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暖气温度不达标退费标准
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标准,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
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供热不达标退费的流程如下:
1、用户向热力公司申请测温,热力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到居民家,测量其卧室、客厅温度。测温结束;
2、用户将意见建议等填写到表格上,留作采暖期结束退费备案。一旦确认居民家室温不达标,且其成因由热力公司原因造成,将把退还给用户的费用,冲抵到下个采暖季;
3、由物业公司代收采暖费的,将其款项交给物业公司签收。核定一个区域用户退费时长、金额,还要综合热力管道故障记录、供暖参数以及居民通过反映情况等。采暖结束2个月,结算这笔退还费用。
【法律法规】
《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和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力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热价定价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热价。第七条 热力生产企业、热力输送企业应当按热量计收热费。热力生产企业向工业企业供应的蒸汽,按照热量或蒸汽重量计收热费。第八条 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方热力销售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原则上按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原则上按热量计收。
提高计量装置质量,降低计量装置成本,统筹兼顾各方面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因地制宜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计费条件的建筑,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第十条 热力销售价格由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构成。
(一)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的合理收益原则上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办法核定。
(二)热力销售价格按购热费用、管输费用、销售成本和销售环节合理收益之和除以供热面积或供热量(蒸汽重量)计算确定。
2. 国家明文规定供暖不达标该如何退费
供热不达标退费流程如下:
1、根据相关规定,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应当在10点至14点之外的时段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2、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3、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 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供暖面积热指标,单位建筑面积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面积热指标。供暖体积热指标单位建筑物外围体积在单位室内外温差下的供暖热负荷。同义词采暖体积热指标。热水供应热指标:按使用生活热水的建筑面积平均的热水供应热负荷。
耗热量供热系统中不同类型的热用户系统或用热设备在某一段时间内消耗的热量。年耗热量热用户系统或整个供热系统在一年内的总耗热量。耗热定额生产工艺过程中为完成某一任务或生产某种产品所预定的热量消耗数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 采暖期间温度不达标能办退费吗,怎么办理
如果采暖期间的温度不达标,当然可以办理退费的,这是办理的,你可以提出申请,你可以向那个供暖公司提出申请,让他们来亲自翠翠翠一下温度到底打不达标没,如果不能达到室内16度的话,那么他们就会跟你近距离地给你给你推一定的费用退,一定陪一定的返还一定的比例。
4. 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
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如下:
一、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
二、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
三、国家的公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
1、低于18℃的,高于16℃(含16℃),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低于16℃的,高于14℃(含14℃),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计算方法为:供热期日热费金额=当月热费/月供热天数;温度不达标退费金额=供热期日热费金额*温度不达标天数;停供、晚供期间退费金额=供热期热费金额*停供、晚供天数。
采暖期各月供热量占全年供热百分比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温度的,供热企业不予办理退费:
1、房屋围护结构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2、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其他因热用户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的。
【法律法规】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5. 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否可以不交取暖费
如果室温低于国家标准的取暖室温,可以不交取暖费用~!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6. 采暖期间温度不达标能办退费吗,怎么办理
能办理,具体办理方式以你所在地供暖公司要求为准。
不达标退费是有法律依据的,以西安市供暖条例为例。
根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用户对供热时间、温度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与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约定。
根据《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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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不达标要留存好证据。
如果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应该第一时间联系供热公司要求派人上门测温,若热用户直接将问题反映当地供热管理中心,则当地供热管理中心会要求供热公司在接到反映后的24小时内提供上门测温服务,测温结果还需要双方签字确认。
热用户与供热公司对室温达标有争议的,可以委托第三方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公司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按合同约定予以退费。
按照各省市相关供热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室内温度标准为18摄氏度,低于18摄氏度视为供热不达标,如果室内温度为18摄氏度-16摄氏度的,退日取暖费的10%,室内温度16摄氏度-12摄氏度的,退日取暖费的50%,室内温度在12摄氏度以下的,当天取暖费全额退还。
7. 室内温度不达标怎么办 是否可以拒交取暖费
可以要求退款。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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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8. 室内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
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供热条例法规,都是以个省市地方性城市供热条例政策为准,以青岛市为例:
集中供暖时,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市政部门投诉,要求供热单位推还费用和解决问题。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被测房间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五十四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可以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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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七日通知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单位进行检修,供热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检修。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9. 集中供暖达不到标准温度怎么办
可以要求退还供暖不达标所有天数的供暖费用。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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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