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现在献血自己需要血的时候不能免费用了
可以啊,凭献血证能免部分钱,而不是全免费
⑵ 这几年我一直想要献血,但是老公不同意
首先、你老公这样做是有道理的,为你着想的。献血不适合所有人,献血有安全卫生风险,献血前承诺的福利,很难实现(比如献血本人及其家属有用血优先及免费权,可是真的用时,你付钱给医院,然后还要以此为依据到市血液中心去报销什么的,非常麻烦。)其次、增加点营养,适当运动。最后、和你老公坦白,我想他会理解你的。祝你们幸福美满。
⑶ 不想献血,又要去检查,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
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
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
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
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
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
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
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
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
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
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
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
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
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
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第二条:献血是完全自愿的!这与98献血法出台前不一样啦!!不过,符合条件的献血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身体健康的。
⑷ 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保证无偿献血
这位兄弟提的问题很宏观耶...
你既然问的是“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我也就不把那些法律法规,或者是现有的献血政策粘贴给你..因为那些是已经实施了的...这些东西都都可以查得到......在这里,我就用自己的话和你说一说...
我妈在血站工作25年了,我从小就受到母亲行业的熏陶,也亲眼见证了母亲所在血站的发展。
如今血站本身的发展已经非常完善了,政府所提供给血站的资源和政治力量基本上能满足血站本身的正常运作了的。比如提供各处的采血场地,宣传,设备,奖励献血者的物质,等等,都是来源于国家,政府。
但这么久以来,实际最缺乏的是什么呢?
实话跟你说,总体来说,缺乏不是来自血站,而是人民!
你可以直接去做调查,我敢保证,就中国的血液知识普及和宣传,起码还有80%的人会认为,献血是有害于身体的,包括很多已经献血人士,我也可以帮你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 完全抱着一种奉献的精神。(如汶川地震缺血,很多人即使觉得伤身体,也会伸出自己的双手)
二.抱着一种利益的心态去献血。(因为献血可以让自己的直系亲属.本人.免费使用跟多的血液。还可以领取一些实用的小礼品,牛奶什么的)
三.抱着体检的心态(因为血站对血液的要求极其严格,献血可以从侧面了解自己血液的健康程度)
四.抱着治病.保健的心态(很多女孩子会认为献血可以减肥,也有很多人是因为血压有偏高趋势,血脂过高等等)
五.抱着娱乐的态度(你别怀疑,这样的人还挺多,特别是在大学,青年人群,经常有人路过,然后几个朋友打赌去献血,或者是那种“去就去,谁怕谁!”
六.最后,才是对献血真正有认识,也清楚,献血不但有利于身体健康,能促进新陈代谢。预防,改善一些血液疾病。还可以为他人造福。
现在,你也许可以猜到我们要保障无偿献血的继续发展,需要采取什么措施了吧?
对,普及宣传知识,最好把这些健康知识放到小学,中学,大学,教科书里面,只要能让人们从小就理解,献血利人的同时,绝对不伤身体,而且还有利于身体,那么,思想观念摆正了,中国13亿人,还会缺血吗?
⑸ 无偿献血的问题
首先对给无偿献血者钱的行为进行谴责,这是违法的,请有证据的捐血者向卫生部举报.
无偿献血,全部用于临床医疗,患者只需支付血液采集\储存\检验和分离等费用.医院另外收取的配血费\不规则抗体检测费\滤除白细胞材料费等相关费用是医院加收的费用,与血站无关.而且卫生部对各种血液有价格上限的,
一、 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 全血收费标准全国统一为每200毫升220元。
三、 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手工分冰冻血浆和机采血小板等四个项目的血站最高供应价格如下:
(一)手工分红细胞悬液,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10元。
(二)手工分浓缩血小板,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100元。
(三)手工分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4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血站供应价格。
四、 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可加收20元。
⑹ 无偿献血本人用血和亲属用血都需要什么手续网上说献血得不到免费用血,说的很有理,我们该不该在献血。
用血是很贵的,而献血者及其家属是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
退还用血费用的时候不一定的你本人到场,只要带上相关证件就可以了……
正规的献血站是不会收取别的费用的。
另外要说明一下,在报销用血费用的时候,除了献血者本人外还可以享受免费用血的家属只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及配偶的父母。且他们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的等量用血,献血者本人是享受献血量的三倍免费用血。
报销的时候,需要献血者身份证,用血申请表,出院结账收据报销联,《无偿献血证》,如果是家属用血报销,则,除以上证件外还需要用血者的身份证和证明用血者与献血者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户口或者派出所证明)以上所有证件都需要原件。
⑺ 关于无偿献血的问题......
在我们这里,病人用血是要先交钱的,每200CC交200元。医院从中心血站提血也是要交钱的,中心血站的价格是每214元/200CC。如果献血人本需人用血,那么可免费不限量用血;如果献血人的直系亲属需用血,可免费享受与所献血量相等腰三角形量的血。不过,都要自己先交钱,等出院后凭用血手续、票据和《献血证》到中心血站报销。
而没有献血的人用血时交的钱是用来做保存血液和检验血液用的。
一袋血从采集到使用最多35天,保存血是需要非常严格的条件的。为了不造成浪费,血站按计划采血,不是每天都采所有的血型。
⑻ 无偿献血。。。
《献血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对无偿献血者的优惠问题,各省规定的不一样。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规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两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及执法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三)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和省红十字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无偿献血累计四千毫升以上的个人;
(二)连续四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比例达到百分之百的设区的市级城市;
(三)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位和捐款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
而江西的规定是: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享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和医疗机构用血收费凭据及病历,到献血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核准报销其应减免的用血费用。用血费用的报销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二)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
(三)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http://..com/question/337323.html
⑼ 我是一个献血者,在医院用血了,免费用血的手续怎么办
献血者是可以直接去你参与献血的地方——中心血站,凭献血证,和医院用血原始发票,上面要有明确的用血费用。如果是您本人,就只用带这几样。有的血站是需要带身份证的。如果是您的家人用血报销。献血证上受益人必须是有他们的名字。然后也是需要带献血证和发票,还有户口薄。我不知道你们那边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是指定受益人,是需要在三个月以后,三年之内用血可以报销。以住院的日期为用血时间算起。你可以查查您当地的中心血站电话,她们会详细告诉你的。如果是您本人用血报销是没有时间限制用血报销的。
⑽ 为什么大家都对无偿献血十分抵触
血站省着用血,原因很多,献血的人太少,用血的人多,血站总要备着血。但是对于献过血的人,需要用血的时候被推脱,他们就觉得被欺骗了,口口相传,血站变得臭名昭着。
其实血站必须明白,反馈是必须的。当一个无偿献血者需要用血的,你必须把这个看做第一优先照顾的对象。只有保护好献血者的利益,才有更多人献血。