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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站由哪里管

发布时间:2022-07-20 15:06:23

❶ 互联网信息由哪个部门主管

广电总局只负责广播、电影、电视方面,对于互联网方面,也只是负责互联网的视频音频等等。楼主说的法律的问题,应该是由中宣部和文化部制定政策,公安部负责具体执行。

❷ 国家哪一个部门管的是互联网交易,比如管淘宝

我认为是工信部,2008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机构改革方案,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责任中就有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政务发展进行指导、协调、监管,推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对互联网资源的共享,这个部门就是他下辖的“电信管理局”。像之前的360和腾讯、360和网络的互联网大战最后都由工信部来裁决处理。其中最有名的部长要数那个让谷歌退出中国互联网的首位部长。

❸ 国家哪个部门管理移动互联网平台

网络黑平台谁管?一1个天元书院拉山些门刚入股民听听课,(洗脑)然后买股票,/钱二进去就丶没丶法4出来

❹ 通用网址,域名,无线网址,网站等这些网络服务是哪个机构来监管的

通用网址,域名,无线网址,网站等这些网络服务都是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来监管,不过现在通用网址、无线网址、可信网站都是北龙中网(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网)负责运维。

❺ 问下国家网信办是管什么的

国家网信办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治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等,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于2011年5月初,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治建设,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及其他相关业务的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游戏、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网络文化领域业务布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网络文化阵地建设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负责重点新闻网站的规划建设,组织、协调网上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指导有关部门督促电信运营企业、接入服务企业、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做好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IP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接入等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地互联网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拓展资料:
历史沿革:
2011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
2018年03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
相关动态:
2019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规定》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良信息。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❻ 管理网站的是什么部门

您好,管理网站的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
一、有关职责调整

(一)将信息化推进、网络信息安全协调等职责划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网络强国建设相关工作,推动实施宽带发展;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含移动互联网);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加强信息通信业准入管理,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负责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负责信息通信领域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拟定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强电信网、互联网及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安全审查;拟订电信网、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安全防护、应急管理和处置。

(二)加强和改善工业和通信业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工业和通信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根据职责分工拟订推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大力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着力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有关职责分工

(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标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需由中央层面管理的其他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项目须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3、涉及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

(二)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方面的职责分工。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拟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制定统一的制度、规范和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
2、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3、地方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以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三、有关机构调整

(一)将原信息化推进司和原信息安全协调司承担的生产和制造系统信息安全和信息化职责与软件服务业司的职责进行整合,并将软件服务业司更名为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

(二)将电信管理局更名为信息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拟订市场准入、监管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承担市场秩序、设备进网、服务质量、用户权益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工作;指导电信和互联网相关行业自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承担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IP地址、网站备案、接入服务等基础管理及国际协调;承担移动互联网及智能终端的管理;拟订网络有关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管理政策,规范信息通信服务市场;拟订网络架构与运行管理、互联互通与结算政策并监督执行;承担管理国家通信出入口局的工作;承担通信业应急体系建设及管理,组织协调国家应急通信及重要通信保障,承担国防通信信息动员和战备通信相关工作。

(三)将通信保障局更名为网络安全管理局。网络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电信网、互联网及其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承担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审查相关工作,组织推动电信网、互联网安全自主可控工作;承担建立电信网、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配合处理网上有害信息,配合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拟订电信网、互联网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信息通报和应急管理与处置;承担电信网、互联网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特殊通信管理,拟订特殊通信、通信管制和网络管制的政策、标准;管理党政专用通信工作。

(四)将通信发展司更名为信息通信发展司。信息通信发展司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电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的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建共享;拟订电信普遍服务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水平提升;承担信息通信业经济运行分析、监测和预警,拟订信息通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牵头信息通信业标准化及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拟订移动互联网、物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等网络技术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信息通信业开放政策;拟订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重要信息通信设施建设管理;监督管理通信建设市场;承担信息通信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信息通道建设相关工作。

(五)装备工业司加挂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办公室牌子,相应增加1名司局领导职数。

(六)将中小企业司更名为中小企业局。

(七)根据内部司局之间有关职责调整,相应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牌子由原材料工业司改挂到安全生产司。

调整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内设机构为22个,机关行政编制
717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3名、援派机动编制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18名、参事人员编制1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领导职数101名(含总工程师2名、总经济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7名)。

❼ 那么多恶意网站 还备过案 开了公司 中国的网站归哪边管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的支持与指导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于2003年12月8日成立。
2004年2月,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支持下,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开始筹备建立举报网站。
200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布,建立举报网站被列入中央文明委2004年4号文件。
2004年6月10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正式成立。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工作机构,是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在民政部备案的行业社团组织。

第二条 工作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规定的原则开展工作,依据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国互联网协会章程及工作机构组织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政策;
2、 配合和支持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服务成员单位,维护成员单位权益;
3、 组织制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律规范并组织实施,开展自律教育活动;
4、 组织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5、 承担政府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成员单位委托或提议办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选举办法由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主任委员负责向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条 秘书长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的职责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负责人由秘书长会议提名,主任办公会议批准。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 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第九条 依法取得登载、传播新闻信息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其他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单位,承认工作委员会章程的,均可申请成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有关规定,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首先应成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申请加入工作委员会的单位须向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有义务和责任支持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执行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十二条 修订工作委员会章程须经过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半数以上的多数票表决通过。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
主任委员: 刘正荣
副主任委员: 周锡生 何加正 张明德 汪 延
秘书长: 李家明
副秘书长: 王晓辉 游建青 伍雪君 国庆临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

马为公 方楠 王弈 王玉玲 王庆存
王晓辉 邓小援 任军 伍耘 伍雪君
刘浩 刘正荣 刘连喜 刘学红 孙永良
许晨晔 齐向东 何加正 佟力强 张平
张声远 张明德 张碧涌 李民 李宏梁
李家明 李新权 杨贵明 汪延 闵大洪
陈建华 周旭春 周秉键 周科进 周锡生
国庆临 欧阳农跃 欧阳向群 席伟航 徐世平
贾桂林 高纲 高剑云 梁立华 游建青
舒斌 蒋林 魏正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 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 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

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 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通讯社;其中,中央新闻单位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的新闻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完)

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net.china.cn/chinese/index.htm

❽ 互联网监管属于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互联网监管工作属于国家网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❾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

国家网信部门、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9)互联网网站由哪里管扩展阅读

公共信息网络监察部门,更多的是进行有关网络事务的行政管理。

总体上讲,在计算机犯罪的侦查方面职责不明确。一方面,侦查主要由刑侦部门进行,另一方面,刑侦部门又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必须要有网络监察部门的配合。网络监察部门尽管具有对付计算机犯罪的较高技术,但在很多地方却不具有刑事办案权。

这样,有一宗计算机犯罪案件发生,必须有至少两个部门的参与。同时必须对两个部门进行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加上职责的不明确,势必降低工作效率,浪费资源。

有鉴于此,应当尽快理顺工作机制,设立真正的网络警察,付予办案权,以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犯罪。

❿ 互联网上的一些非法网站归国家哪个部门管理呀

您的这些问题都可以进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地址:http://net.china.com.cn/index.htm
点击【举报入口】并可举报

网站举报需要提供您的真是姓名及住址,请勿进行假举报,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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