,鼠标离开即自行隐藏。与其他广告相比,它有几方面值得肯定:
一是展示方式科学,没有强制性。“网络名片”通过页面关键词展示,只在页面上以改变文字色彩、增加下划线的方式,提示浏览者这里有广告内容,而不主动、强行骚乱用户正常浏览。
二是广告设计精美、内容健康。这一广告之所以称为“网络名片”,首先在于十分注重品质。由于网络关键词是十分稀缺的资源,它在选择客户时就优先销售给名牌产品,同时采用精美的FLASH设计,给人以美的享受。
三是以增加信息服务吸引公众。“网络名片”由形象展示与延伸阅读两部分组成,通过关键词技术实现广告推广与新闻服务的统一,即用户不但能浏览精美的广告,但能快速浏览到更多的相关资讯,从而让更多的受众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体现了“网络文化”的健康、向上内涵。
四是以关键词匹配现实“精准营销”。许多广告商都标榜自己的“精准”,但更多是通过不法渠道窃取用户资料定向传播(如手机短信广告),招来用户逆反心理。“网络名片”在筛选广告客户时,只将关键词销售给直接相关的对象,保持“新闻内容——形象展示——延伸资讯”三者的统一性,从而也架起了广告商与潜在客户群之间的信息桥梁。
9. 浅谈网络虚假广告比较多的原因
浅析网络虚假广告
网络广告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产物。1997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广告出现在搜狐的主页上,一年后,中国的网络广告营业额就达到4800万元人民币。近几年来,我国网络广告年经营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由于网络信息流通没有国家和地域的限制,目前网络广告还处在一个缺乏控制的状态,利用网络广告进行诈骗的事件时有发生,网上大量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实广告,已成为困扰网民的“网络牛皮癣”。
一、传统虚假广告与网络虚假广告之比较。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这些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就是“虚假广告”。网络虚假广告,也就是通过网络发布的虚假广告。
传统的虚假广告,其虚假性主要表现在:
1、夸大失实:一般是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2、语言模糊,令人误解: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运用措词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3、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4、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比如宣称自己具有国家质量标准要求、优质产品证明、专利证书等方面的资质的广告。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
网络虚假广告,其表现不仅包括以上表现形式,还具有以下特征:
1.适当扩大了虚假广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虚假广告仅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许多网络广告制作与发布的目的并不直接表示为传统的服务或传统的产品,而是要适当调整产品或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2.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广告客体不好识别。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的广告信息与客观信息不易区分,形成了网络广告行为的泛客观性,网络广告并不一味地追求可识别性,因此无广告标识的并不一定都是虚假的,这就使人们更难以区分真假。
3.认定依据的多元性。网络行为复杂化,网络规则多元化,要求我们不能仅以传统的欺骗和误导标准来认定网络广告的虚假性。认定网络虚假广告的依据,不仅包括现有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网络惯例、行业自律规则等行为规范。同时还应包括网络的公共道德规范和信息安全规范。
二、网络虚假广告的规范问题。
虚假广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广告市场秩序,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治理虚假广告已是刻不容缓。对于传统广告中的虚假广告,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对虚假广告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另一方面也给因虚假广告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个行之有效的法律救助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规定对于网络虚假广告的适用则显得较为困难。
第一、根据《广告法》第2条的规定,广告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网络也是广告的媒介之一,网络广告自然也应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列。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新型性和特殊性,使得传统广告业管理通过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管理来完成的模式受到了明显的冲击。在传统广告管理中,所有从事广告业的主体都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至少要取得营业执照才能进行广告活动,个人是不允许从事广告发布活动的。而在互联网上,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发布广告,进行广告活动,甚至自己发布自己的广告。网络广告从主体范围到发布方式都打破了《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在责任承担方面,到底由谁来承担虚假广告的责任也是较难确定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一点就是要解决诸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简称ISP)是否属于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的问题。目前有些国家和地区都倾向于将其纳入媒体经营者的范畴,必须担负媒体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但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服务既是单纯的信息传输,由于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网络,要绝对保证所传输的信息资料的正确也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公平的,巨额的投入必然会转嫁给网络使用者,其结果必然会阻碍网络事业的发展。因此,我们不能将虚假广告的责任全部强加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只能在其明知或者参与了虚假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活动时才追究其责任。
第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每一个国家的广告法都只具有域内效力,对本国广告行为可以进行规范和调整,而对于国外的广告行为则无法干预。而互联网是一个世界性的网络,不受国别的限制,任何一个广告都可以通过网络向全世界发布。虽然网络服务提供商一类的服务机构受其国内法的约束,但如果通过国外的服务商来发布广告或者利用国外的服务器设置域名和网页,则很难受到国内法的制约。因此,人为地将互联网进行分割,依靠各国单独立法进行规范和调整,事实上是不可能的。
网络广告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目前,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技术上,要解决好该问题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由于网络广告涉及面相当广泛,其影响又具有世界性,我们不能因有困难而对网路虚假广告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要真正规范网络广告行为,首要的问题还是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搞好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一、建立网络交易制度,规范网络监管机构。虚假网络广告之所以能蒙骗消费者,一方面是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利用了消费者贪利的心理,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网络上的信息流通和各种交易几乎都是在一个完全没有监控的体制下进行的。因此,要有效地防止虚假广告的侵害,就必须建立起安全可靠的网络交易制度,做到规则健全,交易有序,把真实广告同虚假广告真正区分开来。可以通过赋予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的监管职责,负担起网络广告的监管责任,在不增加政府负担的情况下,使网络广告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二、加强网络管理立法,完善网络管理法律规范。网络广告管理的根本手段是法律手段,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网络管理的法律,1996年国务院发布、199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1998年12月发布的《实施办法》以及其后相继制定和颁行的一些部门规章,为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了一些法律上的依据。但是,这些规定在网络管理上都是粗线条的,对于网络广告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对于《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进行必要的修改,将网络广告纳入其调整范围,以防止网络广告问题的出现。
第三、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公诉机关应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起诉,运用刑罚制裁给虚假广告制作者、发布者、管理者等以严厉惩处,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0. 网络广告的计费方式
CPM广告(Cost
per
mille/Cost
per
Thousand
Impressions):每一千次点击所产生的费用。广告条每显示1000次(印象)的费用。CPM是最常用的网络广告定价模式之一。
CPTM广告
(Cost
per
Targeted
Thousand
Impressions)
:经过定位的用户的千次印象费用(如根据人口统计信息定位)。
CPC广告
(Cost-per-click):每次点击的费用。根据广告被点击的次数收费。如关键词广告一般采用这种定价模式。
PPC广告(Pay-per-Click):点击广告或者电子邮件用户数量来付费的一种网络广告定价模式。
CPA广告(Cost-per-Action)
:每一次行动的费用。
CPL广告(Cost
for
Per
Lead):按注册成功支付佣金。
PPL广告
(Pay-per-Lead):就是每次通过网络广告产生的引导付费定价模式。
CPO广告(Cost-per-Order)
:每个订单或者每次交易来收费的方式。
CPS广告(Cost
for
Per
Sale):营销效果是指,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