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大连法制新天地非常帮这个栏目,百姓有法律难事能帮忙吗
我房子卖了都交易完了,才发现我的前房主户口还在里面,我去找派出所,社区能想办法的都想了找原房主找不到,派出所告诉我,现房主可以落户口,但是她得同意原房主在她房子里挂户口,但是不影响她任何事。如果现房主不同意原房主挂户口也可以找外勤. 让外勤找原房主,我已经没有权利找原房主了因为没有房证了。现在现房主吧我告了要我赔偿80000,我没有违约,他是拿啥依据让我赔,合同上清楚的写着,我的户口押金20000,,现在我押金没拿回来,户口也不是我的,她还把我告了,大连法制新天地能帮我吗
❷ 大连哪里有免费的律师或者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应该都在司法局的一个楼上。但是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很苛刻的,估计你没办法享受这种免费服务。
❸ 法律援助在大连要找哪个机构啊遇到比较麻的案子了,急!!!!
法律援助你应该找一位高水平的律师来帮你,在大连律师非常多,如果你不在意价钱的话可以找个大律师事务所,当然对你这么麻烦的案子就不一定有耐心了,我给你推荐一个律师吧,大连法律顾问网的首席王小巍律师,打官司很厉害而且人还特别好,你可以在网络搜索一下”大连法律顾问“或者”王小巍律师“就可以找到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❹ 大连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地址:黄河路263号 北京街综合楼3层
电话:0411-83622564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63号
电 话:0411-83649343 83613980
传真电话:0411-83616166
邮编:116011
❺ 大连法律援助
大连法律服务网法律服务的特色:
一、团队服务,专业更加精细化。率先在省内采取股权式结构、公司化运作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分工,团体式服务,引进股份公司的科学管理体制,克服了传统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弊端,突破了单个律师单打独斗的局面。
二、互联网+的积极践行者,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积极将互联网引进了传统的法律领域,组建了“大连法律服务网”,借助于互联网工具,将法律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将优质的法律服务资源推向全国各地。
三、服务模式不拘一格。我们采取多种模式服务于当事人,除免费提供所有法律咨询外,我们还做到了前期只收取基本费用或不收律师费,打赢后合理提成的方式,把当事人的利益和律师的代理收益紧紧结合进来,从根本上杜绝了律师收费后不尽责的现象。甚至于为困难当事人垫付医药费、鉴定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四、全程服务理念。在大连法律服务网,当事人享受的是上帝式的服务,我们每一个热情的普法专员会先行将你所需的一切资料收集整齐,不需当事人自己辛苦奔波。
大连法律服务网服务企业的创新之举:
克服传统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弊端
传统律师事务所其服务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并未曾细化。对于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只是其众多业务中的一小部分,因为所占比例并不大加上日常其他事物的繁杂,导致企业即使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顾问的合同,到了真正需要律师帮助的时候反而得不到及时的反馈。
传统的律师事务所针对企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只是针对律师事务所下的某个律师,单人作战,精力有限,时常难以及时沟通。
❻ 大连律师免费咨询
大连律师免费咨询的途径都有很多,不知道你遇到了怎么样的一个案子。你可以去法律顾问网啊,你就直接问王小巍律师吧,首席法律顾问律师,上面有她的QQ号跟电话号,很热心的一位律师,大连知名律师,各方面案件都很精通,你联系下她吧,你去网络找“大连法律顾问”和“王小巍律师”就能找到他们!
❼ 请问大连市沙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位置在哪啊,说是在同泰街120号,有知道具体位置的么
解放广场,那个百乐门斜对面就是
❽ 谁知道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号码在什么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社区法律援助协调服务站,电话: 84310435
地址: 沙河口区五一路117号
❾ 大连旅顺法律援助在什么地方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 83622564 西岗区黄河路263号 西岗区法律援助中心 83687823 西岗区长春路164号 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82637688—3223 中山区一德街83号 沙河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84644335 沙河口区同泰街120号 甘井子区法律援助中心 86608923 甘井子区东纬路332号 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 87629067 开发区管委会大楼715室 金州区法律援助中心 87819109 金州区民主街14号 旅顺口区法律援助中心 86395350 旅顺口区白云街17号 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 83114281 普兰店市中山路三段92号 瓦房店市法律援助中心 85614696 瓦房店市政府七楼 庄河市法律援助中心 89706319 庄河市红岩路463号 长海县法律援助中心 89889800 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上海路
❿ 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及《辽宁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获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的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承担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办法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市及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挪用。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吸收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自愿参加法律援助的人员组成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条鼓励社会支付、资助法律援助事业。法律援助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需要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和依法取证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
对单位和个人向法律援助事业提供的捐助,符合国家规定的,允许税前扣除。第七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临时救济金、遗属津贴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八)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九)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的,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第九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灾民接受生活救济的;
(三)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其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
(四)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确实无力支付费用的。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和来源、生活变故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经济困难是否认可等详细情况。第十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第十一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