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有关事业单位 网站
事业单位的一定不能用免费的空间,很不稳定的到时候一定出问题。要用信誉好的,还要好的空间。你只要申请一个域名,购买一个空间,然后在空间商那里提交备案就可以了,备案好了就可以用了,不要到什么网案网去备案,这些都是空间商帮做的。然后程序直接上传就好了。
我们单位也是这样做的,刚做好的,用的是 中国网创 的700元的空间,我想你用的也是和我差不多的,应该可以合适你,你看看。以免少走弯路。
‘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环境信息公开,从公开的主体来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环境信息,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其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与环境影响有关的信息。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的主要依据是《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以及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颁布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环境保护部2013年印发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设立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章,以鼓励企业自愿公开为主,要求强制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非常有限,仅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是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必须公开其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和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频次、保障措施、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90%以上的国控企业公布了4项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监测信息,超过1/3公布了全指标监测数据。
近年来,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首先就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清洁生产促进法》仅对“双超”企业强制公开排污信息提出要求,对于其他重点排污单位但不属于“双超”的企业或不如实公开排污信息的重点排污单位缺乏相应的法律手段。其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刚起步,部分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公开的环境信息尤其是排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对环境信息公开不真实、不及时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新《环境保护法》通过专章提出要全面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其中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相关要求和责任。出台《办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进行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非常有必要。
一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客观要求。
二是保障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实际需要。
三是激励企业自觉改进其环境绩效的有效措施。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
答:《办法》中出现了企业事业单位、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重点监控企业等概念。
《办法》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指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开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包括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办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分别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强制性公开内容、方式、时限做出了规定。
对于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属于自愿性公开,《办法》明确规定此类单位参照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不做强制性规定。
关于“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办法》对如何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做出原则性规定,即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时,明确规定排污量大、关注度高的3种情况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需强制公开环境信息,并设置了兜底项,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具体为:
(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属于排污量大;
(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属于城镇居民高度关注;
(三)3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属于社会关注度高;
(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哪些环境信息内容?
答:《办法》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具体为: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另外,《办法》还鼓励所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公开有利于保护生态、防治污染、履行社会环境责任的相关信息。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答: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上,首先应当考虑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选取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另外,《办法》还建议了其他几种公众认知度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相对较高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答:《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更新时限要求做了强制性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另外,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信息,特别是对特殊企业和一些专项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因此,《办法》注明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办法》按照部门规章设置处罚的上限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答:一是明确职责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和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还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二是积极宣传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环保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能力。要开展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门培训,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探索制订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细化相关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中国环境报: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答:公众广泛参与是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办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从环境保护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手,调动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参与。
第二,确保公众便捷地获取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办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并且强制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众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办法》明确,公众可以根据名录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应按《办法》做出处罚,并且可以结合有奖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
‘叁’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什么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以及其他公共信息
国家对公民保密有哪些规定?
1.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的保密规定;
2.《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3.《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4.《保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保密法规定的12种严重违规行为是什么?保密法列举了12种最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失控,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这些行为是:
1.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2.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3.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4.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5.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8.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9.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10.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11.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12.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如何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
1.利益主体不同。工作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有关国家机关,一旦泄露仅对有关国家机关履行国家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等局部利益造成危害;而国家秘密直接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国家,一旦泄露会对国家的整体利益造成危害;
2.确定方式不同。工作秘密的确定以各级国家机关自行确定为主,对少数中央国家机关有统一规定或明确授权的,才从其规定;国家秘密的确定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发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不得随意确定;
3.标志不同。属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可以以“内部”作标志,不得标上国家秘密的密级标志;
4.管理不同。各级国家机关对工作秘密的管理可以参照国家秘密的管理办法,但不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加以规范。例如,传递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必须通过机要邮政,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传递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则没有统一的要求,可以由各机关自行选择;
5.适用的法律不同。对工作秘密加以保护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国家公务员法》,主要以行政手段对工作秘密给予法律保护;而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则适用《保密法》,不仅可以使用行政手段,还可以使用法律手段;
6.责任不同。工作秘密泄露后,有关责任人只承担行政责任,只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而泄露国家秘密,则要根据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其他情节确定有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承担行政责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总之,由于工作秘密与国家秘密各自涉及的利益主体不同,一旦发生泄露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在范围和程度上都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工作秘密的保护力度要明显小于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力度。其他方面的差别都由此而来。
使用手机有哪些保密要求?
1.不得在手机通话中涉及国家秘密信息,不得使用手机发送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2.不得携带手机等移动终端参加涉密会议或进入涉密活动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3.不得在涉密场所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录音、照相、摄影、视频通话和宽带上网;
4.不得将手机等移动终端作为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与涉密信息设备及载体连接;
5.涉密人员严禁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开通其他功能时填写机关、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不得在手机中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等敏感信息,不得启用手机的远程数据同步功能;
6.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使用的手机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检查,尽可能配备和使用专用手机,不得使用未经入网许可的手机和开通位置服务、连接互联网等功能的手机;
7.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的手机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在指定地点维修。无法恢复使用的手机应按涉密器材销毁。
保密技术防范常识有哪些?
1.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2.不得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优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3.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及其它公共信息网络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
4.不得违规设置涉密计算机的口令;
5.不得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或复制他人文件;
6.不得将无线外围设备用于涉密计算机;
7.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通过普通邮寄渠道寄运或违规交由他人使用、保管;
8.不得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
9.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10.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出售、赠送、丢弃;
11.不得将处理涉密信息的多功能一体机与普通电话线路连接;
12.不得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配备和安装视频、音频输入设备;13.不得将手机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肆’ 事业单位规定有什么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法律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第三条 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伍’ 事业单位报考条件有何规定
事业编制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符合各报考岗位所需的年龄、学历、专业及其它条件。
二、年龄要求:报考的年龄要求一律按周岁计算,年龄计算基准时间为:部分岗位30周岁及以下,部分岗位35周岁及以下,部分岗位40周岁及以下。
三、学历要求:各地事业单位招考中对于学历的要求因岗位的不同也是不同的,总体来看,部分的岗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是可以报考的,部分岗位则将学历限制在了本科。
事业编制报考流程
1、个人报名
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各地人事考试信息网),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录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单位初审
招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如果招聘单位在几个工作日内(各地方规定不同),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
3、网上缴费
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规定日期前登录当地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各种表格和准考证。
4、资格审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陆’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
国家对事业编的新规有:
1、事业单位直接上下级管理岗位不得是近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凡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
2、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人员的事业单位聘用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岗位;
3、不得聘用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内设机构正职岗位;
4、回避规定授权省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针对因地域、专业、工作性质特殊等因素,需要灵活执行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5、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外请专家等相关人员,参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等工作时,对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履职活动,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一个月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回避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申请人,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调整至相应岗位,并变更或者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有关单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回避决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考核工作组织、申诉公正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项工作组织的,工作组织负责人的回避由成立该工作组织的单位决定,工作组织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可授权工作组织负责人决定。作出回避决定前,应当听取需要回避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三)根据回避决定需要回避的,应当自回避决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关工作;
回避决定应当及时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本人可视情况确定是否先行退出相关履职活动。
‘柒’ 问下,事业单位网站如何备案
事业单位和企业备案的流程是一样的,但主办单位证件就只能是事业单位代码证,而企业可以用营业执照和企业组织代码证两个证件备案
具体要提牮的资料还是必须与你的接入商来核实,不同接入商,不同区域备案需要的资料是不一样的,但流程都是一样的
‘捌’ 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