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侵权诉讼怎么确定被告
C公司有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由A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C在明知A既无建筑资质也无未获得建筑施工相应的等级证书的情况下,与A达成盖房工程协议,也应当为B遭受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如果B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没有系带安全装置,致使自己从墙头坠下受伤,显然对自己人身损害有重大过失。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望采纳,谢谢!
⑵ 发现有网站侵权了,怎么进行维权取证最有效
一般是会先收集证据,发律师函,起诉。当然最好的方法还是协商解决。不过你这个是网站侵权,在取证时比较麻烦,截图最简单,不过貌似还是能作假,网上有易保全类的第三方保全平台,你输入侵你权的网站,支持在线录制视频,直接进行侵权取证。
⑶ 民事诉讼作品侵权如何确定被告
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人侵权的民事诉讼(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有三种观点:1、以未年人为被告人,2、以监护人为被告,3、以未年人与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我赞成第三种观点。 首先,未成人应当成为被告。理由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法律规定诉讼活动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意即法律承认未成年人有被告主体资格。由监护人代为诉讼,仅仅是因为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已。从法理上讲,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人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成年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只是由于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按照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可以接受和拥有财产。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赔偿费用应优先由该财产支付。而要让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在诉讼过程及判决书中明确未成年人的被告地位。 其次,监护人也应当成为被告。理由是: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换句话说,将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内容。如果不将监护人列为被告,将出现判决义务承担主体与履行判决义务主体不一致的现象。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三)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五)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这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应被列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这是监护人成为被告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该项规定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但说到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活动,应当对民事诉讼活动有着一定指导作用。 再次,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应成为共同被告。理由是: 上面提到《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应先由其财产进行赔偿,不足部分才由监护赔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原则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同。赔偿责任一般应当由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可以看出,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充的赔偿责任。《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第八十八条规定:“受害人在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后,应当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者加害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对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的,免除其责任。”这条款现在虽没有成为法律,但却表明了一种法理导向。未成年人在侵权后,有财产时承担赔偿责任,无财产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的赔偿责任。
⑷ 网络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您好,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⑸ 网站版权怎么才算侵犯
你好!
关于侵犯网站版权的相关事项如下:
1、若是使用权利不明的图片或文章,涉嫌侵犯他人的着作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可能要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的涉案摄影作品,未给着作权人署名,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侵权人主张其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人应当就涉案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提供主体或者其与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否则可以认定其并非仅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侵权人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系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的,可以认定被告实施了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仍是侵权行为。
3、侵权人可以抗辩的方法:侵权人可以主张是其网站仅是服务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侵权图片是第三方上传的,应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1)侵权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2)侵权人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3)侵权人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上传时间、上传信息等证据;(4)其他能够证明侵权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因素。
4、赔偿损失方面:着作权人应举证证明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取利益之金额,若无法证明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侵权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因人参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⑹ 网站侵权法律问题
初步判断涉嫌侵权,根据侵权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补充:对方律师函的意思是要告你们侵权,并且是侵犯了知识产权,请问对方是图书类作品还是专利类的产品,请补充相关信息
那就是关于商标的侵权了,信息还是不完整,有且只有对方是注册商标或者是驰名商标的前提下,才有权禁止你们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相类似产品
针对商标类的侵权,赔偿数额是规定在商标法56条:能确定你侵权的话按你侵权获利数额计算,或者对方因为你侵权行为而造成损失额,或者对方制止你侵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
按你的说法你并未销售,在这个请求下除非对方能举证证明你侵权并且给他们造成损失,否则你是无需赔偿的
但是,建议你把网上上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消除影响,以免发生侵权行为
是否撤销是对方的事情,你很难预测,你只需要把自己的分内事做好,尽量减少诉讼发生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即可
事实上如果你对他们损害不大或者没有损害的话,对方是不会起诉你的,因为起诉需要时间和金钱支撑,对方会评估利弊才行动的。条件许可的话,多和对方沟通对和平解决纠纷有帮助
不管是制作者还是经营者,如果对对方造成损失都得承担赔偿责任,承认不承认都无所谓。至于承担责任的问题你可以参照上面列出的法条估算你需要赔偿是数额:有收益赔收益,有损失赔损失...
如果再打电话,你可以直接询问对方需要赔偿损失与否,对方有没证据证明,对方是否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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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你发了不少帖子在问,让我感觉是不是我没交待清楚事情。睡觉前给你再补充一下,律师函是对方律师在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跟你交涉,并不是一定会起诉你,只是说如果你继续侵权的话可能起诉你。你现在需要做的事情不是急着道歉,而是沟通,包括在背后查找对方资料,处理网站的信息等。如果你要听一句安心话,我可以这么跟你说,如果他们有证据证明,那么寄给你的就不是律师函而是法院的应诉传单了,既然他们没起诉,你也不用太慌张
夜深了,早点休息吧
⑺ 网络侵权 如何确定侵权人
怎样确定网络侵权行为人
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和已有的诉讼判例,在确定侵权主体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故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3. 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4、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将侵权内容删除后,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可以将侵权行为人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六、证据保全在网络名誉侵权纠纷中的应用
网络上发布的各种信息流动性强,可能随时滚动和更新,稍纵即逝,发生网络侵权纠纷后,如果不及时固定证据,受侵害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如果当事人自行保存了侵权信息,比如相关网页,但一旦侵权信息被删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就非常有限。如无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就不足以支持原告的主张。对于受害人而言,必须加强证据保全意识,尽可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方式固定证据,赢得主动:
1、申请公证。电子证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独立的证据,其书面化载体如打印件等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其原件内容。因此,当名誉侵权的言论在网上停留时间较长时,受害人可以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的时间、作者、具体内容等进行公证,以固定和保存侵权信息的内容。经过公证的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的证明力,在诉讼中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
2、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前面已经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任何上网数据做一定期间的记录,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对保障名誉权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所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包括侮辱或诽谤他人在内的违法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机关报告”。该规定为查实名誉侵权的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3、受害人及时举报。举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向所载侵权内容的网站管理人员举报,现在很多网站都设置了类似“举报栏”的电子投诉系统,方便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网站发出举报信息;二是向公安或其他负有管理、稽查职能的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出警或查处记录实现对侵权事实的固定。
除此之外,在必要时,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⑻ 网络侵权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
网络侵权判定侵权行为地如下: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侵权行为实施地又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又包括被侵权人的住所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