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现在国家对涉外婚姻的规定是什么样子的,女方是中国人受计划生育的限制吗
受限制 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一、审批要件: 1.《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且无子女填两份,曾生育过子女填四份); 2.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书; 3.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具具有能证明夫妻双方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含生育的子女); 5.与审批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证明及复印件、死亡证明及复印件,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复印件等); 6.医学妊娠诊断证明; 7.中国内地居民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及复印件、《自愿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审批表》(单位或社区存查的)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办光荣证的,要有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 8.夫妻双方各自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状况证明。 二、审批程序 1、中国内地居民到单位或社区(村民)委员会开具婚育情况证明; 2、中国内地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3、乡(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批要件(原始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报区、县(市)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审核; 4、大厅办事人员对审批要件齐全的,填写《受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指标申请记录》,报行政审批小组审批,要件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按照《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涉外婚姻(一方为外国人或在国外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要求生育的,原则上由市人口计生委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